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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读——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刑事法律分析

一、事件简要回顾

据6月10日网传监控视频显示,在一烧烤店内,一名绿衣男子搭讪正在吃饭的白衣女子,手摸该女子背部,遭到训斥,并将其推到一边。绿衣男子随即连续掌掴白衣女子,黑裙女子(白衣女子同伴)手持酒瓶反击,被打倒在地,又被从门外冲进来的绿衣男子同伴操椅子砸头。在烧烤店外,白衣女子被绿衣男子同伴拽着头发拉出店外,一名红衣男子趁机用酒瓶三次击打白衣女子头部。女子卧倒在地后,绿衣男子及黑衣同伴等几人不停地用脚踢白衣女子头部、脸部,另一名白色上衣女子上前拉架被推倒,头部撞击在台阶上。其间绿衣男子及另一同伙又持酒瓶在白衣女子头上击打两次。随后几人继续用脚踹白衣女子头部、踩踏脸部。有人喊“别打了”,几名打人男子离开。视频临近结尾,黑衣男子及红衣男子又追打白上衣女子至视频死角,音频传出“他妈个X,打死你啊”,绿衣男子也返回从桌上拿起酒瓶,走向倒在地上的白衣女子,白衣女子见状起身跑向视频死角,整个冲突过程持续4分多钟。综合各方面消息,确定该烧烤店位于河北唐山机场路附近。基于此视频,笔者对本起案件涉及的刑法问题分析如下:

二、绿衣男子及其同伙可能涉嫌的犯罪罪名

(一)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1.犯罪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是通过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进而侵害社会秩序,行为人的行为更多地是侵犯了与社会秩序相关联的法益,比如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通常会引起围观、报警甚至对周围人造成伤害,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引发恐慌,在案发当地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烧烤店属于公共场所,打人事件已经引发群众恐慌,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视频传开后,全网愤怒,各大热搜均排名第一,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本罪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绿衣男子与其同伙的行为至少符合其中三条。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根据监控视频初步判断,绿衣男子及同伙应当都符合本罪主体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绿衣男子在众目睽睽下公然对有结伴就餐的白衣女子进行下流动作,满足自己的变态心理,符合寻衅滋事罪之主观动机。

2.量刑标准

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打人者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但从绿衣男子作案手段以及同伙出手狠劲来看,不排除这伙人在他处也曾干过此类事件的可能,如果查证属实,则面临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1.犯罪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即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从视频中可以看出,有四名被打女子,肢体器官均遭受不同程度损害。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即要造成轻伤以上的损伤后果,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视频中,白衣女子头部至少遭到酒瓶击打五次,头、面部被拳打脚踢、重踩数十下,可以初步判断,其所受伤害,符合本罪伤情要求。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绿衣男子及同伙应当都符合本罪主体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也只能是直接故意,同寻衅滋事罪。绿衣男子酒后骚扰猥亵他人遭拒后暴力殴打他人,且出手凶残,招招击打白衣女子头面部等要害部位,符合本罪主观要件。

2.量刑标准

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可以看出,本罪根据伤害后果不同,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分别量刑。

三、本案定罪量刑分析

以上对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做了全面分析,绿衣男子及其同伙一个打人行为同时触犯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两项罪名,在刑法上属于想象竞合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应当从一重罪论处。那么,到底那个罪重呢?具体要根据案件进展和被打女子的伤情情况来看,初步分析如下:

如果被打女子伤情仅构成轻伤,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应当定寻衅滋事罪。

如果被打女子伤情构成重伤,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应按照故意伤害罪惩处;但如果能够认定该团伙曾经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那么,本案就应当定寻衅滋事罪。

如果被打女子伤情构成重伤且造成严重残疾的,结合绿衣男子及其团伙下手狠辣的程度,应当属于手段特别残忍,故意伤害罪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种情况下,本案应当定故意伤害罪,才能罚当其罪。

此外,根据作案特征判断,不排除绿衣男子及其同伙属于黑恶势力犯罪集团,如果查证属实,那么还应当对其数罪并罚。

四、被打女子还击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防卫起因的正当性、防卫时机的正当性、防卫意图的正当性、防卫对象的正当性及防卫限度的正当性等法定条件,用以上法定条件加以衡量,被打女子(白衣女子及黑裙女子)的还击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首先,绿衣男子及其同伙的行为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且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过程。纵观整个视频,绿衣男子酒后滋事,先是言语挑逗后摸背骚扰,遭拒后对女子拳打脚踢,酒瓶击头,不法侵害不断升级,连续4分多钟被打女子人身安全一直处在绿衣男子及其同伙的暴力威胁之中。

其次,被打女子的还击行为具备防卫时机的正当性。正当防卫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就要求不法侵害具备紧迫性。视频中,白衣女子在被绿衣男子摸背骚扰后,骂了一句“你有病啊”,就遭到绿衣男子连续掌掴,白衣女子起身用茶杯打到绿衣男子身上,绿衣男子抓住白衣女子持续击打其头部,此时黑裙女子起身用酒瓶砸在绿衣男子头上,被绿衣男子转身打倒在地,具备现实紧迫性。

再次,被打女子具备防卫意图的正当性。虽然理论界对于成立正当防卫是否须具备防卫意图存在必要说与非必要说的激烈争辩,甚至有学者持坚定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而彻底否定了防卫意图的必须,但防卫意图对于评价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仍应要求行为具备防卫意图。本案中,绿衣男子及其同伙主观恶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强,被打女子的还击行为具备防卫意图的正当性。

最后,被打女子的还击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被打女子还击的行为具体为,白衣女子用茶杯扔到绿衣男子身上,黑裙女子用酒瓶砸在绿衣男子头上,从绿衣男子后续的打人动作来看,被打女子的还击基本没有对绿衣男子造成伤害,或者说与绿衣男子用酒瓶重击、脚踹、连续踩踏白衣女子头、面部相比,被打女子的还击行为远元未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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