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中文 EN

北京
北京

【遗嘱普法系列(三)】财产跨国,遗嘱需要“统筹安排”

「正文共计约3400字,阅读全文约需13分钟」

(财产涉及不同法域,遗嘱该如何设立及执行?关于涉外人士、涉外财产的遗嘱问题需多想一层。)

本系列前两篇讨论的主要是中国法域下的情形。而现实中,越来越多家庭的财产与人身关系跨越国境:有人在境外工作定居,名下仍有国内的房产和存款;有人的子女取得外国国籍,全家财产分布在两个以上国家。这些家庭的遗嘱安排,会同时涉及两套甚至多套法律体系,需要“统筹”考虑。本篇将以中国为本国视角,讨论涉外遗嘱的相关问题。

一、哪些情况属于“涉外”情形

法律意义上的“涉外”,大致对应三类情形:其一,主体涉外——立遗嘱人或继承人的国籍、经常居所地在境外;其二,客体涉外——遗产位于境外,比如境外的房产、金融资产;其三,法律行为地涉外——遗嘱是在境外订立的。只要占其一,遗嘱的形式与效力就不再单纯由我国法律说了算,而要先依照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


这里简单介绍在国际私法领域判断一个法律行为是否被某国承认或确定适用哪国法律的基本思路:首先根据该国的冲突规范,找到该法律关系中的连接点,根据连接点的事实情况,确定该法律行为所适用的准据法。


我国调整这一领域的核心规范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遗嘱直接相关的是第四章继承中的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四条,分别回答了三个问题:遗嘱方式、遗嘱效力、遗产管理。下面依次来看。

二、涉外遗嘱的方式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这条规定采取的是“多连结点任择其一”的宽松立场。举例来说,一位中国公民在美国旅居期间按照当地律师的指导订立了一份遗嘱,其形式符合美国法的要求——即使该形式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自书、代书、打印等六种形式并不完全对应,仅就“遗嘱方式”而言,这份遗嘱可以被中国法院认可。因为遗嘱行为地(美国)的法律规定了这种形式,而中国法的冲突规则承认遗嘱行为地法律为可选择的准据法。反之,中国籍当事人在国外按中国法律规定的形式立遗嘱,在中国法院看来,其遗嘱方式同样没有问题。在此提示:虽然这两个例子的结论都是“中国法院认可”,显示出了宽松立场,但这一判断分析过程是不能省的,因为现实中的变量更多。


遗嘱方式解决的是形式要求,遗嘱的成立问题。一份形式上成立的遗嘱,其实体效力如何,将在下一节展开,其实际操作也并不复杂,掌握国际私法的规则和思路,便完全可以在立遗嘱时保证遗嘱形式、遗嘱效力的确定性。

三、涉外遗嘱的效力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由此可见,有别于“遗嘱行为地”“遗产所在地”这类地点的连接点,遗嘱效力连接点跟随的是遗嘱人的人身属性。只在“经常居所地”与“国籍国”之间选择,且以立遗嘱时或死亡时两个时点为准,是较为稳定和范围收窄的。立法考虑的原因在于:遗嘱行为本身是人身属性较强的,通常并非偶发、重复发生的法律行为(相较于合同)。基于此,遗嘱实体效力问题——如立遗嘱人是否具备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处分了他人财产的部分如何认定——适用的是立遗嘱人经常居所地或其国籍国的法律。


在这里存在一个值得注意的动态因素:经常居所地和国籍是可能变化的。一个在国内立了遗嘱、之后移民并长期定居国外的人,其遗嘱效力所指向的准据法可能因身份变化而不同。因此对于涉外遗嘱,建议在身份和生活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记得重新检视一次。


在此分享实务经验:虽然遗嘱执行是以后的事,但在设立涉外遗嘱时即应同时考虑到执行。法律对遗嘱效力的规定,看重的是遗嘱人与特定法域的人身属性连接点——经常居所地、国籍国,但执行遗嘱、分配遗产,终究要在遗产所在地进行,可能与人身属性连接点指向的国家法律是不一样的。而遗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金融机构和法院只按当地规则办事。所以全盘考虑,律师在为涉外家庭规划遗嘱时,会提前考虑遗产所在地的法律如何看待这份遗嘱。这份遗嘱不仅要在遗嘱人的身份法视角是有效的,还要看它在每一处财产所在地能否被方便地承认和执行。这是安排涉外遗嘱更应重视的一点。


遗嘱方式和效力没有问题后,需要考虑的事情仍没有结束——遗产如何清点、过户、交付;域外文书如何在境内使用;谁来执行遗嘱等执行程序层面的现实安排,将在下一节讨论。

四、域外文书在境内的使用及遗产管理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即一份被法院承认有效的涉外遗嘱,具体到遗产如何清点、分配、过户,程序上要以遗产所在地法律为准;不动产的处置尤其如此。


