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中文 EN

业绩
业绩 新闻 活动 动态
康达律师成功通过执行监督/执行申诉信访多程序撤掉客户被执行人身份 康达律师代理债权人行使“连环撤销权”案获全面胜诉 康达律师代理某银行手机渠道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获一、二审胜诉判决 康达助力容知日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康达律师代理针对恶意诉讼的维权案件获高院二审改判胜诉

康达律师成功通过执行监督/执行申诉信访多程序撤掉客户被执行人身份

康达律师代理债权人行使“连环撤销权”案获全面胜诉

康达律师代理某银行手机渠道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获一、二审胜诉判决

康达助力容知日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康达律师代理针对恶意诉讼的维权案件获高院二审改判胜诉

康达律师代理的部督重点环境案件获全案缓刑

近日,在一宗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案件中,我所律师通过专业服务和不懈努力,在涉事企业厂房已被拆除,无法推进合规整改的不利局面下,为全案被告争得缓刑判决。本案涉事企业所在园区是国内重要的医化原料生产基地,长期以来环境矛盾较为突出,此前已多次引发媒体关注,中央环保督察组在下沉督查期间将掌握的污染环境犯罪线索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并纳入重点事项督办。相关办案机关四个月内即完成了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一切均按照“快办快结”的思路向前快速推进。我所律师团队在接手该案时,案件已经被起诉至法院,包括董事长在内的多名被告均已在笔录中供述了通过暗管方式偷排有毒废水的违法行为。虽然偷排数量不大且有自首情节,但按照该省高院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精神,污染环境案件慎用缓刑,且与承办本案的检察官和法官初步沟通后,律师被告知在该市近几年间的同类案件中尚未有缓刑先例,只能综合考量各种情节后判处较短刑期的实刑。而且,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加之厂房车间已被拆除,合规整改也已缺乏适用空间。此时涉事企业的董事长正在推进与某上市公司合资生产高端原料药的重大项目,一旦丧失人身自由,项目将陷入全面停滞。律师团队深入

More
2024-05-11
康达律师代理某证券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二审裁定驳回投资者全部起诉

近期,康达代理某证券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收到二审裁定,生效法律文书以投资者的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缺乏可执行性为由,裁定驳回其5亿余元的全部起诉。本案所涉标的为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换股标的和担保财产为债券发行人持有的股票。在该股票所属公司已经被法院认定因财务造假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导致股价连续下跌的情况下,投资者认为债券发行人在案涉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股票所属公司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应当构成虚假陈述。本案存在诸多重大争议点。第一,本案为可交换债券,相较于股票类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及普通债券类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如何适用法律,司法实践中并无确定性意见。第二,本案为私募债券且投资者为专业机构,相较于公开发行债券和普通投资者,如何适用法律,是否适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中的推定因果关系,实践中也存在广泛争议。第三,本案投资者已向法院提起债券违约诉讼并取得生效判决,债权违约之诉与本案证券虚假陈述侵权之诉竞合问题如何处理。其四,债券违约案件的执行程序以及相关主体的破产程序是否使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无法确定而缺乏可执行性。就上述“可交换债券”、“非公开发行”、“专业投资机构”、“违约之诉与侵

More
2024-05-10
康达律师代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成功追回被拖欠近十年的货款及高额违约金

我所律师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获得全面胜诉,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案件背景】原告上海某钢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长达近十年的债务。被告欠付原告半数以上结算价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皆未付款,我所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后,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高额违约金。由于时间跨度长,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同时主张原告未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义务,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事实和理由不存在。【案件重难点】1. 诉讼时效抗辩:案涉合同签订于2013年,被告坚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原告已丧失胜诉权。2. 合同履行争议:双方对于合同的履行情况存在分歧,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诉讼策略】1. 证据收集:我所律师团队深入分析了案件的所有细节,搜集并整理了大量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结算单据、情况说明等,以证明原告的合同履行情况和被告的违约行为。2. 类案检索:我所律师团队搜集研究了支持原告立场的法律依据和判例,为法庭辩论提供了基础支撑。3. 法律论证:我所律师团队对诉讼时效的抗辩进行了详尽的法律分析,明确指出被告在

More
2024-05-08
康达律师助力佛山南海混改平台、清远首个国资平台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

2023年5月1日以来,私募行业监管政策大幅收紧,截止2024年4月30日,全国仅有215家私募管理人通过登记。2024年4月29日,康达广州分所律师成功助力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混改平台广东灯湖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2024年4月30日,律师团队再次成功助力广东省清远市第一个国资控股的私募管理人清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我所律师团队在接受到广东灯湖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后,对登记事项进行全面尽调,在充分了解背景与现状、与客户多次沟通与调整的基础上,为客户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团队尽最大努力充分展现了广东灯湖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优势与特色,秉持着严谨与负责的态度为客户把好每一道关,凭借着专业素养为客户做好预判与规划,全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协会的自律规则,最终顺利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审核,完成登记事项。此次登记成功,对广东佛山、清远等地的经济发展具有非常大的积极意义:1. 广东灯湖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成功符合南海区政府寻求具备投融资专业能力的机构、团队开展各种形式合作,发挥

More
2024-05-06
康达律师代理一起数千万元内幕交易案件批捕后获缓刑判决

某大型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因涉嫌内幕交易数千万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并移送刑事处理。根据交易金额及情节,若指控成立则依法应当至少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我所律师在该民营企业家被批捕后介入案件。经全面、深入挖掘案件情况及交易背景,综合研判后,审慎提出虽然该民营企业家用于交易的资金系自有资金,但由于其系集团唯一控制人、决策人且相关资金亦用于集团周转,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我所律师以此为突破点申请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在当事人被批准逮捕近四个月后成功为其争取到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良好成果。后,在企业债务规模高达几十亿元的情况下,律师团队通过制定合理的合规方案,积极推动该集团合规整改,整改过程贯穿审查起诉和判决两个阶段。经不懈努力,法官采纳对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建议,对当事人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本案是内幕交易犯罪在法院阶段进行企业合规整改的开创性尝试与重大突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康达律师始终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秉持勤勉尽责、严谨专业的理念与担当,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本案代理律师夏禹 吴潇雨 涂欣筠 庄依浓

More
2024-04-30
康达助力中建资本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首发圆满成功

近日,中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建资本控股”)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202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首发圆满成功。此次发行债券名称为“24资控01”,发行规模20亿元,票面利率2.70%,创2023年以来同评级同规模央企公司债券最低发行利率。康达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中建资本控股是中国建筑所属金融控股平台和产融结合业务平台,始终坚持“服务主业、以融强产”的基本定位,以“产融结合”为使命,承担中国建筑金融业务的投资、持有、运营和拓展等职责,负责运用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不断完善中国建筑金融产业链,致力成为行业和资本市场中具有影响力的央企产业金融平台公司,全力服务中建集团主营业务高质量发展。康达作为中建资本控股本次发行公司债券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全程参与项目各阶段的法律工作,助力中建资本控股本次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圆满成功。康达凭借着专业高效的服务及细致严谨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客户和中介同仁的认可及信赖。未来,康达将一如既往地为中建资本控股提供优质法律服务。项目主办律师王飞 章健

More
2024-04-30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More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西安More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深圳More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海口More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上海More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广州More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杭州More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沈阳More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京More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天津More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菏泽More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成都More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苏州More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呼和浩特More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香港More

地 址: 香港特区上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0层2002号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武汉More

地 址: 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430030

电 话:(027)8361 519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郑州More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长沙More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厦门More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重庆More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合肥More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宁波More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济南More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隐私政策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