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律师成功通过执行监督/执行申诉信访多程序撤掉客户被执行人身份
康达律师代理债权人行使“连环撤销权”案获全面胜诉
康达律师代理某银行手机渠道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获一、二审胜诉判决
康达助力容知日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康达律师代理针对恶意诉讼的维权案件获高院二审改判胜诉
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一起中方某公司诉外方某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案收到了二审终审判决,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改判支持了我方提出的终止支付某涉外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诉讼请求,为这桩延宕近五年的涉外信用证欺诈纠纷案划上圆满句号。【案情简介】2017年10月,中方某公司作为买家与外方某公司签订生产线进口合同及附件,从后者进口大型机器设备用于生产高性能电子产品配件。为确保跨境付款,双方约定采取信用证付款形式,适用UCP600跟单信用证规则。信用证条款中将双方拟共同签署的机械完工证明作为外方申请限期安装调试节点款项的单据。同时,为了防止出现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即一方故意不签署机械完工证明以阻止信用证付款条件的成就,双方还特别约定替代交单条款,即某个完工期限之前设备确实已经完工,但出于某种原因,如中方某公司故意不与外方共同签署机械完工证明的,外方可以向开证行提交单方面签署的替代单据,阐明没有签署上述机械完工证明的原因不在其自身,以替代本应共同签署的机械完工证明进而向开证行交单取得付款。然而在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外方的原因,设备安装调试迟迟没有完成,相关节点一拖再拖。直到合同约定的最后完工期限到
More在代理深圳某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案件中,投资者要求管理人赔偿全部投资本金634万元及利息,我所律师帮助管理人赢得本次仲裁案件,仲裁庭驳回了投资者要求赔偿投资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案涉基金是2016年已经成立的基金,相较于现行的私募基金监管规定,管理人在对基金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瑕疵,投资者又是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人处于相对不利的处境。我所律师在接受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后,对整个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各个方面的材料进行全面复盘,提交54份证据证明管理人履行相应义务,多角度反复论证管理人是否违约、投资者是否存在损失、管理人与投资者的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最终律师团队的观点被仲裁庭采纳。案涉基金的整个规模是3000万,若该投资者仲裁胜诉,意味着其他投资者也会纷纷效仿提起仲裁,管理人就会陷入内忧外患的处境。相反,在管理人胜诉后,其他投资者会放弃仲裁,等待基金清算的进一步结果,有效地为管理人争取了足够的时间和空间,使得管理人能够全力处理基金清算退出事宜。投资者起诉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赔偿全部本金及利息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而法院和仲裁庭对于管理人的举证责任要求非常
More原告天壤公司起诉被告安某、第三人青云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我所律师接受委托人天壤公司委托后,经过近三年的审理,一二审法院均采纳我所律师代理意见,判决支持了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背景】2010年天壤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与安某签订《协议书》,其中约定:双方愿意利用各自优势共同合作开发某生物工程项目,具体方式是变更天壤公司由安某参股10%,同时约定安某提供其租用的土地及原有水、电、路公用设施新建项目的厂房设施,公司投资所建的项目厂房设施的财产权益由变更后公司所有(包括因城市建设规划或国家建设需要动迁的拆迁补偿费)。《协议书》签订后,安某将土地交付天壤公司使用,公司也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然而,案涉厂房设施拆迁时,安某在天壤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青云公司签订拆迁协议,并将全部拆迁补偿款据为己有,由此引发争议,天壤公司起诉安某,要求其承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赔偿拆迁补偿款及利息。【办案过程】本案委托人在委托我所律师前,用拆迁思路起诉了若干案件,始终未能解决问题。我所律师了解基本案情后,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为角度重新调整了办案思路。因本案既涉及公司股权转让是否有瑕疵的问题
More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陈某诉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公司”)、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信托”)侵权责任纠纷案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重审二审判决,该生效判决最终判定:一、被告大通公司赔偿原告投资的100%本金;二、被告光大信托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大通公司40%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涉资管产品投资对象工大高总对管理人大通公司具有关联关系,该资管产品涉嫌利益输送,资管产品设计存在多种致命缺陷,作为底层核心增信产品的股限售流通股股票甚至未进行质押担保,在业内实属罕见。鉴于过往司法实践中,通道类信托公司不实际管理业务,一般不对投资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案中通道信托公司在明显未尽法定信义义务情况下,最终承担责任的边界和强度受到各家媒体和业界的广泛关注。中国证券报2019年11月9日刊发与本案相关的报道《“通道业务”风险暴露,某信托公司身陷“工大系”融资违约案》提到:“某信托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最终判决结果将有重要的司法意义和社会意义。”自2019年一审至今,本案已经历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四个审判阶段程序,整整5年。在重审一、二审中,我所代理律
More2024年11月4日,我所律师成功助力广东省湛江市第一个国资控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湛江市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完成管理人登记。律师团队在接到湛江市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后,对登记事项进行全面尽调,在充分了解背景与现状、与客户多次沟通与调整的基础上,为湛江市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我所律师充分展现了湛江市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优势与特色,秉持着严谨与负责的态度为客户把好每一道关,为客户做好预判与规划,全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协会的自律规则,最终顺利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审核,完成登记事项。在服务过程中,我所律师凭借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以及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和肯定。此次登记成功将对湛江产业基金的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促进作用。一方面,有效助推湛江加快建设承接粤港澳大湾区产业有序转移阵地,助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赋能本地企业提升自主创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另一方面,通过资本市场进一步推进湛江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大做强,以资引资,吸引更多优质资源要素向湛江市转移集中。湛江市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成功在调动社会资本、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和促进国有资产高质
More【案情概要】A女士与B先生于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用于婚房使用。虽然A女士系主要出资方,但基于感情,其于购房前出具签名文件,确认该房屋二人各占一半份额。B先生基于感情,也出具签名的房产权属文件,确认A女士享有该房屋99%份额,并传真给身在外地的A女士。后B先生去办理买房事宜,房屋登记在B先生名下,二人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因工作关系长期分居,期间,B先生出具承诺书以表爱意,并确认婚内所有财产均归女方所有。结婚数年后,二人办理离婚手续,后女方购买房屋并登记于个人名下,一年后,二人复婚并育有子女。几年后,B先生突发疾病去世。B先生的兄弟姐妹起诉要求分割遗产。团队律师代理A女士应诉。【案件难点】本案历经两审,开庭近十余次,两审法官均对于财产情况及与之相关的事实情况详尽核查,双方律师就争议法律问题进行多轮论辩。主要争议难点如下:1. 婚前购买房产并登记于一方名下,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2. 证明房产权属的确认文件系复印件,是否为有效证据;3. 婚内承诺书因情感表达等原因措辞不严肃,涉及的财产处理意见是否为“忠诚协议”而无效;4. 夫妻之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婚内房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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