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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墩墩自由”背后涉及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分析

最近,说到大家最想实现的自由,那一定是“冰墩墩自由”。“冰墩墩”是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的吉祥物,在农历新年期间,这个头戴冰雪运动头盔,装饰着奥运彩色光环,全副武装着超能量冰晶外壳,酷似航天员的国宝熊猫形象,一时间萌倒了众多人,掀起了一股“冰墩墩”抢购热潮,各大官方经营店铺进而出现了“一墩难求”的局面。许多商家开始了如火如荼的高价代买和转卖、制作和销售盗版“冰墩墩”的行为,不少网友也开始自主实现“冰墩墩自由”。本文旨在对“冰墩墩自由”背后涉及到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进行分析,以提醒大家在实现“冰墩墩自由”的过程中避免被动侵权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冰墩墩”相关的权利有哪些?


“冰墩墩”作为一种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主要涉及到的权利就是知识产权,其权利人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下称“北京冬奥组委”),具体包括:


(一)著作权

根据北京冬奥组委2019年9月17日发布的《北京冬奥组委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和冬残奥会吉祥物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北京冬奥组委作为冰墩墩形象的著作权人,已将冰墩墩形象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因此,“冰墩墩形象”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外,《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下称“《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同盟国国民的作品将在任意其他同盟国内都受到同样的保护,截止2021年3月,《伯尔尼公约》最新成员国缔约方共179个国家或地区,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正式成为《伯尔尼公约》的第93个成员国,因此“冰墩墩形象”的著作权在国外大部分国家都能得到法律保护。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

2019年9月16日,北京冬奥组委已于针对“冰墩墩”分别在吉祥物、标牌、标贴、带有软件启动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四个品类进行了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通过申请专利对“冰墩墩”进行保护。



(三)商标权

北京冬奥组委针对冰墩墩中英文名称“冰墩墩”、“BING DWEN DWEN”各提交了45件商标注册申请。此外,北京冬奥组委还就冰墩墩的三维形象申请注册了立体商标,于2020年12月注册成功。因此,“冰墩墩”受《商标法》的保护。



此外,“冰墩墩”作为冬奥特许商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其特殊性。“冰墩墩”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奥林匹克标志,以“冰墩墩”形象设计的相关周边产品不仅是冬奥会知识产权的物质载体,还是国际奥组委的“奥林匹克相关资产”。因此,北京冬奥组委作为2022年冬奥会的承办者,不仅要依据《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还要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及与国际奥组委签订的《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对冬奥特许商品进行保护。

二、“冰墩墩”的使用规则

“冰墩墩”形象和名称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未获北京冬奥组委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可以分为商业和非商业两种情况:


(一)商业使用

目前,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北京冬奥会官方合作伙伴和官方赞助商可以依法商业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此外,北京冬奥会特许经营生产商和零售商可以依据北京冬奥会特许经营计划生产和销售“冰墩墩”形象和名称的特许商品。


(二)非商业使用

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非商业使用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申请人申请非商业使用“冰墩墩”,应遵守《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冬奥组委发〔2019〕19号),登录北京冬奥组委官方网站,搜索“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链接进入相关页面,按要求填报材料,进行申请。获得许可的使用人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签署的承诺以及北京冬奥组委制定的技术规范使用冰墩墩,不得实施任何侵害北京冬奥组委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不得协助任何第三方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等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三、“冰墩墩自由”背后涉及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分析

(一)侵犯“冰墩墩”知识产权的行为

1.生产、销售盗版“冰墩墩”等周边衍生品的行为
【案例】2022年2月14日,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汤兆志在全面加强冬奥知识产权保护专场发布会上介绍,近期,北京快侦、快诉、快判一起制售盗版冬奥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案,犯罪嫌疑人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成为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第12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商家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玩具、玩偶或者将其用于服装、玩具等周边衍生产品的行为,可能触犯著作权的有关规定,构成侵权。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私自打通“冰墩墩”工厂进货渠道进行销售的行为

截止2021年年底,北京冬奥组委共征集特许生产商29家,特许零售商58家,并在天猫开设奥林匹克官方旗舰店,在全国范围内开设冬奥会特许零售店164家。也就是说,北京冬奥组委开发的特许商品,只能由这29家企业生产,并由这164家零售网点销售。


笔者在微信朋友圈发现,有商家称“有冰墩墩工厂进货渠道,数量有限,欲购从速”。那么,未经北京冬奥组委授权和许可私自打通“冰墩墩”工厂进货渠道进行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案例】(2019)浙10民初381号

