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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罪与罚”

“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出事后要法办的人”。民间这种戏谑的说法固然夸大其词,却也侧面反映了法定代表人肩负的沉重责任。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突破了原规定“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选任范围,表明我国公司法与发达国家公司法规定的“经授权的任一董事可以代表公司”的做法逐步趋同,使公司在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方面获得更大自治空间。可以预见,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后,更多普通董事将有机会被选任为法定代表人。

但是,也要看到硬币的另一面: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代表机关,其在公司治理与运行中的特殊地位,意味着除了必须履行董监高的勤勉忠实义务,其还将面临法定代表人角色所赋予的“罪与罚”风险,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

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依法合规履行义务,确保自己的履职行为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消弥法定代表人特有的“职务不安全感。”

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看,公司法定代表人所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分为限制措施、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四大类。鉴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具董事或者经理身份,本文仅着重列举法定代表人职务相对应的法律风险,董监高职务所承担的一般法律责任不再赘述。

一、限制措施

(一)限制高消费

在司法强制执行案件中,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因负有协助和督促执行的义务,亦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成为被限制高消费的主体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法释〔2015〕1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二)限制出境

企业欠缴税款,或存在未了结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等情形下,其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修正)》(法释〔2020〕21号)第二十四条 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中,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有关人员,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出境:(1)在我国确有未了结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2)被限制出境人员是未了结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有逃避诉讼或者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4)其出境可能造成案件难以审理、无法执行的。……”

(三)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企业破产工作的有序推进,需要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密切配合。故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否则可能会被训诫、拘留、罚款。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二、民事责任

职务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对于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新《公司法》吸收《民法典》规定,明确了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权后果的归属:后果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有过错的,公司可向其追偿。

三、行政责任

公司在申请法人登记的过程中,如果存在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等情形的,不但公司会受到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其法定代表人也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此规定意味着,在单位犯罪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有被认定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而被判处刑罚的刑事责任风险。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指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司法实践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单位犯罪获刑所涉及的罪名众多,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单位行贿罪,等等。

另一方面,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相关法定职责,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时,会直接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范,造成作业工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控重大责任事故罪;再如因公司发生重大火灾,法定代表人未履行管理职责,被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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