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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债权转让后的管辖问题梳理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债权亦存在债权转让行为,并且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只需要在债权转让后通知债务人即可。

通常来讲,需要满足一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该债权具有可让与性。根据《民法典》第545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的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必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根据《民法典》第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那么在民间借贷中债权转让后,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此处需分情况讨论了,本文归纳出以下几种情形,根据不同情形,实践中管辖法院的确定亦不相同。

序号

情形

是否约定了管辖权

备注

原借款合同

新债权转让合同

1


2


3


4


情形一:债权转让合同与原合同均未约定管辖或者约定不明确。该情况一般来说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即可。但是往往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受让人所在地能否以“接受货币一方”而具有管辖权?关于该问题,实践中具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受让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受让人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8条第2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等规定均适用该观点。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476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民辖终88号案例等均适用了该观点。

观点二认为:债权转让行为,并不会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发生了债的转移,受让人不能以作为“接受货币一方”为由,申请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辖终325号案例支持了此观点:“本院认为,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将其拥有的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行使对原债务人的债权。债权转让生效后,债权受让人承受原债权人的一切权利义务,可行使对原债务人的债权,……债权转让的结果,并不能创设新的权利,仅发生债权人的改变,债权受让人只能在原债权人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而不能超出原债权人的权利范围行使权利。基于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管辖亦不会因债权转让而改变。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只能依据原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管辖解决争议,但不能改变案件管辖。”

后三种情形,分别是:1、原合同约定了管辖,债权转让合同未约定管辖;2、原合同未约定管辖,债权转让合同约定了管辖;3债权转让合同与原合同均约定了管辖权。这几种情形在实践中处理起来相对简单,根据《民诉法解释》地33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换言之,如果原合同约定了管辖,债权转让合同未约定管辖。直接适用原合同的管辖约定即可。如果在债权转让时,合同各方重新对管辖法院作出了约定,并且债务人同意新的管辖约定,即后约定的法院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46号案例认为应当遵循原合同中就管辖的约定“本院认为,合金瑞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取得了债权人的地位,并受《网络借款电子借条》管辖条款的约束。但《网络借款电子借条》中约定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签订时存在不确定性,只能在起诉时方能确定,并进而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本案原告为合金瑞公司,故管辖法院为合金瑞公司住所地的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虽然我国法律对争议解决作出了规定并对法律进行了一系列解释,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法律无法触及的部分,因此签订合同时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应当注意到合同约定内容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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