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中文 EN

西安
西安

金融监管新规《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解读

2024年4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第3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文根据《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主要从受益所有人定义、备案主体及豁免范围、备案填报信息、备案流程、备案信息保护与查询权限、实施过渡期等六个方面对其进行解读。

一、受益所有人的定义

(一)通用标准

“受益所有人”并非传统意义的法律术语,除《管理办法》外,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暂不存在明确定义。《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自然人即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

标准一: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标准二: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的自然人。

标准三: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的自然人。

根据上述规定,《管理办法》所称的“受益所有人”仅包括自然人,不包括各类法人。受益所有人与更为人所熟知的实际控制人概念存在一定类似之处,但区别也很明显。第一,实际控制人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如财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等均是常见的实际控制人类型;第二,实际控制人主要强调该主体对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控制力,而受益所有人则包括了拥有、控制和收益三个方面的内容,受益所有人既可以是公司(合伙企业)的拥有者,也可以是公司(合伙企业)的控制者、获益者。

(二)特殊情形

1.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三项标准中任何一项的,应将备案主体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应将法定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

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除应按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标准备案外,其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二、备案主体及豁免范围

(一)备案主体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应备案受益所有人的主体范围较广,包括:1.公司;2.合伙企业;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主体。备案义务人即为备案主体自身。

(二)豁免范围

豁免主体可以分为豁免备案和承诺后豁免备案两类,其中承诺后豁免备案为面向中小微企业(注册资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便利措施,具体如下:

豁免备案主体

承诺后豁免备案主体(中小微企业)

个体工商户

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且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的备案主体,如果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也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

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非公司企业法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注:在上述豁免备案的主体中,个体工商户来源于《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直接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来源于《管理办法》答记者问的说明。其余为《管理办法》暂未要求进行备案的常见商业主体,不排除未来央行、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新规将其纳入备案范围的可能。

三、备案填报信息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备案主体在填报受益所有人备案信息时,应包括:1.姓名;2.性别;3.国籍;4.出生日期;5.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6.联系方式;7.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8、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如有)。

此外,对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类备案主体,还应分别填报以下内容:

符合标准一的备案主体:受益所有人持有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比例;

符合标准二的备案主体:受益所有人收益权、表决权的比例;

符合标准三的备案主体:受益所有人实际控制备案主体的方式。

四、备案流程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筹指导相关登记注册系统的建设,截至目前,登记注册系统尚未上线,预计应在2024年11月1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时上线。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登记注册系统正式上线后,备案主体应在设立登记时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无法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办理设立登记的,可以现场办理,并在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如备案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不再符合办法规定的承诺免报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或者不符合承诺免报条件之日起30日内,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五、备案信息保护与查询权限

随着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和生效,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处理和保护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因受益所有人只能是自然人,本次《管理办法》也对受益所有人备案信息的保护与查询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备案信息收集、管理和保存的主要部门,负责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接收、保存、处理受益所有人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督促备案主体准确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为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工作提供指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备案信息不面向社会公众公开,有权查询的主体仅包括:1.国家有关机关(为履行职责需要);2.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时)。上述主体仅能在法定情形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并对所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若上述主体发现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备案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存在错误、不一致或者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馈。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情形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核实,备案主体应当配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管理办法》未对能够获取受益所有人信息主体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因《管理办法》的法律位阶为部门规章,在相关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应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上位法规定,即如相关主体或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义务,视情节严重程度,将可能承担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六、实施过渡期

《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在其后新设立的备案主体,在设立登记时进行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对于在《管理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备案主体,将有一年的过渡期,即应在2025年11月1日前完成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

七、结语

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的建立,有助于维护市场和金融秩序,预防和遏制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防范空壳公司、虚假注资和嵌套持股等违法违规行为。如未来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探索,能够有条件地逐步拓宽备案信息查询渠道,则将对现有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第三方商业查询网站等平台提供有效补充,对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透明度,促进商业互信和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起到推动作用。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More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西安More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深圳More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海口More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上海More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广州More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杭州More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沈阳More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京More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天津More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菏泽More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成都More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苏州More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呼和浩特More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香港More

地 址: 香港特区上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0层2002号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武汉More

地 址: 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430030

电 话:(027)8361 519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郑州More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长沙More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厦门More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重庆More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合肥More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宁波More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济南More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隐私政策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