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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助力科学城租赁成功发行全国首单低空经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康达律师助力“北京握奇”通过GB/T 35770-2022国家标准与ISO 37301:2021国际标准双认证 康达律师为虚开发票案委托人成功辩护获无罪结果 康达助力宁波圣龙集团完成对博格华纳新能源公司的股权收购 康达律师代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获缓刑判决

康达助力科学城租赁成功发行全国首单低空经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康达律师助力“北京握奇”通过GB/T 35770-2022国家标准与ISO 37301:2021国际标准双认证

康达律师为虚开发票案委托人成功辩护获无罪结果

康达助力宁波圣龙集团完成对博格华纳新能源公司的股权收购

康达律师代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获缓刑判决

康达助力华翔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顺利通过审核

2026年3月18日,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6年第10次会议审核通过。康达作为华翔股份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发行申报、审核问询反馈、上市委问询回复等法律工作,为项目提供了全面、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华翔股份于2020年9月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主要从事各类定制化金属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材质主要系铸铁件,具体包括灰铸铁、球墨铸铁、合金铸铁和特种铸铁件等。公司通过铸造及机加工等方式生产的金属构件、金属零部件等产品,广泛应用于白色家电压缩机、汽车、工程机械、泵阀管件及电力件等零部件。公司目前已经形成包括铸造、机加工、部件组装、涂装、生铁冶炼等综合供应服务体系,具备跨行业多品种产品的批量化生产能力。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130,102.00万元(含本数),主要用于核心零部件产能提升及产业链延伸项目与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公司补充产能缺口、突破产能瓶颈,为公司未来在高端装备提供“零缺陷”核心部件奠定基础,增强在行业中的综合竞争力。康达律师团队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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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9
康达律师代理的复杂金融借款再审案历时数年跨多部门终获法院再审裁定启动再审

近日,由我所代理的刘某与某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件,成功推动法院裁定再审。委托人在一审、二审相继败诉后,于再审审查阶段委托我所。我所律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提出专业详实的再审代理意见,历经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等多道程序,协调法院、检察院及相关司法行政部门,最终促成法院裁定再审,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奠定重要程序基础。本案涉及金融借款合同与抵押担保法律效力适用问题,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某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判令其对案涉抵押物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委托人刘某不服原审生效判决,委托我所律师团队启动后续法律维权程序。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全面梳理全案卷宗材料,逐一审视原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审理程序问题,精准提炼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围绕案件关键问题出具多份专业、详实的法律意见,并且于再审阶段挖掘出重要新证据。在案件推进过程中,我所律师团队直面案件历时久、程序多、难度大等挑战,多次与各级司法部门沟通案件核心争议,不断完善再审论证思路,补充关键证据材料,让司法机关充分认识到原审判决存在的事实、法律及程序问题。最终,法院听取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后,认定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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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康达律师代理激光领域商业秘密案件,获一审胜诉

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激光领域商业秘密案件”,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胜诉判决,成功协助客户规避了近千万元赔偿风险。【基本案情】原告某库公司和被告某恒公司均是从事激光技术产品的公司,且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该商业秘密案的产生原因是多年前某库公司的员工离职后加入某恒公司,某库公司先后发起商业秘密刑事报案和商业秘密民事诉讼,给某恒公司造成极大商业压力。【代理过程】接受某恒公司的民事委托后,我所律师发现某库公司针对其技术密点的非公知性和同一性已提交鉴定报告,这使得被告某恒公司应对难度倍增。在这种不利情况下,我所律师重点从某库公司主张技术密点的非公知性入手,与某恒公司技术人员进行充分的技术沟通后,委托A鉴定机构进行了非公知性鉴定,检索到可以破坏技术密点非公知性的核心对比文献,并基于此作出涉案技术密点不具有非公知性的鉴定报告。本案因原被告双方出具的鉴定结论截然相反,致使技术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僵局。为打破这一困境,我所律师重新委托鉴定,并引入更具客观性的对比文献,形成了新的鉴定意见。该意见不仅与已有的一份有利结论相互印证,更在证据效力上对其进行了补强,从而有力支撑了我方关于涉案技术信息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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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康达律师代理二十余载证券历史遗留纠纷,为国有金融机构免损1.78亿元

近日,我所律师代理某大型国有企业涉证券行业历史遗留合同纠纷一案,斩获全面胜诉。上海金融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其主张的9809万余元本金、8011万余元利息的核心诉请,以及要求委托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备位诉请,均未获法院支持。判决作出后,原告未提起上诉,判决已正式生效。本案审理历时三年、案件跨越二十余载、牵涉多方主体,我所律师成功为委托人避免1.78亿元巨额损失,圆满化解这一棘手的历史遗留重大纠纷。【案件背景】本案是我国证券行业实施三方存管制度前的典型历史遗留纠纷,案涉业务可追溯至2002年,距原告起诉已逾二十年,涉案标的额达17820万余元,是证券行业历史纠纷中极具代表性的复杂案件。二十余年间,证券行业历经多轮政策变革与市场洗牌,原被告及关联方亦先后历经重组、更名、注销等一系列主体变更,案件事实还原难度大、法律关系界定复杂度高。原告主张其为案涉债权承继主体,称其前身与委托人前身的分支机构原某营业部(以下简称“某营业部”)存在国债委托投资关系,遂将委托人、中国某证券公司、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请返还本金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同时提出备位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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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3
康达律师代理大型央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挽损4200万元

近日,我所律师团队代理的大型央企ZT公司与王某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及二审均判决驳回王某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4200万元的诉请。【基本案情】2012年7月1日,ZT公司以4.1亿元中标某隧道工程,交由下属五公司施工。经李某、尚某磋商,ZT五公司又将涉案工程劳务分包给BJ公司,双方各自派人组建项目部。BJ公司委派李某全权负责,李某将案涉工程交由尚某实际管理。王某作为隧道班班长,自带部分设备、人员组织施工。2014年4月1日,尚某因故退出,李某将案涉工程交由王某管理。2014年8月16日,王某退出工程,ZT公司项目部予以补偿,双方签订《财产转让协议》确认“除本协议外双方再无其他任何债权债务关系”。2023年7月10日,王某以其系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未支付为由向某县法院起诉,要求ZT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及其利息4200余万元。ZT公司因案涉工程在该县法院及市中院多起诉讼中均以败诉而终,由此认为法院地方保护之嫌,遂委托我所代理。【案件难点】1.基础事实资料短缺。首先,王某在起诉时并未披露其计算工程款的依据,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准备,更不敢贸然提供证据;其次,2013年底项目部曾发生火灾烧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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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2
康达律师代理的内幕交易罪案成功获不起诉决定

近日,我所代理的一起涉嫌内幕交易罪案件,经承办律师专业、细致的辩护工作,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当事人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充分展现了我所律师在金融证券犯罪领域的专业素养与实务能力,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基本情况如下:张某某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机关认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江某存在接触,随后通过本人手机操作其本人及亲属证券账户与关联银行账户,集中投入大额自有资金,突击买入涉案股票共计2000余万元。侦查机关最终以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将张某某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介入案件,迅速展开多维度事实梳理与证据分析工作。一方面,重点搜集并厘清张某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江某之间的社会关系状况与实际接触事由,从客观角度向办案机关证明,双方接触联络具有合理背景,与内幕信息无关;另一方面,全面梳理在案证据,细致分析全部涉案人员的聊天记录,并重点比对通话时间与股票交易时间点,有力证明双方联系与涉案股票购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联。在此基础上,我所律师提出侦查机关指控与事实不符,且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具体理由包括:(一)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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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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