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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证据涉嫌侵犯隐私权的实务数据分析

离婚案件中,因其特殊性会出现部分群体所举证的证据被对方质疑侵犯了隐私权,笔者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整理。

一、检索背景:

数据来源: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

检索要素:隐私权、离婚

判决总量:29份

纠纷类型:离婚纠纷

备注:其他省份均为0

二、案件审理概况:

截止至今,在离婚案件中涉及证据侵犯隐私权的案件中查阅了29例,因离婚案件部分为不公开案件,故因此仅查阅到少量的判决。

此种案件的判决书分布为24例一审判决书,4例二审判决书,一例再审判决书,此种案件上诉率并不算高,往往可在一审便解决纠纷。其中再审案件为名誉权纠纷案件,因原告离婚后却被被告披露离婚时的隐私,而引起的诉讼,该案件虽并非离婚案件,却说明离婚案件中频频因隐私权问题引发争端。

案件审理主要集中在两级法院:

案情主要为:离婚纠纷中的隐私权、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名誉权纠纷、公证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如图所示:

2020年该类案件已经大量减少,并在《民法典》颁布后未查到相关数据。可能是因为新增“人格权编”或《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导致案件归零,尚在调查核实中。数据示图如下:

案件审理期限因难易程度、法官的审理经验、当事人的配合程度等各种因素,审结期从2日到180日不等。如图所示:

判决结果情况分布如下:

其中20例在一审获得全部/部分支持,其胜诉率达68.96%,在离婚案件中属于高胜诉率,但也存在4例案件在一审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有趣的是其中一例因法院认为调取对方网络聊天记录属于侵犯隐私权因此排除该项证据,从而判决不予离婚,而另外一例则因原告起诉被告翻看手机侵犯隐私权请求离婚,而被法院认为不属于侵犯隐私权从而不予离婚。

而再审改判案件则为一例原告离婚后,被告出版社将其离婚中暴露出的隐私大为报道,导致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由此可见离婚案件中因隐私权导致的纠纷颇多。

三、案件特点:

当事人分布广泛,该29例案件分布在15个省份,充分说明此种案件不受地域限制这一特点。

聘请律师的状况则显示9例未聘请律师、10例单方聘请律师、10例双方聘请律师,未聘请律师的10例中6例一审支持/部分支持,2例驳回全部诉讼请求,1例二审维持原判。可见目前离婚案件中部分案件仍存在不愿律师介入的情况,而因此导致举证过程出现隐私权争端问题。

而此类案件分为三大类,包括分割离婚财产时因隐匿财产问题所涉及的隐私权争端;以及因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从而起诉离婚;以及离婚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涉嫌侵犯对方隐私权。

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对于婚姻之中,双方对彼此的隐私权分界并没有明确的分割线,法律之中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在婚姻案件当中,法官往往凭借自由心证对证据是否侵犯了隐私权进行判定。

比较明显的即是在第三类的案件之中,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中包括一些经过窃听获得的录音、偷拍获得的视听资料、偷拍的对方的日记、从对方手机中获得的证据材料等,这些证据有些可以被认为具有合法性,是基于夫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及夫妻负有忠实的义务,在夫妻间个人隐私权应受到相对限制,以确保另一方知情权。但也会有一些证据被认为是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获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从而被法官排除掉。

因此涉及侵犯对方隐私权证据的合法性认定并不存在一定的标准,但细细研究过部分案件的判决书后可得知合法证据的特点包括:

1、该证据不涉及他人隐私。此类证据常出现在存在出轨行为的案件中,一旦该证据涉及了第三人的隐私,则很有可能被排除掉。

2、取证的场合属于夫妻共有的家庭场合。部分取证场合在第三人家中、宾馆等地的视听资料往往都会被排除。

3、该证据仅用于离婚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若证据已被扩大、散布、造成严重后果,则会被认为侵犯对方隐私权。

因此规范举证手段是有效避免在举证过程中因侵犯对方隐私权导致证据被排除的有效手段。

2021年《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人格权编”入法典,成为明确人格权、隐私权等相关权利保护和侵权责任承担的基本法律依据。人们无论在社会交往中、婚姻关系中都会更加注意自己隐私权的保护;但婚姻关系是极为亲密的关系,势必导致个人隐私权范围的缩小以及夫妻忠诚义务相矛盾与冲突,故而隐私权在婚姻诉讼中的保护,必须以在先保护婚姻关系、家庭稳定、夫妻忠诚义务前提。故,离婚之时,取证手段被认为侵犯对方隐私权时,大多以是否侵犯第三者隐私权为界定,从而导致也会被质证该证据侵犯了隐私权。

最后,合法有效的取证是对自己权利最大的保护。离婚案件中取证是否侵犯隐私权,不只是单纯考虑《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篇,更是要先依据第五编婚姻家庭篇为主,在婚姻家庭篇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再参考《民法典》总则及第六编合法取证,以保障不侵犯他人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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