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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判定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时,过错方按照约定给付对方财产或履行约定的协议。夫妻忠实协议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意在通过签订协议,互相约束,进一步增强双方的信任和彼此爱护,并且在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自愿接受惩罚。


一、常见的忠诚协议有哪些?

1.夫妻协议约定,若一方婚内有出轨、家暴、一夜情,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离婚时过错方主动放弃子女抚养权,净身出户。

2.夫妻签订《婚姻财产协议》约定,今后双方因婚外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有关系暧昧的异性朋友,造成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应一次性赔偿对方50万元。

3.夫妻签订忠诚协议,约定出轨方无权提出离婚。

4.夫妻协议约定,婚姻中的过错方应赔偿无过错方青春损失费。

......


二、关于忠诚协议效力的学界观点

目前,忠诚协议无明确法律规定,学界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也颇有争议,各级法院观点不一,且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1.认为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与婚姻法规定的意旨并不冲突,亦不违反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中的赔偿金具有违约赔偿性质,应受法律保护。

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06.07.01施行,2014.05.21修订):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该协议存在可撤销或者可变更事由时,应当准许有关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2.认为夫妻是否忠诚属于道德情感范畴,一方主张确认忠诚协议效力或者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如:江苏省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事部分)》(2019.07.18):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3年第1期)

(1)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现民法典第104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3.认为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但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对无过错方予以酌情照顾,平衡双方利益。

如:江苏省法院、江苏省妇联联合发布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江苏省高院2020.03.05):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夫妻虽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夫妻忠诚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但也是变相以金钱衡量忠诚,存在道德风险。因此,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平衡双方利益,以裁判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4.民法典实施后的观点:忠诚协议存在刑事风险和道德风险,增加了婚姻成本,虽然法律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建议法院不予受理,即便受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2020.07.01)一书中“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另外,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从法律不保护婚约的情况看,当事人双方如果约定,一旦订婚必须结婚,否则违约方要支付若干违约金等,对如此这般主张,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同样道理,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就如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是否履行全凭债务人的自愿。


三、忠诚协议的效力判定

万能的小夫妻总能造出各式各样的忠诚协议,但协议是否有效,能否在法律上设定权利义务?笔者认为,民事法律强调“法无禁止即自由”,即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应为有效的行为。目前,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亦未禁止因忠诚协议产生的赔偿,不应将忠诚协议作特殊化对待。因此,只要忠诚协议不具有无效情形,则应予以支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综合考量下确定忠诚协议的效力和强制执行力。如考察忠诚协议本身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等。


1.忠诚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作为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忠诚协议受法律的规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协议限制一方的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通信权、抚养权等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

2.忠诚协议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兼顾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社会一般利益,不得有损公共秩序,不得违背善良风俗。若忠诚协议的内容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约定。如一方出轨,另一方在小区裸奔道歉。

3.忠诚协议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系忠诚协议有效的要件之一。所谓的意思表示真实就是,当事人在意思自由、无胁迫和重大误解的基础上,做出的属实的意思表示。如在捉奸现场,一方被拍照,另一方拿出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过错方签字。此时,过错方因在一定程度受到了胁迫,意思表示处于不自由的状态,签订的协议不能反映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协议缺乏生效要件,协议因此归于无效。

4.忠诚协议应具有可操作性

民事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考虑双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若履行不能,合同目的便不能实现,也便失去了签订合同的意义。忠诚协议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合同,不同的是,其人身属性较强。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充分考虑到对方的能力,使协议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则应赔偿另一方一千万元精神损失费。这样的约定应立足实际,如果出轨方只是一个普通的白领,月入五千,那么一千万的赔偿无异于天方夜谭,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就算诉至法院,法官难以支持。


以上是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的基本要求与效力判定,具体协议内容,应结合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并通过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结合其他法律协议进行拟定、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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