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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遗嘱不等于“没有安排”,而是接受一套法律预先拟好的默认方案。)
本文为本系列文章的第一篇。“律师并非一个手握锤子到处找钉子敲的人——在强烈建议每个人都必须立遗嘱。”如果在认真考虑后选择不立遗嘱,也是一个负责任的决定,因为法定继承本身已是一套基于大数概率合理制定的制度。笔者在这里想提出的是:立遗嘱,是值得每个人认真思考一次的事情。本系列希望陪伴读者思考该问题。
不少人认为,立遗嘱是有钱人才要考虑的事:普通家庭财产有限、关系简单,无需费心,同时又有对立遗嘱的不习惯和抗拒。这种想法是可以理解的,又是值得继续深思的。而笔者作为律师在工作中经常看到,很多真正的“有钱人”也在同样忽视着立遗嘱这件事。总之,对遗嘱的忽视是目前中国社会比较普遍的情况,和是不是有钱人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遗嘱制度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我的意愿能否延续到支配我身后的财产”。遗嘱的英文是“will”,更明显地体现出“意愿”的分量和遗嘱的人身属性。人格与意愿的存在,与财产多寡无关,每个人都真实地拥有。而且从法律角度,不立遗嘱并不意味着“没有安排”,而是接受一套法律预先拟好的默认方案,即法定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换言之,遗嘱是法律留给每个人的一道“选择题”。你可以自己作答,也可以不作答。不作答意味着选择法定继承的方案。法定继承作为“标准答案”的大致内容如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
◆ 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份额一般均等。
我们通过假设两个案例来说明这套方案的运作:
【案例一】某位去世者的亲属包括配偶、一个孩子、母亲、亲哥哥和祖父,法定继承的结果是配偶、孩子、母亲各得三分之一,亲哥哥与祖父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分配。
【案例二】某位去世者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其亲属只有表姐、外祖父和同父异母的姐姐,法定继承的结果是外祖父与同父异母的姐姐各得二分之一,表姐因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而不参与。
此外还有一种极端情形需要了解:如果一个人既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遗产将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或者归其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在上述简单假设的案例中,遗产的法定继承走向并不是一目了然的,而需要对照法律规定去分析,而且尚未加入对再发生继承的财产走向考量。由此可见,“普通人不需要考虑立遗嘱”的想法是不那么可靠的,法定继承方案这种大概率合理的规定也会带来某种未能预料或掌控的感觉。
在此继续追问:你是否推演过,基于自己的家庭人身关系,你的法定继承方案是怎样的?你是否认真考虑过,法定继承方案的结果是不是你想要的?而且因为无人能预测生命之无常,相关人员的死亡顺序变化在这套规则下又会影响遗产最终的去向。
只要开始思考这个问题,就会产生一些与自身情况相关的五花八门的疑问。这是笔者在请朋友提供与遗嘱有关的问题时发现的。这些问题会列在本系列的第四篇最后,供大家交流和参考。
法定继承是基于社会大多数家庭情况所作出的合理制度安排。但立法无法顾及每一个家庭内部的情感结构和真实情况:谁和谁亲近、谁对谁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谁已经多年不来往。这些细节,只有家庭成员自己清楚。
因此,自查的方法也很简单:把上一节介绍的法定继承分配方案,考虑到意外会带来的变数,套用到自己的家庭关系上,想一想——如果按这个方案执行,是否为你希望看到的结果?
如果经分析,结果你完全认可,那么不立遗嘱的选择是可以考虑的;与此同时如果也不涉及你的法定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后续系列中会介绍),那么不立遗嘱是一个可以接受的方案。
如果在推演过程和结果中,你发现遗产走向的某些方面不符合自己的意愿,比如你更希望给某人更多、给某人更少,甚至希望排除某个法定继承人,那么,立遗嘱是值得认真考虑的选择。
在此提醒注意“断绝关系”这个常见的民间说法:
【特别提醒】 在我国法律上,并不存在“断绝父子关系”“断绝母子关系”这类法律行为。血缘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因声明、协议或者多年不来往而消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如依法形成养父母关系)外,生父母、子女始终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如果确实不希望某个“已经断绝关系”的亲属参与继承,通过遗嘱作出明确安排几乎是唯一的途径。
决定立遗嘱之后,接下来要考虑的是选择遗嘱形式。关于这个问题,建议从两个角度来考虑:第一是在保证效力的前提下自己的方便程度,第二是继承人办理事务的方便程度。
第一,效力是前提。无效的遗嘱,写了等于白写。一份遗嘱要有效,立遗嘱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须真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形式须符合法律规定。实务中大量遗嘱纠纷,争议焦点正是集中在这几个问题上。关于各类遗嘱形式的具体要求,将在下一节展开。
【特别提示】 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非常重要,是遗嘱有效的必要条件。仔细做到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每一种形式的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在此基础上可考虑,哪一种形式的遗嘱对具体的立遗嘱人来说是更方便实现的,进而做出选择。
