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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案例让你了解如何在离婚官司中占据主动地位

【引言】

离婚官司,作为家庭法领域的一项既复杂又敏感的事务,通常要求双方进行周密的准备,并采取策略性的应对措施。只有经过充分的准备,才能更加自信地面对庭审,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在离婚官司中占据主动地位。以下这则案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如何在离婚官司中占据主动地位。 

【案情简介】

马某与丈夫刘某结婚二十余年,家庭和睦,生有一子,多年前二人和朋友齐某共同创立了一家旅游度假有限责任公司。据工商登记档案显示,旅游度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刘某占有80%的股权,马某、齐某各占有10%的股权。三方各自按照股权比例实缴出资。起初公司的生意还不错,盈利颇丰,后来由于丈夫刘某与齐某长期有染,二人在公司经营问题上也不与马某商量,再加上马某产子后逐渐淡出公司经营,从此公司收入下滑,甚至已经出现了小额的亏损。

此时,某集团公司因业务需要欲收购三人创立的旅游度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得知这一消息后,刘某暗自欢喜,企图将夫妻共同财产占为己有。他在马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的全部股权秘密转让给齐某。随后,公司股权被成功收购,500万元的收购款直接打入了齐某的账户。更为过分的是,刘某还转移了与马某的婚内共同财产100万元。自以为一切安排得天衣无缝的刘某,随即提起了离婚诉讼。

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马某在接到诉状和传票后,经过查询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震惊地发现原本属于自己的公司股权早已被转让,自己的账户上也未收到任何收购款项。多年的心血和努力,竟被丈夫和好友联手蚕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回被侵占的股权,马某决心与刘某离婚,并寻求律师的帮助。她希望能通过法律手段,为自己争取到应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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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做法】

抽丝剥茧,想要帮助马某只需两步,一是帮助马某追回公司的股权,二是帮助搜集刘某出轨和转移婚内共同财产的证据,有利马某在离婚官司中占据主动地位。

一、如何帮助马某追回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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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的股权在其不知情的情况被人转让了,并办理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股东要如何恢复其股东身份,维护其权益呢?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案。

(1)要求行政机关撤销该变更登记

实践中,工商登记机关在股权变更申请材料的审查过程中仅进行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马某可以向工商登记机关请求其撤销该变更登记行为,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材料是虚假材料时,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撤销该行政许可。

(2)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变更登记或确认变更登记行政行为违法。

虽然工商登记机关对材料的审查只是形式审查,工商行政登记机关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但是当变更登记所依据的是不真实的甚至是虚假材料时,备案登记的内容就是错误的。如果行政机关拒绝撤销变更登记,马某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或确认该变更登记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因此法院可能会支持马某的诉求。

(3)通过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以及相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等来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变更登记。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马某丈夫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签名属于他人冒名签字,该《股权转让协议》因违背马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能被归于无效;相关的股东会决议也可能因程序瑕疵导致不成立。基于这些理由,马某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基于这些无效协议和决议的变更登记。

二、如何帮助马某搜集刘某出轨和转移婚内共同财产的证据,有利马某在离婚官司中占据主动地位?

1、帮助马某搜集丈夫刘某的出轨证据

主要包括以下证据:

(1)书面证据:刘某书写的认错书、悔过书、保证书或承诺书等,这些文字证据可以直接表明刘某对婚外情的认可。

(2)通讯记录:包括刘某与婚外异性之间的信件、邮件、短信、聊天记录和电话通讯记录。这些电子证据通常可以证实双方之间的不正当交往。

(3)视听资料:刘某与婚外异性亲密的照片、录音或录像。特别是刘某亲口承认婚外情的录音或录像,这些证据具有极强的证明力。

(4)财务记录:刘某与婚外异性之间的转账记录和购买记录,特别是涉及520、666、999、1314等有特殊意义数字的转账或购买记录。同时,要注意转账备注和附言,这些可能包含暧昧信息。

(5)居住证据:如果刘某以自己名义与齐某租房,并支付了房租、水电费等,相关缴纳收据可以作为重要证据。

(6)行踪记录:刘某与齐某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记录,包括电话通讯记录、酒店入住登记记录、航空记录等。同时,酒店打款凭证和共同居住小区的物业证明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

(7)证人证言:邻居、朋友等相关证人的证言,特别是那些亲眼目睹或知晓刘某婚外情的人,他们的证词可以加强其他证据的可信度。 

在帮助马某收集证据时,必须提示马某在收集的过程中的必须采取合法手段,偷拍、偷录及闯入酒店房间拍摄方式获取证据的方式都是违法手段,这些证据大多数会因为侵犯他人隐私等因素不会被法院认可,拍摄者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甚至采用暴力的可能涉嫌故意伤害。此外,因为现在的一些数码录音资料有修改的功能,所以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录音资料时,应是未经修改、编辑的。只有当向法院提交证明的婚外情一方出轨的证据必须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才会被法院认定一方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

2、帮助马某搜集丈夫刘某的转移婚内共同财产的证据

实践中要证明对方存在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难度通常比较高。按照法律规定,以婚内共同财产购置的资产或投资,同样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丈夫刘某悄悄将共同财产“转化”为第三者齐某的个人财产。马某可以首先检查银行流水记录,特别是那些涉及大额款项的交易,这可以作为刘某进行财产转移的直接证据。此外,她还可以尝试获取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邮箱等通信记录,以寻找他可能私自转移婚内共同财产的其他证据。 

在搜集证据时,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离婚纠纷中通常只支持调取大约两年时间内的流水记录,这可以被视为司法认定转移财产的隐含时间限制。如果马某认为刘某的财产转移行为发生在更早之前,她需要提供额外的证据来支持她的主张,例如证明刘某长期出轨或很早之前就开始将资金转移给特定的婚外异性。然而,这种时间上的追溯并不是无限的,它不能涵盖整个婚姻存续期。过度追溯可能会违反家庭伦理的基本原则,因此法院对此类请求通常持谨慎态度。

3、在搜集好相关证据后,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多分财产。

《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如果其中一方通过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来试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这就构成了对另一方财产权益的侵害。受害方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这通常表现为要求支付所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夫妻共同财产相应比例的折价款。

关于“少分、不分”的具体范围,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主流观点认为,这主要指的是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伪造的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内的财产,而不是指全部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实际案例中,法院往往会根据具体情况,如查明的被转移财产情况,来决定分割比例,如6:4或7:3,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多分。因此,马某在搜集到相关证据后,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多分财产。

【结语】

在离婚官司中,掌握主动权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要想更好地迎接庭审的挑战并切实保障自身权益,就必须深入了解案件详情、精心策划合理策略、积极搜集有力证据,并与专业人士保持密切沟通。冷静应对和法律咨询是处理离婚事宜的明智之举,更是获取离婚过程中最大利益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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