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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董监高等商事活动主体如何迎接《公司法》修订带来的新时代?

「正文共计约4400字,阅读全文约需20分钟」


2023年12月29日,实施了三十年的《公司法》进行了第六次修订并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公司法》立法历程上最大规模的修订,本次修订引起了广泛的市场热议。


笔者认为,这次《公司法》的修订,正式宣告了一个新时代的到来。这个新时代,既是立法者对国内商事活动从改革开放初期的无序、野蛮生长状态向有序、法治迈进的要求,也是公司组织化、规模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总之,接受新《公司法》,积极拥抱这个时代,都是公司(商事活动主体)、企业家(“时代的弄潮儿”)、股东(大股东和小股东)和董监高(职业经理人)不二的选择。


作为从事公司法和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的律师,笔者自2021年12月《公司法》修订第一稿开始就密切关注《公司法》修订的历程,并从实务的角度就历次修订稿向立法机关多次反馈意见和建议。现笔者结合实践,就上述修订涉及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实务部分做分析和解读,以期能够支持客户和各商事活动主体更好理解并在未来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用好新《公司法》,避免成为新《公司法》实施后的“先烈”。

一、本次《公司法》修订概览

非法律专业人士可能有所不知,作为司法实践中公司法律依据的不仅仅是《公司法》本身,还有《公司法》的五个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中涉及《公司法》的部分。本次修订多数内容并非新增,而是将上述一揽子法律依据中有价值的内容更新至新《公司法》,同时更新的还有与《民法典》《企业破产法》以及国务院行政法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当然,除此之外,新增的部分也不在少数。


总体来讲,笔者认为,本次修订中,值得大家加以关注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保持《公司法》的两个基石——“公司有限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不变,这是公司制度架构不可动摇的基础。

2、保持《公司法》基本框架和体例不变。值得关注的是,新《公司法》进一步对两种主要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组织行为做了适当调整,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章程约定对股东转让股份进行限制,实现相关股东、公司治理、董监高权利义务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趋同,在商务实践上可较为清晰地区分为“私公司”和“公众公司”两种公司架构的差异,同时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意思自治空间。

3、对公司法律关系——“股东-公司-董监高-债权人”权利义务责任体系做了重大调整,主要调整表现在:(1)全面压实股东责任;(2)切实提高董监高履职要求;(3)全面维护中小股东权益;(4)全面保护债权人利益。

4、赋予公司部分意思自治,尤其是赋予股份公司关于发行无面额股份/类别股,授权董事会发行等幅度非常大;法人单层治理;以及便利商事活动的情形,如取消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的同意程序,允许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规定了简易合并、简易减资、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流程,股东会可以用通讯方式召开、用好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互联网时代的便利。

二、主要修订事项

(一)关于有限责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制度差异


(二)公司法律关系主体增加了“职工”,要求董事人数超过3人的可以设职工董事;职工人数超过300人的,除依法设置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外,应当设有职工董事(第68、120条)。公司申请改制、解散、申请破产、决定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制度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第17条)


(三)关于全面压实股东责任,加大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责任


为平衡上述增加的义务和责任相应增加的权利:


(四)切实提高董监高履职要求,新增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


• 第一百八十条明确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内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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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全面维护小股东利益


(六)全面保护债权人利益


(七)公司应当关注的事项及用好意思自洽

三、笔者的思考

1、《公司法》修订后的涉及各方权利、义务变更的具体情形有待于后续司法解释和类型化判例给予明确指导,如董监高责任部分,需明确董监高“过错”“重大责任”的构成,避免实践中滥用不适当加大董监高责任,影响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

2、本次修订后的《公司法》设置了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多种董事身份,但未在责任承担上设置区别对待,导致责权利不一致,也会导致实践中职工董事、独立董事功能难以实现的问题。

3、最近一段时间来,为加大执行力度,法院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执行不能的情况下,将法定代表人“失信”“限高”的做法违反了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石,应予纠正。

4、建议尽快出台《个人破产法》,使目前信用受限的自然人能够有条件恢复信用,并使股东有限责任这一《公司法》的基石真正落地。

四、寄语与展望

综合上述,相信各位大股东、董监高和投资人都能够感受到新《公司法》实施后的新时代带来的挑战。如何迎接这个挑战?笔者认为,无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风险和责任继续像以前那样一味蛮干,或者因为畏惧法律后果而畏缩不前都不可取。


商业活动有自己的逻辑和规则,这些逻辑何规则是在无数人的挫折和失败中、在上千年人类文明和商业活动的基础上提炼出来,本身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已故法学家江平先生讲过,法律是一种制度,一种方法,也是一种理念。《公司法》与《合同法》不同,《合同法》用于作为社会存量财富的交换过程,强调的是公平的法律价值,需要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公司是社会增量财富的创造者,保障增量财富持续实现的《公司法》要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所谓效率优先是通过股份多数决实现,如何兼顾公平就是尊重股东权利、加强法人治理,建立对董监高的科学授权/激励与约束制度,确保股东权利实现,鼓励投资;确保董监高权责利平衡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善意、实现创新;确保债权人利益不受股东、董监高非法侵占以鼓励交易。所以,要做好公司,实现公司的持续发展,就要认真学习这些共性和规则,理解公司商业规则以及商业规则背后的法律关系,重视股东关系处理、重视公司法人治理建设。任何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要实现自己的利益,都要尊重商业活动中其他参加者的权利义务,确保他们利益能够实现,任何偏离最终都会导致法律关系扭曲和变形,最终都要付出代价。三年来大量公司的倒掉,尤其是庞然大物的轰然倒塌无一不在警示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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