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6日是第三十六个国际禁毒日(禁止药物滥用和非法贩运国际日),其旨在增强全球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毒品问题,促进全球禁毒事业的发展。该日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5件检察机关惩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涉毒犯罪典型案例,该批次案件具有特殊共性,即当前医疗从业人员存在法律风险意识不强,容易成为药品失管涉毒犯罪主体的情况。
康达i医法律服务团队作为长期致力于、服务于我国医疗健康领域的法律团队,希望通过本文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明晰违法行为内涵、提示执业风险、强调法律后果,以免不慎终止职业生涯且面临刑事犯罪问题。
禁毒事业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明确:“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我国《刑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节也明确对各类涉及毒品的犯罪行为(如非法持有、包庇、种植原料等)进行严厉处罚,该法强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由此可见我国针对毒品犯罪的严肃查处程度和打击力度。
在我国的高压禁毒下,社会大众从各类新闻、影视节目中了解到的传统毒品,如“鸦片、海洛因、冰毒”等已受到日益严格的管控,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作为毒品替代物则逐渐面临失管问题。
实际上,我国《禁毒法》《刑法》早已明确: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也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因其可使人形成瘾癖,也构成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范畴。
作为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专门性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目前,我国已形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并随年根据实践进行增补。
尽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已明确要求“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但部分医疗从业人员仍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利用管理、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便利条件,套出该类药品用于非法用途,使得药品脱管(即非在合理范围内、用于患者、用于医学治疗目的),造成严重的犯罪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
本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这5件检察机关惩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涉毒犯罪典型案例,明确了医疗从业人员可能涉及的毒品类犯罪类型,节选如下:
【案例一】巫某文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巫某文,男,1986年出生,广东某医院麻醉科医生。
自2019年起,被告人巫某文多次从其医院同事处收购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力月西(咪达唑仑)、地佐辛等药品。2020年,巫某文在网上认识孙某后,二人明知力月西等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通过“翻墙”利用境外网络聊天工具Telegram(以下简称“电报”)进行贩卖。其中,孙某负责在“电报”群内发布销售信息,将订单通过微信发给巫某文,巫某文负责发货,孙某收款后将部分违法所得转账给巫某文。孙某向巫某文转账共计58632.94元。2020年8月7日、2021年1月2日,孙某明知庞某(另案已判刑)购买力月西等精神药品用于迷奸,仍两次通过巫某文向庞某进行贩卖,后庞某使用该药品实施了强奸犯罪。
审判结果:2022年1月21日,南海区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并罚判处巫某文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二千元。
【案例二】张某诈骗、周某等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1972年出生,北京某医院主任医师。被告人周某,男,1988年出生,北京某医院医生。被告人赫某淼,女,1994年出生,北京某医院护士。被告人康某,女,1993年出生,北京某医院护士。
2017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北京市某医院泌尿外科主任医师的身份,自行或者指使他人多次私自将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杜冷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地佐辛开具在住院患者名下,然后将上述药品拿走自用以满足毒瘾。其中,其开具的3836支地佐辛药费483,336元,经由住院患者杨某某等人的账户支付结算。
被告人周某受张某指使,利用其北京市某医院泌尿外科医生的身份,多次通过开具医嘱、补写药方等方式向张某提供盐酸哌替啶和地佐辛;被告人赫某淼、康某受张某指使,在该医院多次通过开具、处理医嘱等方式,将盐酸哌替啶、地佐辛提供给张某使用。
审判结果:2021年12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以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分别判处周某、赫某淼、康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三】方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方某先后27次将9076包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被告人柯某斌(贩毒人员),获利36,304元。2019年1月至5月,被告人江某涛先后24次将7800包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柯某斌,获利27300元。2019年1月至4月,被告人庄某先后70次将4000包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柯某斌,获利20000元。2019年4月,被告人林某先后4次将3300包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被告人柯某辉(贩毒人员),获利9900元。2019年5月,被告人郑某华先后2次将1260包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柯某辉,获利5000元。被告人柯某斌、柯某辉将上述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贩毒和吸毒人员。
审判结果:2021年3月30日,长乐区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对该案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四】喻某才等人贩卖毒品案
