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中文 EN

西安
西安

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为应对西安市严峻复杂的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坚决阻断病毒的扩散蔓延,西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于2021年12月2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本轮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及防控,给西安的企业带来了较多法律风险,为帮助企业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本所特做如下法律建议。

一、民商事合同风险

本次新冠病毒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导致除城市运转保障行业及居民生活密切相关行业外均已停工,社区封控、无法复工、交通管制等原因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企业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的有关合同,因不能正常履行而面临被迫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等风险。建议:

1.及时梳理排查风险。企业应排查疫情前签订业务合同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的主要原因,属于自身还是合同相对方的原因,是否符合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扩大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形,需针对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应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适用不可抗力规则需要符合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积极协商沟通。受疫情影响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根据《民法典》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建议企业积极坦诚地与合同相对方沟通,互相理解和支持,让合同相对方全面客观地了解当前疫情管控的严峻形势,企业已经竭尽所能地采取的措施,并积极协商下一步补救措施,从而将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同时为企业减轻或免除责任固定证据。

3.解除合同或协商变更合同。若企业生产经营受到此次疫情或管控措施的严重影响,已经无法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建议企业依据《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及时向相对方发送《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通知书》。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及时履行或依约履行有困难的,建议企业及时与相对方对沟通变更履行方案,并及时发送《合同延期履行告知书》或《变更通知书》等,与合同相对方就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的,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以免将来发生纠纷。另外,建议企业向合同相对方发送通知时,按合同约定方式送达通知,合同未约定的建议发送邮件同时以快递寄送,注意保存好快递底单,及时查询快递签收记录并留存,为可能发生的诉讼提供证据。

4.及时提出抗辩主张。受疫情影响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如合同相对方主张企业迟延履行构成违约,主张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建议企业援引因疫情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积极抗辩,并将抗辩事由及时通知对方。若企业无法援引不可抗力进行抗辩或难度较大,可基于情势变更进行抗辩。

5.谨慎签订新合同。对于在疫情期间签订的新合同,推定当事人在缔约时,对疫情这一特定事件及其变化和后果已有预判,请注意一般不能再援引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规定主张变更、解除合同或减轻、免除责任,故建议在疫情期间谨慎签订新合同。

6.留存证据。证据之所在,胜负之所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故对将来可能发生诉讼争议的合同,需同时着手收集企业往来函件及相关证据,避免疫情结束后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或对潜在诉讼做必要准备。例如:因执行政府防控疫情的行政命令或他种管制禁令的,建议留存相应文件作为证明;如因受疫情感染或隔离观察的,建议留存住院、诊断及居家隔离等证明材料。

7.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如合同须继续履行,则建议密切关注有关疫情动态的官方文件,障碍消除后应尽快履行合同,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二、用工风险

受本次新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大部分西安企业员工无法前往单位或工作场所正常提供劳动,甚至部分企业停工停产等问题,继而引发了一系列用工风险。下面就疫情形势下的常见劳动用工问题做建议,如有其他用工问题也可参考我所公众号2022年1月5日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下陕西省劳动用工法律指引21问答》对照适用。建议:

1.员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应支付劳动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因疫情防控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应分情况支付工资或生活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生活费(1950×0.75)。

3.疫情防控期间仍然在岗的劳动者,应当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疫情期间为了防控疫情、保障民生,在卫生防疫、商业流通、交通运输、社区服务等相关行业的用人单位均应当依法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4.劳动合同到期,应顺延终止期限。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疫情防控中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疫情防控中,企业可能按照行政机关要求或者基于本企业职工人身健康保护考虑,收集、报送职工疑似感染、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 建议: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企业只能按照医疗机构记载的情况,向法定有权主体提供合法收集的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情况及更个人信息,不能在没有确定性依据的情况下认定、收集职工有关信息,也不能向法定主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职工有关信息。

四、企业未依法落实防控措施的风险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不仅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还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针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行为,规定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等法律法规定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违反中央及地方政府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擅自组织提前复工,瞒报、谎报疫情,妨碍或者拒绝执行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存在承担民事责任、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等风险。建议:

每个企业都是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责任主体,应遵守有关疫情防控的规定,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履行有关管控、监测、报告义务,并密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五、诉讼、仲裁程序风险

疫情发生后,西安市各法院基本采取了疫情防控措施,如关闭诉讼服务中心、证据交换中心和信访接待大厅,推迟开庭等活动。企业在疫情期间需起诉、上诉,或者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法院不能及时登记立案、开庭审理、采取执行查控措施,以及诉讼时效中止、开庭方式变更、文书送达迟延等风险。建议:

1、诉讼时效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建议企业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及时与法院取得联系,提交相应法律文书。

2、诉讼期限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第七条“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在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根据该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之规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法诉讼期限的,可以申请顺延。因此,建议企业可根据各相关法院发布的指南,采用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网上信访、电话、邮件、短信等方式进行相关诉讼活动,避免错过诉讼期限,确因新冠疫情需顺延期限的,应及时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六、纳税申报问题

新冠病毒疫情及防控措施已经影响到企业的年度统计、财务结算以及纳税申报、社保缴纳等日常工作。2021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通知》(陕税办函【2021】87号),已明确了西安市、咸阳市、西咸新区所辖纳税人2022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暂延长至1月25日。关于社保缴纳问题未见最新通知。

建议:企业持续关注税务、社保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以便后续有条不紊地进行纳税申报、社会保险缴纳相关工作。如通过网上可以办理,建议按期在网上办理。

以上建议供企业参考借鉴,共克时艰。如在适用过程中,仍有疑问,可与本所律师联系,我们竭诚为您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More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西安More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深圳More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海口More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上海More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广州More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杭州More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沈阳More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京More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天津More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菏泽More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成都More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苏州More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呼和浩特More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香港More

地 址: 香港特区上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0层2002号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武汉More

地 址: 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430030

电 话:(027)8361 519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郑州More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长沙More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厦门More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重庆More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合肥More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宁波More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济南More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隐私政策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