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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成功通过执行监督/执行申诉信访多程序撤掉客户被执行人身份 康达律师代理债权人行使“连环撤销权”案获全面胜诉 康达律师代理某银行手机渠道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获一、二审胜诉判决 康达助力容知日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康达律师代理针对恶意诉讼的维权案件获高院二审改判胜诉

康达律师成功通过执行监督/执行申诉信访多程序撤掉客户被执行人身份

康达律师代理债权人行使“连环撤销权”案获全面胜诉

康达律师代理某银行手机渠道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获一、二审胜诉判决

康达助力容知日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康达律师代理针对恶意诉讼的维权案件获高院二审改判胜诉

康达律师在代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为小股东争取到良好结果

在公司结构治理中,股东知情权是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基石。实践中,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采取各种方式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多数表现为不向小股东披露公司财务状况,隐瞒、挪用公司经营利润,不分配或者少分配经营利润。我所律师接到客户的委托,作为小股东代理律师起诉某气体公司大股东,案由知情权纠纷。案件事实:某气体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200万元,至诉讼时各股东注册资本均已实缴完毕。其中客户周某为公司小股东,持股比例10%,另有马某持股80%,马某某持股10%。周某不参与公司经营,公司在大股东马某的实际控制之下。通过查询工商公示信息发现,某气体公司存在大量中标业绩,且涉及诉讼极少,公司经营状态良好。但多年来从不召集周某召开股东会,每年分红都是固定的3万元,所以周某认为大股东存在实质损害其分红权的行为。周某希望通过诉讼请求公司大股东以合理的价格将自己的股权进行回购,收回投资及预期利润。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主动与客户沟通并达成一致共识:客户希望转让股权退出公司,收回投资及预期利润,但大股东不主动回购周某股权,本案也不符合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法定情形,诉讼成功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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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康达助力金元-国君-科学城租赁大湾区产融结合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功发行

近日,金元-国君-科学城租赁大湾区产融结合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ABS项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该ABS项目原始权益人为科学城(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学城租赁”),牵头销售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管理人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该ABS项目优先A1级发行规模为1.90亿元,票面利率2.20%,评级等级AAA,全场认购倍数达5.26倍;优先A2级发行规模为1.85亿元,票面利率2.50%,评级等级AAA,全场认购倍数5.79倍。该ABS项目发行将有助于科学城租赁拓宽融资渠道,盘活优质资产。我所律师团队作为该ABS项目的法律顾问,在交易结构设计、基础资产筛选、起草交易文件及法律意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方面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体现了我所律师在资产证券化这一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素养。未来,康达律师将一直以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负责任的态度在资本市场领域精工细作、精益求精,为客户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项目组成员唐源 李华权 黄靖瑶 刘将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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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康达律师代理上市公司并购纠纷获得终局胜诉裁决,为上市公司实现一亿余元权益

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某上市公司(下称“委托人”)并购纠纷,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委托人的主要诉求尽数得到裁决支持,委托人据此裁决实现了一亿余元权益。2017年11月,委托人出于产业发展决定收购一家产业下游的工程公司。委托人与标的公司原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委托人出资2.5亿余元收购标的公司全数股权。由于受限各方面拘束条件,双方对标的公司的估值定价基于或有债权和浮动成本,设定了较为复杂的估值调整机制,同时也约定了多项业绩对赌条款。业绩对赌期限届满后,委托人逐步接手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现在收购审计基准日后,标的公司存在大量支出及超期未回收的债权。双方对于上述事项是否触发估值调整、原股东是否应当回收相关坏账以及业绩对赌是否已经完成等问题发生重大争议。委托人于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标的公司原股东进行现金补偿并全额回收到期坏账。标的公司原股东针对委托人的申请提出反请求,请求上市公司支付完成业绩对赌的业绩奖励、高管奖励。仲裁请求及反请求的总金额合计1.3亿余元。本案难点在于:1.自审计基准日至上市公司接管标的公司时间跨度长达四年,期间涉及的项目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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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康达助力金开新能成功发行碳中和债

近日,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金开新能,股票代码:600821,下称“金开新能”)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5]GN24号),注册金额为15亿元,并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2024年第四期中期票据(碳中和债),发行规模为5.5亿元。金开新能立足新能源开发和综合能源服务主业,以服务国家 “碳达峰、碳中和”、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等重大战略为目标,以现代化公司治理结构及市场化经营机制为保障,坚持高质量、可持续、互惠共赢的发展思路构建以新能源、新技术、数字化为核心的“三条曲线”业务布局,按照“三步走”的战略安排,努力将公司建设成为国际领先、国内一流的能源生态型企业。截至2024年三季度,金开新能经营绩效稳步提升,实现营业收入28.30亿元,归母净利润7.46亿元;精益治理赋能发展,在授权充分、灵活高效的机制体制下,数字化智能型企业管理已见成效;主业成长势头良好,新能源并网装机容量达4,976兆瓦,并网容量同比增长13.89%;履责实践成效显著,通过对口帮扶、项目建设等形式助推乡村振兴“加速跑”,公司所属电站历史累计发电量超295亿千瓦时,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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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康达律师代理追责通道类信托公司共同侵权案获一审胜诉判决

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大业公司”)、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吉林信托”)侵权责任纠纷案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我所代理的原告方获得全面胜诉,一审法院判决天津大业公司赔偿投资者本金的100%,吉林信托作为通道类信托公司亦需承担投资本金40%的连带责任。2017年10月,天津大业公司发起设立“大通阳明2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募集资金投资于吉林信托受托管理的“吉信融通225号信托计划”,用于受让上海磐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磐融”)持有的对渤海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下称“工大高总”)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工大集团”)为渤海石油在《应收账款转让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清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7年10月13日,原告认购大通阳明211号资管产品300万元,并签署了《大通阳明2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19年4月,相关产品到期,投资者血本无归。2024年我所律师代理该案后,全面梳理材料发现,管理人天津大业公司与底层债务人渤海石油以及担保人工大集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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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康达律师代理北京仲裁委复杂案件全面胜诉

近期,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的某重大疑难商事争议案件中,我所律师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取得全面胜利。历时两年审理,仲裁庭裁决驳回申请人高达4亿元的仲裁请求,为我所客户避免了巨额损失。本案系一宗大额股权转让纠纷。原股东认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除了约定目标公司大部分股权的转让外,还约定了股权交割日前的负债、资产归原股东所有。后目标公司陷入困境,原股东随即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前目标公司的资产归其所有并办理过户登记。目标公司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后,承办律师经过多次专题讨论和推演,认为股东之间达成的对目标公司资产的划分协议实质是一种分红约定,只有在符合《公司法》关于分红的强制性规定时才能有效,否则就因会侵害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而归于无效。根据这一思路,承办律师向仲裁庭提交了详细的证据并阐述了严密的答辩意见。在庭审中,申请人委托了知名专家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承办律师从容应对,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仔细回应,仲裁庭没有采纳《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意见,最终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请求。本案的成功代理体现了康达律师扎实的商事仲裁专业能力,在面对跨领域、跨部门法律的复杂大案件时能聚合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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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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