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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中商标使用的规范性问题

通常来说,品牌和商标的含义并不一样。品牌是一个营销学的概念,是由消费者心理认知在市场上产生出来的;商标则是一个法律概念,特别是注册商标,需要通过申请注册程序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是品牌中的标志和名称部分,品牌则是一个综合的象征,根植于消费者的头脑里。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也就是说,商标的构成要素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如下图所示: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商品,因此,食品行业的品牌建设尤为重要。可以注意到,一些食品的注册商标是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有的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使用了特殊的字体,如:第533357号“荣华及图”商标核准注册在糖果、糕点上,商标的式样如下图所示:



第7741014号宫颐府商标核准注册在:包子、饼干、方便面、糕点、饺子、面包、糖果、元宵、月饼、粽子等商品上,“宫颐府”三个字使用了瘦金体,并呈纵向排列,其注册式样如下图所示:



在商品实际销售过程中,两个品牌的食品包装分别为:


 

(荣华月饼包装)                                (宫颐府月饼包装)


可以注意到,企业在食品包装上标注注册商标的同时,通常会把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单独提出来与食品名称共同标注在包装上面,如上图的“荣华月饼”和“宫颐府饼”,并且使用的字体也与注册商标中使用的字体不尽相同,那么,这种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呢?


观点一认为,注册商标为“荣华及图”,在月饼商品上标注“荣华月饼”,属于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同样,注册商标为瘦金体的“宫颐府”三个汉字,在月饼商品上标注“宫颐府饼”也属于未注册商标的使用。

观点二认为,“荣华”是注册商标“荣华及图”的显著特征,在月饼商品上标注“荣华月饼”属于不改变显著特征的注册商标使用,“宫颐府饼”也是同样的道理。

试想,如果第一种观点成立,那么商标权人在已经拥有“荣华及图”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为了在月饼包装上标注“荣华月饼”,还要继续将“荣华月饼”申请为注册商标。并且,如果未来需要变换字体,还需重新申请注册,这样无疑会给当事人增加无限的负担,也不是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初衷。

那么,第二种观点能否成立呢?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1〕34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属于商标一般违法行为。第十八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擅自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构成要素作局部改动或者变换相对位置,影响对该注册商标的认知或者识别,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另外,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中进一步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一般是指在不改变商标显著特征前提下的改变,即商标主体及其表现形式均未进行实质性改变,且改变后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也就是说,如果第二种观点成立,“荣华月饼”“宫颐府饼”在商品包装上的标注则有可能构成商标的一般违法行为。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38号民事判决明确指出“被诉侵权商品上文字部分的主要识别部分‘荣华’与今明公司被许可使用的第533357号商标的文字组合及呼叫基本相同,且该标识使用在月饼商品上,故今明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荣华月饼’文字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那么,该如何理解上述判决中关于权利人在拥有第533357号“荣华及图”注册商标权的基础上,在月饼商品上标注“荣华月饼”具有正当性呢。事实上,我国颁布的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早已就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在该标准4.1.2食品名称部分作了如下规定:

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4.1.2.2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规定的名称。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38号案件中,“月饼”属于国家标准已规定的食品名称,系4.1.2.1中规定的“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荣华”是第533357号“荣华及图”商标的商标名称。因此,今明公司在月饼包装上标注“荣华月饼”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将商标名称“荣华”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月饼”共同标示在同一展示版面的规定,具有正当性。


综上,将商标名称标示在食品包装上,并不是非注册商标的使用,也不属于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确切地讲,商标名称是注册商标中所承载的企业品牌信息,《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允许企业将商标名称与食品名称共同展示在食品包装的同一版面上,既便于市场管理,也方便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同时,更是提供了企业将注册商标与企业品牌打造有机结合的一种规范。





【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38号案件民事判决;

2.《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3.《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1〕34号;

4.《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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