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中文 EN

业绩
业绩 新闻 活动 动态
康达律师成功通过执行监督/执行申诉信访多程序撤掉客户被执行人身份 康达律师代理债权人行使“连环撤销权”案获全面胜诉 康达律师代理某银行手机渠道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获一、二审胜诉判决 康达助力容知日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康达律师代理针对恶意诉讼的维权案件获高院二审改判胜诉

康达律师成功通过执行监督/执行申诉信访多程序撤掉客户被执行人身份

康达律师代理债权人行使“连环撤销权”案获全面胜诉

康达律师代理某银行手机渠道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获一、二审胜诉判决

康达助力容知日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康达律师代理针对恶意诉讼的维权案件获高院二审改判胜诉

康达律师代理的重大职务侵占案件实现大部分无罪并获缓刑处理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某(化名)系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行长,本案由该商业银行股份公司驻行纪检组报送上级纪委部门后移交侦查机关办理。鉴于案情重大、复杂,本案由自治区公安厅、区高院和区检察院共同指定异地管辖。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在任职期间通过虚列外拓人员工资、虚开咨询费发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发票等手段,从该商业银行套取4000余万元资金用于发放奖金、支付高额揽储费用和高额清收奖励,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建议法院量刑六年半。【案件办理】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对案件背景和在案证据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梳理和研判,认真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并向其详细核实了案件证据及基本事实。经研判,我所律师认为本案有三个辩护切入点:1、在案件定性上,起诉书所指控的大量职务侵占款项是被告人应当领取的不良贷款清收奖励,该领取行为有合法、正当的依据,并非是将银行财物非法占有已有,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2、在内部审批上,有关不良贷款清收奖励办法的制订事项依《公司章程》规定,属于本银行董事会的权利且已得到过半数董事的同意或追认,已履行了公司内部必要的决策流程,并非是被告人私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得以侵占。3、在核心证据上,

More
2025-01-15
康达律师代理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成功获撤裁裁定

近日,康达律师代理的江苏某公司(申请人)与扬州某公司(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并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报核,最终裁定撤销案涉仲裁裁决。历经一年半的时间,康达律师最终成功协助江苏某公司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有效地维护了江苏某公司的合法权益。2023年5月,某仲裁委员会做出案涉仲裁裁决,裁决江苏某公司向扬州某公司支付工程款数百万元。江苏某公司在收到案涉仲裁裁决后认为存在枉法裁决的情形,特向本所律师寻求救济途径。康达律师接受江苏某公司委托后,发现案涉仲裁的仲裁员发生变更但未通知江苏某公司,存在仲裁程序瑕疵;更为重要的是,扬州某公司选定的仲裁员未披露其多家关联企业与扬州某公司的代理人所在律所存在密切关联及长期业务往来的情形,且未主动回避,包括但不限于未披露其所任职、持股及具有其它关联关系的七家企业与扬州某公司代理人所在律所存在长达七年的案件代理合作关系;未披露其担任董事的某企业与扬州某公司代理人所在律所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未披露其担任执行董事并间接持股的某企业与扬州某公司代理人所在律所同楼层门对门办公关系,等等。该仲裁员明显未依据《仲裁法》第三十四条及《某仲裁委

More
2025-01-13
康达律师代理商标权撤三纠纷获法院改判

【案件结果】本案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阶段、商评委复审阶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诉讼阶段。商标局审查阶段、商评委复审阶段均决定撤销商标,我所律师在行政诉讼阶段介入,迅速进行证据补强,从商标法法理角度展开说理,与法官多次沟通,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诉讼阶段获得胜诉。【基本案情】委托人某零售业公司于2017年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获准注册了诉争商标,2022年第三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诉争商标在所有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局认为委托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第35类服务上使用了诉争商标,作出撤销决定。委托人不服申请复审,商评委仍维持撤销决定。该商标为委托人的核心商标,非常重视,在收到撤销复审决定书后紧急委托我所律师提起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诉讼。经我所律师与委托人梳理案情经过,判断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诉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难点】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委托人在撤销阶段和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详实地分析,对《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的修订、沿革情况进行了研究,并帮助

More
2025-01-07
康达助力约3亿元房地产纾困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