台州中院认为:从商标法意义上讲,商标权商品如经包括商标所有权人和被许可人在内的商标权主体以合法的方式销售或转让,商标权人对该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即告穷竭,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行销售该产品或直接使用。若双方之间有特别约定的,原告应当以其他请求权基础另行主张。


因此,未经北京冬奥组委授权和许可,私自打通“冰墩墩”工厂进货渠道进行销售的行为,并不侵犯北京冬奥组委的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若北京冬奥组委和特许生产商之间的许可合同有特别约定,北京冬奥组委可依据该特许合同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3.哪些自主制作“冰墩墩”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冰墩墩”卡通形象显然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著作权人北京冬奥会组委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对该作品的使用,包括开发、传播和销售表现该作品的相关衍生品的行为。但是,“冰墩墩”的著作权同样受《著作权法》第24条关于作品“合理使用”的限制,如果使用行为只是为了个人欣赏,比如用橘子皮制作“橘墩墩”、用冰雪堆出“冰墩墩”,还有美食达人以冰墩墩为原型制作花馍冰墩墩,还有人将冰墩墩图样编织在围巾和手套等个人用品上,这些行为通常并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侵权。


(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可能有人会有疑问,正常价格买进“冰墩墩”然后高价卖出,这不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盈利模式吗,为何也会受到处罚?笔者认为上述警方情况通报中涉及的处罚依据可能如下:


1.“倒卖行为”及其处罚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笔者认为,虽然“冰墩墩”不属于有价票证、凭证,但其作为北京冬奥会特许产品,不是单纯的物质纪念品,还彰显着北京冬奥会的知识产权价值,因此可以参照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

2.“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及其处罚依据
笔者认为,在指定销售网点等地高价倒卖“冰墩墩”,非法牟利,扰乱正常的购买秩序,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项的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以次充好”行为
例如,用不具有收藏价值的纪念品冒充,骗取购买者高额钱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果商家把仿制的“冰墩墩”当正品卖给消费者,不仅涉嫌欺骗误导消费者,还涉嫌欺诈。

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假冒冬奥会官方网站诈骗的行为
例如,假冒冬奥会官方网站,在网站上进行所谓的“幸运抽奖”“冬奥纪念币抢购”“冬奥限量版纪念邮票限时抢购”等活动,诱骗当事人进行在线注册,导致个人信息泄露,进而使得消费者银行卡中的钱财被莫名转走。

法律责任:该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律师提醒

“冰墩墩”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奥林匹克标志,以“冰墩墩”形象设计的相关周边产品不仅是冬奥会知识产权的物质载体,还是国际奥组委的“奥林匹克相关资产”。在实现“冰墩墩自由”的过程中,不论是个人、商家还是非盈利法人或组织,都应对冰墩墩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用规则有所了解,避免被动侵权,当然,作为消费者也应理性消费,避免上当受骗。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企业以及个人(除用于个人欣赏目的外)在未经北京冬奥组委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使用“冰墩墩”相关标志,制作和销售“冰墩墩”相关产品,否则可能会侵犯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若擅自使用,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外,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法人或者组织虽然有“冰墩墩”非商业使用资格,但是要注意也不得擅自使用,要先登录北京冬奥组委官方网站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链接进入相关页面进行申请,通过许可后才可以在相应范围内使用。


(三)消费者对于网络上各种有关“冰墩墩”的抽奖活动,一定要登陆冬奥官方网站进行核实,若遇到需要提前支付“定金”“预付款”“手续费”等情况,一定要警惕诈骗,一旦发现被骗,可第一时间拨打反电信网络诈骗专用号码96110或向公安机关报案。购买“冰墩墩”时,若无法识别真伪,可通过特许商品防伪查询端口进行真伪查询。





【注释】


1.专利权查询网址:

http://epub.cnipa.gov.cn/Dxb/IndexQuery

2.商标权查询网址:

http://wsgg.sbj.cnipa.gov.cn:9080/tmann/annInfoView/annSearch.html?annNum=

3.北京冬奥组委官方网站“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查询链接:

https://www.beijing2022.cn/rpps/UncommercialUse.htm

4.天猫奥林匹克官方旗舰店网址:

https://theolympicstore.tmall.com/p/rd707933.htm

5.特许企业及零售店信息公示网址:

https://www.beijing2022.cn/licm/licensinginfo.htm

6.北京冬奥组委官方网址:

www.beijing2022.cn

7.特许商品防伪查询网址:

http://licm.beijing2022.cn/trace/TraceQuery.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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