康达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再审改判获支持
康达律师为执行法官涉嫌渎职犯罪案辩护终审获无罪
康达律师代理标的上亿元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取得全面胜诉
康达律师协助世界500强房企挽回3000余万元损失
康达律师成功化解虚拟货币交易涉诈案件,解除刑事风险与银行账户冻结
【案情简介】委托人自2014年入职某消防集团,担任集团产品研发检测中心总监(技术总监)。2022年3月至2022年11月,涉案公司使用主要组分(磷酸二氢氨和硫酸铵)含量总和小于90%的不合格干粉灭火剂生产灭火器60余万具,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800余万元。2023年7月7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董事长王某某及6名高管移送审查起诉。【辩护策略】我所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阅卷,全面仔细地分析案情。考虑到本案的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重大,若在审判阶段做无罪辩护的难度极大,必须要把工作重心前置到审查起诉阶段。我所律师将委托人在整个案件中的行为逐一剖析并进行对比印证,发现本案认定委托人构成犯罪证据不足,辩护人判断本案有办成“无罪”案件的条件。首先,委托人没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本案证据只能证明其知晓公司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无法证明其参与实施或帮助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次,委托人与其他同案人员也没有共同的犯意。公司内设有多个部门,除了董事长、董事长助理(分管涉案公司业务)、总裁外,生产部、采购部、销售部
More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某国有大型银行支行(一审被告)与陈某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获全案胜诉。【基本案情】陈某系某银行支行的客户,李某系该支行副行长。2014年5月,李某向陈某推介非该银行支行代销的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宣传的年化收益率为12%,陈某通过签订《合伙协议》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式完成投资,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一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2014年5月,陈某在该银行支行的工作时间前往李某办公室完成《合伙协议》签署、投资款转账事宜。投资完成后,陈某收到前三期利息,后再未收到任何回款。某地证监局于2015年认定该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过私募基金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达几十亿元。李某同时通过该形式向其他投资人宣传理财产品,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高达数千万元,因涉嫌为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收取好处费,李某被提起公诉。后因指控李某收取佣金证据不足,李某被法院判决无罪。陈某于2021年对李某、该银行支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银行支行对其投资损失400余万元承担赔偿责任。【案件难点】- 李某的刑事判决书中本院查明部分认定:李某向陈某谎称该理财产品是经过银行审核的保
More近日,康达律师代理的施工企业山东某公司诉发包单位天津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两审审理均胜诉,并收回全案案款,取得优异成绩。【基本案情】本案中,施工企业山东某公司与另一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发包单位天津某公司的实验室装修工程项目并中标,承发包双方签订EPC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报送结算金额与合同金额差距较大,虽经多次沟通,承发包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故成讼。【工作难点】1.双方签订的是EPC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合同,发包人强调施工合同因EPC方式总价包死不作任何变更,律师如何协助总承包人的山东某公司甩掉深化设计包袱,突破EPC合同固定总价,按照实际价款完成工程结算造价司法确认。2.施工合同改变了招投标文件确定的计价方式,如何以最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方式完成工程结算造价司法确认。【工作亮点】1.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协助当事人对案件细节进行精准分析,准确判断当事人缔约本意,形成案件诉讼工作走向的准确把控;2.精准搜集证据,以有效证据说话,向合议庭呈现EPC固定总价合同项下必须重新计价的法定原因和事项,从而突破对方当事人EPC合同工程造价不可改变的牢笼,完成据
More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申诉人刘某同申请执行人、多名被执行人执行监督一案,收到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追加申诉人刘某为被执行人执行裁定”的裁定书,即成功撤掉我所客户刘某的被执行人身份,避免了财产损失。【案件背景】2016年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生效裁决,因裁决生效后天津某公司等四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北京某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北京某中院作出执行裁定。因天津某公司名下房产及股权暂无法变现,终结本次执行。2022年经申请执行人追加申请,北京某中院作出追加执行裁定,即因客户刘某为天津某公司的普通合伙人,故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共同就天津某公司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申请执行人向北京某中院申请恢复执行,北京某中院受理并恢复执行程序。【办案流程】我所律师正式接受委托,在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下,经法律分析及证据整理工作,我所律师认为:其一,北京某中院原执行裁定作出后未向刘某送达,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直接导致刘某丧失提出复议的权利;其二,刘某系被冒名使用身份信息等被登记为天津某公司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程序上应需先行撤销该登记行为再行提请
More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债权人“连环撤销权”之诉成功获得又一胜诉判决,使连带担保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期待彻底落空。凭借我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不懈努力,分“两步走”的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历时两年实现全面胜诉。【案情简介】2016年,A公司作为债权人向B公司提供了6000万元的高额借款,B公司实控人甲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并未提供任何抵押物担保。然而,在债权到期后,甲一方面利用B公司与A公司接连签订五份借款协议申请债务延期,另一方面偷偷转移财产,先是将个人名下100%所有的房屋(价值4000余万元)变更登记为甲与其妻子乙按份共有,其中甲占1%、乙占99%,后又将上述房屋无偿转让给其妻子父母名下的C公司100%所有,导致连带保证人甲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严重危害债权人A公司的合法权益。2021年,A公司以连带担保人甲、其妻子乙及其父母名下C公司为被告,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请求将上述房屋由C公司转回至甲、乙按份共有。然而,一审法院不认可中间四份借款协议系对最初借款的展期和延续,不能确认A公司在甲的保证期间内对其提出了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因而免除了甲基于中间四份借款协议的保证责任。其次,由
More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张某诉某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适当性义务)纠纷一案,收到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所代理的被上诉人某银行(一审被告)全案胜诉。2020年11月,张某依据某银行理财经理的介绍,通过手机银行app购买了该银行代销的某信托产品,产品风险等级为R3级,后该产品因市场原因发生下调,2023年5月张某赎回时本金亏损50%左右。张某提出,某银行理财经理向其推介该产品时做出保本保息、低风险的虚假承诺;其购买产品系银行理财人员代其操作;其在银行营业场所购买产品,银行未对销售过程录音录像等问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银行向其赔付产品全部本金损失、利息损失及律师费。我所律师代理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针对手机银行销售渠道证据特点,调取银行系统中留存的该客户合格投资者认证情况、风险评估记录、报请上级行出具2020年某行手机银行app购买流程等证据,并从手机银行购买流程已自动设置适当性匹配;手机银行在购买之前将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手机银行购买属于线上渠道,“双录”则属于线下销售专区渠道,故手机银行购买无需适用“双录”管理等多个角度进行有力抗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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