此时会首先涉及域外文书的使用。这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域外文书的真实性认定。在境外订立的遗嘱,要拿到境内使用或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需要满足我国法律或已加入的公约对域外形成文书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区分了两种情形: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上述“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具体为:中国签订的海牙《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正式生效。在公约框架下,缔约国之间相互取消使领馆领事认证环节:由文书形成国的公证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替代原来的“外交部门认证加使领馆认证”双重程序。加贴附加证明书的域外文书即可在我国直接使用。目前公约有一百二十多个缔约国,覆盖欧盟各国、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我国主要贸易往来国家。就遗嘱实务而言,遗嘱行为地国家若是公约缔约国,通常办理所在国公证后加注附加证明书,即可满足域外文书在境内使用的要求;若是非缔约国,则仍按公证加领事认证的传统路径办理。


解决了域外文书在境内使用的问题后,进入遗产管理阶段。如遗产范围涉及中国境内的不动产,需要办理过户,则与笔者在此前介绍过的境内遗嘱情况相同,相关机构会有更多要求。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存款的继承支取,也有类似的问题。这类需要相关机构配合执行的情况介绍,见本系列第一篇第三节内容。

五、实务经验:境内外“两份遗嘱”如何统筹

综合前述讨论已知:遗嘱合法有效是首先必须保证的事项,而遗产的分配与执行,更是让遗嘱能真正落到实处的重要环节。带着这个理解回到实务,拥有涉外财产的当事人会问:我是否需要在境内外各立一份遗嘱?笔者协助客户做过此类安排,下面介绍一些相关的实践经验与思考。


“分头安排”通常是合理的:让境内外财产分别有一份可依据执行的“本国遗嘱”,在司法程序和办理事务层面,执行非涉外遗嘱往往比涉外遗嘱顺畅和简易。但多份遗嘱安排有一个须注意的风险——撤销条款的误伤。一些遗嘱范本里常有“特此撤销本人此前所立一切遗嘱”之类的一般性撤销条款,本意是保证遗嘱的统一性;在分头安排的情况下,如果未注意这样的条款,可能后立的遗嘱会把先立的遗嘱整个撤销掉,造成一边的财产没有安排、回到法定继承的被动局面。


多份遗嘱统筹安排的思路大致为:其一,两份遗嘱各自明确限定处分范围,列明财产项目——境内遗嘱写明仅处分境内财产,境外遗嘱写明仅处分境外财产。其二,无排他性条款,允许其他内容不冲突的遗嘱同时有效。其三,对两份遗嘱分别进行法律适用角度的研究,保证其形式、效力符合法律要求,同时尽量照顾到便于执行的因素。其四,可在不同国家分别指定遗嘱执行人,可在遗嘱中记录联系方式,让遗嘱执行人能够联系沟通,保证遗嘱最终整体的妥善执行。


涉外遗嘱之所以需统筹安排,其背后的原因是: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各国有自己的规定,任何一个法域的法院和登记机关都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事,原则上仅按本国法律办理事务。所以处理涉外遗嘱,不能简单期待“用一个法域的法律讲通全部”,而要先以国际私法的视角去理解和安排——弄清每一处财产适用什么规则,再逐一衔接。这也是“统筹”二字的本意。


涉外遗嘱安排的复杂度显著高于纯境内情形,且各国对遗嘱形式、效力、特留份的规定差异较大。涉及跨境财产的家庭,不建议直接套用网络上某一国的遗嘱模板自行拼合;应在两地分别咨询,由专业人士统筹衔接,是更加妥善的做法。




【下篇预告】

本系列已经讨论了遗嘱为什么值得考虑、何时去立、境内外如何统筹。最后一篇,将回到关于遗嘱文本本身的技术干货:一份周全的遗嘱应该写进哪些内容,以及向朋友们征集的常见疑问的解答。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More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邮编: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西安More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邮编: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深圳More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邮编: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海口More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上海More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325号博荟广场A座1206室,邮编: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021)6390 101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广州More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邮编: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杭州More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邮编: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沈阳More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南湖街道青年大街390号皇朝万鑫大厦C座21层,邮编:110004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京More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邮编: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天津More

地 址: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238号增1号企业广场6层04室,邮编:300012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菏泽More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邮编: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成都More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邮编: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苏州More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邮编: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呼和浩特More

地 址: 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昭乌达路宇泰商务广场A座11层1101室,邮编:010041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香港More

地 址: 九龍渡船街38號建邦商業大廈1樓5號室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武汉More

地 址: 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20层,邮编:528451

电 话:(027)8261 89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郑州More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邮编: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长沙More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邮编: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厦门More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邮编: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重庆More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邮编: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合肥More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邮编: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宁波More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邮编: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济南More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凤凰路5055号云泉中心2号楼(工业软件大厦)14层,邮编:250101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昆明More

地 址: 昆明市西山区融城优郡B幢10楼,邮编:650034

电 话:(0871)6517 963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昌More

地 址: 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391号华皓中心53层,邮编:330038

电 话:(0791)8678 909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隐私政策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