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中文 EN

业绩
业绩 新闻 活动 动态
康达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再审改判获支持 康达律师为执行法官涉嫌渎职犯罪案辩护终审获无罪 康达律师代理标的上亿元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取得全面胜诉 康达律师协助世界500强房企挽回3000余万元损失 康达律师成功化解虚拟货币交易涉诈案件,解除刑事风险与银行账户冻结

康达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再审改判获支持

康达律师为执行法官涉嫌渎职犯罪案辩护终审获无罪

康达律师代理标的上亿元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取得全面胜诉

康达律师协助世界500强房企挽回3000余万元损失

康达律师成功化解虚拟货币交易涉诈案件,解除刑事风险与银行账户冻结

康达律师代理高管诉某公司股权激励纠纷案件获一二审胜诉

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某公司高管诉某公司因股权激励产生的纠纷案件,收到二审判决,驳回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我所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胜诉。被告某公司于2021年向原告发送《聘用意向书》,之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是联合创始人&CEO。《聘用意向书》中表示,被告某公司将授予原告5%股权,股权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原告通过认购合伙企业增资并登记为合伙人的方式实现。后在被告某公司要求下,原告向员工持股平台按照约定的股权认购价转款,该员工持股平台随后将款项转至被告某公司。2023年,原告向被告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返还股权认购款。某公司拒绝归还,该高管遂委托我所律师处理本案。由于涉股权激励民事案件背后的法律关系往往既涉及劳动关系,又涉及公司、股权法律关系,导致学术界对该交叉地带的研究不充分,立法层面也缺乏完善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判决观点也不统一。此外,在股权激励纠纷中,除了作为激励主体的用人单位与作为激励对象的高管之外,通常涉及第三方。具体到本案中,原告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并向合伙企业交纳股权认购款,那么员工持股平台也可能成为案件当事人。最后若想达到向

More
2024-09-24
康达律师代理价格行政处罚案罚没金额获大幅度减少

日前,我所律师代理江西某地价格行政处罚案,罚没金额获得大幅度减少,降幅将近80%,取得优异成绩。某民营企业因收取换表费、工程安装费等费用,被行政机关认定涉嫌不执行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对明令取消的项目继续收费,拟罚没金额高达500多万元,本案是当地拟罚没金额最大案件,受到多部门关注,该民营企业面临巨大经济压力。我所律师在听证期间接受委托,详细了解该民营企业的涉案收费项目构成,充分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积极收集公司运营的银行流水、会议纪要、施工单及用户反馈,花费大量时间将有关证据及规定整理为可视化图表证实涉案收费项目的构成及依据,从事实、法律规定及当地类案处理三个方面论证提出拟处罚决定书不查明换表原因、将两项费用合在一起只开具一张票据即认定为乱收费等情况,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片面机械。最终历经两次听证会,我所律师团队所提陈述及申辩理由得到行政机关的认可及采纳,大幅降低罚没金额。本案代理律师徐晶 肖小保

More
2024-09-24
康达律师代理劳动者成功赢得260余万元高额销售奖金

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委托人与北京某医疗股份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历时两年,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二审取得胜诉,在劳动仲裁驳回劳动者全部请求的情况下,经过我所律师代理,两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劳动者260余万元销售奖金。本案因北京某医疗股份公司拒绝支付劳动者2020年疫情期间销售呼吸机应获得的销售奖金而引发。劳动者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仲裁委以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部分稀缺医疗物资的商业机会多为客户主动找到厂商,销售人员多为负责跟单的商务动作,不符合常规业绩定义,劳动者未就销售业绩为其独立开拓并完成进行举证为由,驳回了劳动者的全部仲裁请求。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我所律师在充分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抓住公司制定的其中一份销售激励政策本身是在疫情爆发一段时间后发布,公司对疫情带来的影响有所了解和认识,且激励政策并未对此做出限制,更没有要求相关订单必须是销售人员独立开拓完成等关键点,严格依据公司激励政策规定的适用条件,结合证据逐一说明劳动者所完成的订单符合各项条件,并反驳公司方律师提

