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律师成功通过执行监督/执行申诉信访多程序撤掉客户被执行人身份
康达律师代理债权人行使“连环撤销权”案获全面胜诉
康达律师代理某银行手机渠道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获一、二审胜诉判决
康达助力容知日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康达律师代理针对恶意诉讼的维权案件获高院二审改判胜诉
我所为某央企清退下属硅材料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取得重大进展,硅材料公司重整计划于近日获法院裁定批准,且央企下属企业作为债权人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并办理完毕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超前完成了国资主管部门设定的时限要求。本案是我所继助力某央企清退下属玉矿公司后,又一次成功助力央企完成“两资”“两非”清退任务。硅材料公司是国家审计署对该央企审计时确定的“两非”剥离重点对象,央企高度重视并予以督办,时间紧,任务重,不确定因素多。我所接受委托后快速响应,第一时间制定破产重整方案并与属地法院建立了有效沟通渠道,根据央企工作计划安排于受托当月完成破产重整申请材料准备与提交,在最短时间内顺利得到省高院批复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重整程序中,我所律师利用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专业知识,与法院、管理人、重整投资人等各方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沟通。依据法律规定和属地法院破产重整工作机制,在管理人的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引进与磋商、重整计划草案的设计、债转与留债安排、涉税事项应对与化解、字号保护等事项提供了强有力的专业支持,成功协调各方并顺利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还克服了国有产权系统与工商系统数据异常导致无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等突发事件给
More【案情简介】委托人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在执行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并予以罚款。执行机关以此为由向法院出具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法院撤销对委托人的缓刑。【辩护难点】委托人缓刑期间被行政拘留,根据查询相关案例显示,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的,经执行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绝大多数将收监执行,据目前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有5500余份缓刑期间因行政拘留被提请收监案件,仅有9份被裁定不予收监,不予撤销缓刑裁定的概率不足千分之一。【辩护策略】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委托人个人情况、涉案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研究,最终决定从法、理、情三个角度进行辩护。首先,从法律规定方面向合议庭提出,委托人虽被行政处罚,但其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此外,委托人以往矫正期间认真服从监督管理,社会危害性较小。加之委托人认错态度诚恳,主动接受社区矫正中心的处罚,诚心悔过并当庭保证今后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绝不再犯。其次,因委托人患有精神疾病,在持续治疗,我所律师从保障人权方面向合议庭提出,因委托人患有病理性精神类疾病,存在定期复诊需求,并提交相关病
More近日,范某某涉嫌假冒专利案中,经原一审法院判决构成假冒专利罪、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在重审一审庭审后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撤回起诉决定书。至此,我所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范某某作为北京市某高新技术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该企业与中科院某所签署了相应的专利技术推广合作协议。后因涉案专利由中科院某所与第三方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进行了备案。在专利使用过程中,第三方认为范某某所在的北京市某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了未经许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而案发。本案的疑点在于:1、刑法意义上,专利技术推广合作协议是否具有专利许可的法律效力;2、单位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未起诉单位时,如何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0条;3、是否存在借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我所律师介入后,结合法治营商环境的政策和假冒专利罪的司法实践,多次会见当事人,研判案卷材料,整理出假冒专利罪的本质特征,明确了假冒专利罪中“未经许可”的刑法涵义,将范某某与北京市某高新技术开发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两个主体在本案中的行为进行了区分。经过与人民法院多次沟通,我所律师的辩护观点获得人民法院的认可。最终,在本案重审一审
More近日,我所律师办理的一起非法经营刑事案,公诉指控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建议量刑五年以上,法院未支持公诉机关指控,采纳了我所律师辩护意见,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宣判当日羁押期满,当即释放。2023年6月,谢某因涉嫌通过网络进行雪茄交易,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立案。我所律师在一审阶段接受家属委托,担任谢某主办律师。谢某以经营茶叶生意为业,有吸雪茄的习惯,时常和客户及朋友等雪茄爱好者交流和分享。2020年疫情期间,谢某从杨某某、朗某某、程某等多处多次购买雪茄。2021年之后,因经常向谢某购买茶叶的朋友也有购买雪茄的需求,谢某接收朋友转账后,通过自己的渠道购买雪茄后转交给其朋友。公诉机关通过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微信支付记录、证人证言、同案供述等多方面证据,指控谢某在无烟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贩卖雪茄,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数额49万余元,涉及多笔交易,情节特别严重,且谢某拒不认罪,建议在五年以上量刑。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详细梳理了指控的相关证据,会见谢某沟通意见,并与先行接受委托的当地律师了解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相关情况,确定了谢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方案。随后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
More近日,我所律师成功为一名英国公民J先生(化名)辩护,在一起涉及数千万元款项的涉外诈骗案中,J先生在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成功被认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无罪释放。【案件简介】一家通过社交平台推广其高科技健康产品和服务的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涉嫌以夸大宣传的行为被南京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J先生因为文化差异和对中国法律的不甚了解担任了其品牌代言人,以自己名义与形象传播了涉嫌诈骗企业的产品和服务。X公司主要通过出售自称具有高科技成分的健康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以高昂的价格销售,吸引了大量受害人。【办案过程】我所律师对X公司的运作模式进行了全面调查,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视频、录音和微信文章,初步判断X公司可能涉嫌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本案的难度在于公安机关认为受害者众多,且该公司的行为形式上构成犯罪的可能性极大。该公司的高管多为在中国无固定住所的外籍人士,我所律师介入辩护时大多数包括客户在内的高管均被刑事拘留,本案极易被认定为影响恶劣的跨国诈骗案件。我所律师详细分析了X公司行为的法律性质,判断其可能构成诈骗罪,根据法律规定,涉案金额如此巨大普遍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必须考虑如何
More【案情简介】委托人自2014年入职某消防集团,担任集团产品研发检测中心总监(技术总监)。2022年3月至2022年11月,涉案公司使用主要组分(磷酸二氢氨和硫酸铵)含量总和小于90%的不合格干粉灭火剂生产灭火器60余万具,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800余万元。2023年7月7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董事长王某某及6名高管移送审查起诉。【辩护策略】我所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阅卷,全面仔细地分析案情。考虑到本案的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重大,若在审判阶段做无罪辩护的难度极大,必须要把工作重心前置到审查起诉阶段。我所律师将委托人在整个案件中的行为逐一剖析并进行对比印证,发现本案认定委托人构成犯罪证据不足,辩护人判断本案有办成“无罪”案件的条件。首先,委托人没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本案证据只能证明其知晓公司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无法证明其参与实施或帮助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次,委托人与其他同案人员也没有共同的犯意。公司内设有多个部门,除了董事长、董事长助理(分管涉案公司业务)、总裁外,生产部、采购部、销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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