近日,我所成功助力某国有大型信托公司完成对知名百强房企项目“纾困”融资,融资总金额约3亿元,首笔融资款项已发放完成。据悉,本项目是全国首例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融资的房地产“白名单”项目,该笔融资资金将在地方政府监管下专项用于相关房地产项目后续开发建设。该笔融资资金将有力支持品牌房企及地方政府完成“保交楼”任务,是配合属地房地产协调机制顺利挽救“白名单”项目的成功案例,对市场上广大类似陷入烂尾的“白名单”项目具有正向的市场引导作用和积极的借鉴意义。该项目综合运用了资管信托及服务信托的交易方式,交易架构设计及法律文本安排涉及诸多复杂法律问题,例如:如何准确理解和识别本次融资在整体融资架构中“后进先出”的服务需求;如何在协议中通过约定控制的方式落实“后进先出”的法律安排;如何在破产情况下顺利保障“后进先出”的安全实现;如何准确界定及识别“股权转让”和“股权让与担保”之间的目的和手段安排;如何交叉运用资管信托及服务信托的创新方式实现目标架构等。我所律师团队为本次房地产纾困“白名单”资金投放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结构论证、法律尽职调查、法律文本起草修改审查、重点法律问题论证等。

More
2025-01-06
康达律师代理的量刑十年的挪用公款罪案件获缓刑处理

【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化名)系吉林省某铁矿的实控人,因其企业向某国企借钱未能如期归还,涉嫌与国家工作人员合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被吉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因指控挪用公款100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量刑十年。【案件办理】张某某被监委留置一个月内便被刑事拘留并逮捕,家属随后委托我所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服务。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背景,同时联系检察院阅卷并对在案证据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挪用公款罪所要达到的定罪标准以及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了全面检索和研读。结合本案的事实拟定了无罪的辩护策略并与被告人本人及家属进行了充分沟通。【辩护方案】本案的难点在于提起公诉时同案犯已另案被判有罪,但结合本案的证据问题以及当事人的意愿,辩护人选择做无罪辩护。1.程序之无罪辩护辩护人指出:本案监委指定管辖程序违法;本案的同案犯与张某某不在同一法院审理,本案不属于刑诉法司法解释可以分案审理的情形,且分案审理剥夺了被告人质证权;另外本案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询问,多位证人的陈述相互矛盾,

More
2025-01-02
康达律师助力政府部门解决重大矿山转让合规事宜

我所律师作为内蒙古某自然资源局的专项法律合规顾问,深度聚焦矿山转让整合过程中的一系列重大且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赢得了委托方的高度认可与信赖。【项目背景】根据上级政府部门要求,为落实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某央企控股公司以及合作主体公司与相关方签订了《矿山整合转让协议》,以合作主体公司名义对矿山进行整合。合同签订后相关方认为《矿山整合转让协议》无效,合作主体公司涉嫌非法采矿。在转让价款已经部分支付、矿山整合、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已经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如转让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采矿,签约各方将可能承担刑事或行政责任的风险,也会遭受巨额的经济损失。【工作亮点】我所律师在接受内蒙古某自然资源局的委托后,立即投入大量精力开展专业细致且全面的资料梳理工作,深入研究《矿山整合转让协议》的所有条款、梳理历年内部决策文件、查阅矿产转让、非法采矿、矿山治理的法律法规。随后,我所律师前往内蒙古,与各级领导进行多轮专业沟通,核实矿山交接及整合的具体操作细节,实地调研核查各环节的合规性。在起草法律意见时,我所律师充分借鉴司法案例的裁判观点、把握环境治

More
2025-01-02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More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西安More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深圳More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海口More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上海More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广州More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杭州More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沈阳More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京More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天津More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菏泽More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成都More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苏州More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呼和浩特More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香港More

地 址: 九龍渡船街38號建邦商業大廈1樓5號室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武汉More

地 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66号商务项目(光谷总部中心)1期T1栋17层1710、1711、1712号写字间,528451

电 话:(027)5926 5991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郑州More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长沙More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厦门More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重庆More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合肥More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宁波More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济南More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昆明More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箱:

隐私政策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