More
2024-09-20
康达律师通过取证成功为量刑十年以上的诈骗案做无罪辩护

我所律师为一起诈骗案做无罪辩护,该案经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限,截至第三次开庭后被取保候审之日,委托人共被羁押474天。公诉机关于265天后向法院提交了撤回起诉决定书,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该案历时整整两年,经我所律师不懈努力,最终让当事人沉冤昭雪,还以“清白之名”。【案情简介】本案委托人陈某作为在其行业中具有丰富从业经验及熟知相关知识和技术的人员,运用自身知识为想要进入该行业的企业提供居间咨询服务包括投标指导,中标后协助双方沟通改进方案推进项目等技术支持,并据此收取居间服务费。陈某受朋友史某所托,为其所在企业进行四项相关投标。最终得标两项后,企业将约定的居间服务费用支付给史某,但史某私自扣留近四成并未全额交予陈某。为得到应得的报酬陈某编造了一些借口向史某讨要,却被涉嫌职务侵占的企业高层为了立功扭曲为诈骗行为,陈某一时难以自证,被公诉机关认为刻意隐瞒事实,批捕后以诈骗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长达十年之久。【辩护难点】第一,陈某因信任朋友而未与企业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款项性质;第二,陈某沟通的招标方员工为避嫌否认与其相识,难以证明斡旋工作实际发生;第三,陈某编造借口向史某讨要

More
2024-09-19
康达律师代理的复杂涉外商事争议案件促成双方和解,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权益

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一起复杂涉外商事争议案件,成功促成双方和解,最终由相关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权益,为委托人避免数百万元损失。委托人系航天某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属行业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主要业务包括特种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等。本案中,台湾某公司以委托人提供的精密仪器不符合约定标准为由提起诉讼,主张解除《购销合同》,并由委托人承担其实际损失及因此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本案重点难点涵盖“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涉案仪器是否符合约定标准;《特性试验报告》能否证明存在违约情形;双方对此是否均有过错及过错大小;台湾某公司主张的实际损失是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必要性;其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应否支持”等核心问题。本案代理中,律师团队通过研究并引用大量证据、法律规定及最高院判例综合提出“根据《特性试验报告》足以证明委托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如委托人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84条之规定,其赔偿金额亦不应超过签署合同时应当预见的损失;且因台湾某公司亦存在重大过错,甚至主要过错,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委托人责任”;“台湾某公司主张的预期利益,不具有可预见性,亦不具备相应依

More
2024-09-19
康达律师承办的某资产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取保候审

近日,我所律师在某资产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为案件的后续办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本案所涉资产管理公司系北京一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非法集资公司的关联公司,并未直接经营相关非法集资项目。本案当事人朱某曾在该资产管理公司任职并挂名法定代表人,围绕公司开业做前期准备工作,办案机关据此怀疑朱某可能是此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遗漏的嫌疑人之一。我所律师在当事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初期,接受其家属的委托介入案件。通过全面、深入地研究现有证据,多次会见当事人并与家属沟通,我所律师发现了对申请取保候审十分有利的新材料,并向办案机关提交了详尽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充分阐述了朱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理由。经过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和与办案机关的充分沟通,对朱某的取保候审申请最终获得批准。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法律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彰显了康达律师团队的专业素养和高效服务。朱某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功,不仅为其后续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利条件,也为其家人在中秋佳节团圆之际带来了希望和安慰。康达律师将继续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助力其早日恢复自

More
2024-09-14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More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邮编: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西安More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邮编: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深圳More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邮编: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海口More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上海More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邮编: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广州More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邮编: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杭州More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邮编: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沈阳More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邮编: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京More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邮编: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天津More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邮编: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菏泽More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邮编: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成都More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邮编: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苏州More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邮编: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呼和浩特More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邮编: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香港More

地 址: 九龍渡船街38號建邦商業大廈1樓5號室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武汉More

地 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66号商务项目(光谷总部中心)1期T1栋17层1710、1711、1712号写字间,邮编:528451

电 话:(027)5926 5991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郑州More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邮编: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长沙More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邮编: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厦门More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邮编: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重庆More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邮编: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合肥More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邮编: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宁波More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邮编: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济南More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邮编:250101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昆明More

地 址: 昆明市西山区融城优郡B幢10楼,邮编:650034

电 话:(0871)6517 9639

传 真:

邮 箱:

南昌More

地 址: 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391号华皓中心53层,邮编:330038

电 话:

传 真:

邮 箱:

隐私政策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