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中文 EN

业绩
业绩 新闻 活动 动态
康达律师成功通过执行监督/执行申诉信访多程序撤掉客户被执行人身份 康达律师代理债权人行使“连环撤销权”案获全面胜诉 康达律师代理某银行手机渠道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获一、二审胜诉判决 康达助力容知日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康达律师代理针对恶意诉讼的维权案件获高院二审改判胜诉

康达律师成功通过执行监督/执行申诉信访多程序撤掉客户被执行人身份

康达律师代理债权人行使“连环撤销权”案获全面胜诉

康达律师代理某银行手机渠道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获一、二审胜诉判决

康达助力容知日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康达律师代理针对恶意诉讼的维权案件获高院二审改判胜诉

康达助力昊志机电非公开发行成功过会

2018年4月2日,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志机电”,股票简称:昊志机电,股票代码:300503)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康达证券律师为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提供了专项法律服务。

More
2018-04-03
康达代理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相对人疑难装饰装修合同争议喜获佳绩

日前,我所杨荣宽律师团队代理的委托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相对人疑难装饰装修合同争议,尘埃落定。本案历时7年,历经一审、鉴定、上诉、发回、重审、执行等艰难程序,最终委托人根本诉求得以实现。

More
2018-04-02
康达助力绿色动力IPO过会,A+H股上市再添典型案例

2018年3月27日,康达证券业务再传捷报: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动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8年第52次发审委会议审核通过,这也是新一届发行审核委员会成立以来,我所继深南电路、蒙娜丽莎、百华悦邦、嘉友国际、养元饮品、天奥电子之后过会的第7家IPO企业,成为了H股上市公司登陆A股市场的又一典型案例。

More
2018-03-28
康达律师有效辩护,“猎狐行动”名单人员回国自首被判缓刑

2018年3月15日,由我所周伟良律师团队代理辩护的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列入“猎狐行动”追逃名单的美籍华人张某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公开宣判缓刑。

More
2018-03-27
历时11年,国有资产处置合同因未经审批而未生效,终获法院支持

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深圳市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海南捷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南某公司、杨某某、赵某某关于国有控股企业下属企业股权纠纷两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我所关于“国有资产处置合同因未经审批而未生效”的核心意见,终获法院支持。该两案历时11年,历经三地三级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指定异地法院重审、再一审、二审程序,最终撤销原审判决而获得胜诉。

More
2018-03-20
康达代理成都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与相对人疑难投资争议终获胜诉

日前,我所代理的委托人成都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与相对人疑难投资争议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作出裁定,撤销四川省两级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本案历经三级法院审理,并由最高法院提审,意义重大。

More
2018-02-28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More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西安More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深圳More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海口More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上海More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广州More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杭州More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沈阳More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京More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天津More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菏泽More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成都More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苏州More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呼和浩特More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香港More

地 址: 香港特区上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0层2002号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武汉More

地 址: 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430030

电 话:(027)8361 519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郑州More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长沙More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厦门More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重庆More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合肥More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宁波More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济南More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隐私政策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