第二,律师出于实务经验提醒:一份法律上有效的遗嘱,不等于继承人拿着它就能办成所有事。最典型的场景是房产:继承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时,登记机构通常要求提供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这并非登记机构在法律规定之外刻意刁难。登记机构受到其职能范围和专业所限,无权也无能力自行鉴别遗嘱的真伪与效力,而需要借助公证程序或者司法程序为遗嘱的真实性、可执行性提供背书。
因此在具体的个案中,应根据遗产类型是否涉及不动产,继承人数量能否通过构建诉讼取得司法文书,公证费用和诉讼费的比较,立遗嘱人的书写能力,安排见证人的难度,立遗嘱或分配遗产的时间要求是否紧急等因素,综合考虑选定一种适合的遗嘱形式。
《民法典》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主要介绍其生效要件:

针对上表,有三点值得特别说明。
其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民法典》施行前的旧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这一规定已被取消。现行规则是: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即尊重立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愿。此外本条还规定,遗嘱人如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举例】一位父亲立遗嘱将自己名下房产给儿子继承。两年后,父亲自己决定把该房产卖掉了。这种情况即为遗嘱人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行为,视为撤回了该项遗嘱内容。儿子既不能阻拦已立遗嘱的父亲出售房产,也不能要求购房的第三人返还,也不会默认变成售房款由儿子继承。
其二,见证人的资格存在限制和明确排除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得担任遗嘱见证人(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同时继承编司法解释对利害关系人做出补充规定,排除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实践中因见证人不适格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案例并不少见,应十分注意。
其三,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经常有人向律师咨询建议选择哪种遗嘱形式。就普遍情况而言,自书遗嘱是最便捷的选择: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可成立生效,无需费用,无需他人配合,日后也可随时重新书写一份以替代前一份。这里有两个书写细节值得注意:一是日期须写全“年、月、日”三项,因为多份遗嘱并存时以最后一份为准,日期是判断先后的关键,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生效要件;二是要真的意识到自书遗嘱有别于打印遗嘱,必须全文亲笔书写,而非仅仅在落款签字。
但自书遗嘱存在一个现实的局限:如果遗产中涉及房产,仅凭自书遗嘱,继承人通常仍需通过继承公证或者法院诉讼,方可办理过户。涉及多名继承人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而如果只有一名继承人,诉讼路径实际上难以走通——诉讼以争议为前提,需要对方当事人,唯一继承人没有“对手”,难以形成一个可以向法院提起的纠纷。如果能预见会有这种情况的,为遗嘱承担一笔公证费用,反而可能是更为合适的选择。
公证遗嘱的成本应纳入考量:公证收费通常与遗产标的额挂钩,房产价值较高时,费用并不算小。由此形成一个朴素的权衡:自书遗嘱省钱省事,但把一部分成本留给了继承阶段;公证遗嘱在生前多支出一些费用,换来的是继承人在办事环节的顺畅。但现实是复杂的,有公证遗嘱也不代表一定可以避免诉讼。
因此在权衡遗嘱形式方面:总体上推荐自书遗嘱,但具体取舍因人而异,主要取决于财产结构(是否涉及房产)、继承人的人数与构成,以及更看重当下的成本,还是身后继承人办事的便利。家庭结构复杂、财产涉及不动产的,建议在立遗嘱前咨询律师,尽量把这项安排考虑周全。
本篇的最后,想讨论一个或许被许多人想当然的观念。
执业多年,笔者观察到一种普遍存在、理所当然,但值得反思的现象:家庭中,某人仅仅因为具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是子女、是配偶、是父母,就默认另一位在世亲属的财产“早晚是我的”,并以此为由,试图控制、限制乃至索要、挪用对方的个人财产。
这一观念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在伦理上也不恰当。一个人还在世时,哪怕是生命的最后一天,其财产就是他的个人财产,其本人享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可以消费、赠与、捐赠,甚至挥霍,无需取得任何继承人的同意。财产的人身属性,只有在人去世的那一刻才发生变化。在此之前,以“未来的继承人”自居去觊觎、支配他人的财产,实质上是忽视了还在世的未来被继承人的财产权与人格权的独立性。
这一点也是在另一个角度说明遗嘱的意义。立遗嘱不是一件需要忌讳的事,相反恰恰是人更加完整地行使财产权的方式之一,将人的意志通过遗嘱继续延续于个人财产。它与生前的消费、赠与一样,都是财产权的内容。一个人生前可以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身后如何安排,同样可以且应当由自己说了算。
这也是整个系列想传递的态度:我们希望每个人在财产问题上都更安全,都能让自己的意愿在法律框架内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不妨认真思考一次,无论结论是立或不立遗嘱,你都做了一件多数人还未习惯去做的事:主动审视法律为你预设的身后财产安排,并作出属于自己的判断。
【下篇预告】
下一篇,笔者将从另一个被普遍误解的话题展开:遗嘱不是“最后的话”,而是日常生活里可以从容准备的一项家庭安排。无论是家庭成员众多、家庭成员极少,或者子女虽已成年但民事行为能力有所欠缺的家庭,都值得提前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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