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律师成功通过执行监督/执行申诉信访多程序撤掉客户被执行人身份
康达律师代理债权人行使“连环撤销权”案获全面胜诉
康达律师代理某银行手机渠道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获一、二审胜诉判决
康达助力容知日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康达律师代理针对恶意诉讼的维权案件获高院二审改判胜诉
近日,由我所律师代理的某村村民涉嫌寻衅滋事罪案,取得了全案嫌疑人均不批捕的良好结果。该案发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因村民矛盾升级导致的同村村民之间发生多起冲突事件,造成多人受伤,社会影响较大,该事件也引起了当地政府、公安、检察等机关的高度重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冲突双方共计9名犯罪嫌疑人。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为其中4名犯罪嫌疑人提供侦查阶段的辩护。经会见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家属充分沟通,了解到冲突各方系本村同姓同宗村民,多年来处理宗族事务、村内事务等意见不合,因矛盾长期未能解决进而引发了本次冲突。承办律师一方面根据事实、现有证据以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向办案机关提出本案不宜认定为犯罪的辩护意见;另一方面,从化解村民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会产生的社会效果等方面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提出案件重点在于促成各方和解以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了办案人员认可和支持。考虑到两派村民积怨较深,缺乏互信,在征得办案人员同意后,承办律师主动与对方辩护律师沟通和解事宜,经多轮协调,促成双方当事人及亲属和解,签署了调解暨谅解协议。最终由洋浦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全案9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More近日,我所作为被告方律师代理了一起复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取得良好结果。本案原告程某与被告北京某建公司及郭某之间因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原告主张其为实际施工方,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多次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00余万元。我所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深入研究案件材料,提出有力答辩意见——原告并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方,与北京某建公司不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即使是实际施工人,也无权要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且北京某建公司已与郭某结算完毕工程款。最终法院采纳该观点,认为本案与北京某建公司无关。对于程某与郭某之间的纠纷,由于双方之间存在多个工程交叉,存在大量来回转账,大部分转账并未标明用途,律师团队通过详细分析每笔转账的背景,结合大量间接证据,在庭前庭后与法官进行多次深入沟通,辅助法官了解案件事实,最终对于郭某提交的几十笔转账,法庭绝大多数都予以确认。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告程某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同时确认原告与被告北京某建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郭某给付原告程某工程款5万余元,远低
More在复杂的国际贸易背景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尤显艰巨。康达律师近期代理某跨国公司与中国企业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取得全面胜诉。在本起跨国贸易合同纠纷案中,涉及的双方当事人为一家注册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公司”)与一家位于中国浙江省的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双方基于生物药品跨境销售达成了系列的采购协议,委托人公司旨在采购被告公司代理的特定药品,以FOB价格供应给非洲乌干达市场,这些药品主要包括由中国某药品企业生产的医药注射液、片剂等药品。纠纷的起点源于该批采购药品在非洲乌干达市场遭遇质量问题,乌干达国家药品管理局(NDA)对于该药品实施了暂停注册、要求强制召回并当地销毁的行政措施。这一系列措施直接导致了委托人公司在乌干达市场的巨大经济和声誉损失,其中包括货物价值损失、船运及海关清关费用、以及后续的经营损失等。面对这一突发状况,双方尝试通过和解谈判来解决纠纷,但谈判未能达成一致,进而演变为一场跨国诉讼。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围绕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案件管辖地的选择。该案委托人住所地在阿联酋(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管辖地在迪拜金融
More近日,由我所律师代理的某国有企业前负责人涉嫌职务犯罪案,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该案系由监委移送公安机关侦办,一审法院认定该负责人侵占公司财物近四百万元,数额巨大。当事人虽然退回涉案款项,并积极配合调查,但未被认定自首,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我所于一审判决后接受委托代理二审。承办律师经过认真查阅、分析案件证据材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认为本案一审存在没有调取对被告人有利证人证言,笔录记载与同步录音录像有重大差异,证据采信、被告人主观认定错误等问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二审过程中,承办律师提交了完整、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陈述相关理由。经不懈努力,二审法院认可辩护人调取证人证言的申请,要求公诉机关补充调查。结果补充调查证据对被告人明显有利,笔录记载内容确实有误,动摇了一审重要涉案事实的认定,二审法院因此将本案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期间,公诉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了补强证据的调查工作,但是主要涉案事实仍然证据不足。基于此,公诉机关提出法定刑以下的量刑建议,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在听取承办律师对案件走向的分析后,选择接受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亦予以采纳,判决现已生效。本案经过辩护律师在事实、证据方
More【案件背景】2017年江苏A公司(委托人)与福建B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共同在福建设立项目公司以运营绿色能源高科技项目,注册资金10亿元。项目引起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在当地政府主持下举办了奠基仪式。但项目公司成立后,福建B公司迟迟未按约定进行融资导致项目停滞不前。江苏A公司为防止出现不可控场面提出解除合作,经项目公司股东会决议,江苏A公司将所持股权0元转让给福建B公司并退出项目公司。此后,福建B公司拒不配合办理工商股权变更登记,工商系统一直显示江苏A公司为股东。2022年,该项目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以债权数额为限,向江苏A公司、福建B公司提起追收未缴出资之诉,主张各方连带承担本息近1000万元债务。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注,因福建B公司早已是空壳公司,该债务实际由江苏A公司承担)。我所律师代理江苏A公司应诉。【争议焦点】已经退出公司经营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债务。【代理观点】我所律师提出以下观点:1.江苏A公司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属于“不履行出资义务”,涉案债务产生于江苏A公司股权转让之后,不存在转让股权以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不符合破产法规
More2018年,某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及其原始股东签署《增资协议一》,约定标的公司连续三年净利润分别不得低于“业绩承诺指标”,如果任一年度,目标公司未达到业绩承诺指标的90%,则该上市公司有权通知目标公司终止后续合作,并要求原股东对投资人本次增资的全部投资按照本协议“回购义务”条款(现金回购)予以回购。同时,本协议“回购责任”条款约定,“原股东各方承担责任之和均不应超过原股东各方在承担责任之时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价值”。同年,各方主体签署《增资协议二》,就“回购责任”条款变更为“原股东各方承担责任之和均不应超过原股东各方在承担责任之时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由于标的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指标”,某上市公司遂申请仲裁,原股东等答辩,焦点落在上述两份增资协议“回购责任”条款的理解,即责任以“股权价值”为限,还是以“股权”为限,及其各自的含义。仲裁过程中,标的公司经营向好。鉴于司法实践观点不一,我所在接受委托后,遂启动与委托人等对交易背景和交易原意沟通和相关证据落实上,接续协议的体系解释,通过长时间论证,围绕委托人目标,将焦点确定在以“股权”为限,且应理解为原股东用于支付回购价款的资金来源于将其持有
More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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