2020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喻某才明知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是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而受李某君之托并收受李某君给予的好处费,以虚构病患的名义从其所在医院套出该药品216片提供给李某君,后李某君通过快递邮寄至河南省台前县等地进行贩卖。2020年11月9日,公安机关在李某君邮寄的包裹内查获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216片、盐酸哌替啶74片。公安机关另在喻某才办公室内查获其为李某君代开的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12片。
审判结果:2021年9月13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喻某才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案例五】肖某锋等人贩卖毒品案
2020年7月以来,被告人肖某锋、肖某芳、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盐酸美沙酮口服溶液系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须定点按量用于维持治疗的情况下,利用在某医院美沙酮维持药物治疗中心的岗位便利,先后23次共同采用虚增销售次数,每次加价30元或40元,让吸毒人员私自带出药物治疗中心的方式,向吸毒人员非法提供美沙酮近20000ml,获利后三人平分。
审判结果:2022年3月29日,桑植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以上5件案例,凸显出一个共性问题,即医疗从业人员因其工作性质原因,容易接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若自身法律风险意识淡薄,很有可能作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失管源头,将该类药品用于非法用途(也即脱离合法销售渠道、未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存在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报案例中,该类非法用途具体体现为:自身毒瘾吸食使用,受人之托多开、多拿,贩卖牟利等,具体可能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和“贩卖毒品罪”两种罪名。在“谈毒色变”的社会公共认知下,可能医疗从业人员由于不了解套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和贩卖毒品行为之间的关系,没有认识到相应行为的严重程度,因而导致其铤而走险,违法犯罪,故以下将针对此类犯罪做一解析,以向相关从业人员提示风险。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触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处罚上限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贩卖毒品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毒品的,根据毒品数量,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即便“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也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可见,触犯贩卖毒品罪的处罚上限为“死刑”。
而在上述案件的公诉中,曾有辩护人提出,应当按照“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对涉案医护人员进行定罪,那二者究竟有何区别和界限呢?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明文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即,“对于明知购买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并非用于医疗等目的,而向用于非法用途的人员进行贩卖的,依法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因此,涉案医护人员的主观认知、意识程度起到关键作用。实践中,侦查机关通常会通过调取涉案处方、病历等书证,恢复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电子数据,核实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科、从业经历及涉案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等情况,调查走访犯罪嫌疑人同事的证言等方式,对医护人员的主观认知、意识程度进行查明和判定。
同时,公报案例也明确:对于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可以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法药物折算表》拟定:1g麻黄碱=0.01g海洛因。
针对医疗机构: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在出现本医疗机构人员可能涉嫌上述犯罪时,侦查机关一般会收集涉案医院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的范围等管理制度信息,同时,如发现管理不当的,可能会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医院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从源头上遏制非法提供、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因此,根据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相关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具有在药品被盗、丢失等流入非法渠道情形下的主动报告义务,建议医疗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向有关机构报告,以免构成《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所称“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针对医务人员:建议应当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院内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使用该类药品,谨慎帮助他人开具或提供该类药品,以免涉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甚至构成“贩卖毒品罪”。
而且对于医务人员,一旦构成刑事犯罪,可能将对自身的职业生涯造成无可挽回的影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医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二)受刑事处罚;”。
实践中,人民检察院也会及时将案件情况通报当地医疗主管部门,要求由主管部门对相关医务人员依法依规处理,督促相关部门吊销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
康达i医法律服务团队也将继续深耕医疗与生命科学行业,同时服务医药企事业单位,持续关注学界、业界、司法实践中的最新动态,以专业法律服务为相关主体保驾护航,落实合规,控制风险,助力我国医药事业振兴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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