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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职业教育法》正式实施,民办职教迎来政策“东风”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教法》),并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修订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以来的首次大修,修订后的《职教法》内容、体系更加完备,针对性及可操作性更强。其中,新《职教法》中特别从行业定位、办学模式、扶持政策等多方面对民办职业教育办学及健康发展予以大力支持,是继去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实施后,国家对鼓励民办职业教育办学态度的进一步落实。


据教育部《2020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截至2020年末,我国共有民办中职学校1953所,占全国9896所中职学校总数的18%;民办高职院校353所,占全国1468所高职(专科)院校总数的24%。可见,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的民办职业教育院校在我国职业教育市场组成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是我国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力量。


本文中,笔者将结合新《职教法》中与民办职业教育相关的修订内容及亮点,与读者共同探讨民办职业教育在政策“东风”下的发展新机遇。

一、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促进职教行业整体良性发展

去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到2025年,中国职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要不低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的10%,同时,职业教育吸引力和培养质量要实现显著提高,这也意味着推动职业教育发展规模是“十四五”时期职教发展的重点任务。本次新修订的《职教法》中,对于如何进一步落实职业教育发展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首先,在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上,《职教法》着重强调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禁止设置歧视政策。将普、职教育之间的区分从“层次”转为“类型”差异,以破除社会对职业教育“低人一等”的传统偏见。

其次,新《职教法》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由此可见,新法不仅为设立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提供了法律依据,还为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打通了升学通道,由此将大幅增加学生入学中等职业学校的积极性,促进职业教育行业的良性发展。

通过国家对于职业教育的认知更新、制度调整、体系贯通等一系列举措,职业教育行业拥有了更大的社会接受度,而民办职业教育作为职教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业优渥的制度环境下亦拥有了更为广阔的行业发展空间。

二、明确支持企业作为办学主体,落实职业教育多元化办学与治理格局

近年来,政府相继出台了若干关于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相关文件,但相关政策中并未明确对企业作为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法律地位、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权利等作出明确界定。


而本次新《职教法》明确指出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的法律地位,还提出了推进职业教育多元化办学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从企业办学模式上,亦明确企业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此外,新《职教法》要求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国务院还应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通过一系列细化、可操作的规定,切实落实推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政策,形成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办学与治理的局面。

三、深化产教融合,促进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

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保障。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2月印发的《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是我国涉及“产教融合”的第一份政策性文件,首次明确了深化产教融合的顶层设计及制度框架,制度范式由“产教结合”向“产教融合”升华。


本次新《职教法》真正实现将深度产教融合落实到法律供给层面,在产教融合的方式上,提出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企业等主体合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此提法为民办职教办学形式、校企合作模式、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发展等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想象力,也切实从企业人才需求痛点出发,为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提供了动力。

四、扶持政策多管齐下,缓解民办职业院校生存压力

长期以来,国内民办职业学校饱受社会诟病,大众对于民办职教往往有着层次低、管理乱、生源差、教学质量不过关等负面评价,而究其根本,往往在于民办职业院校办学经费的短缺。据相关调研显示,目前我国民办职业院校办学经费来源单一,大多数职业院校经费来源于学费,其中部分院校甚至还需将部分学费投入招生经费,办学经费远远无法满足职业教育的常态化办学需求。在如此大的生存压力之下,民办学校不仅难以保证师资及教学设施水平,更有甚者,为了“开源节流”另辟蹊径,实施购买生源、压缩课时、有偿实习等违规操作,不仅导致自身陷入恶性循环的经营状况,还对民办职业教育整体的行业形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面对民办职业院校的生存压力,新《职教法》提出了多项扶持举措,包括对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予以多项扶持;对于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还突破性地提出可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予以适当补助。此外,《职教法》还特别提出对于职业院校可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对于该类企业经营所得的收入除可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外,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且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外部政策的扶持、激励职业院校及其投资主体共同发力,为民办职业院校培养自我造血能力,从根源上解决民办职业院校的生存难题。

结 语

综上,新《职教法》的出台,从职教地位、办学模式、办学经费等方面均作出了重大改革,为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创造了更为优渥的发展环境,对于民办职教的发展是重大政策利好。而政策“东风”既来,民办职校更应充分理解新法内核,把握机遇、顺势而上,实现民办职教办学的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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