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概念 企业合规治理是指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遵循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道德规范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过程和措施。其目的是确保企业的所有行为都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从而避免法律风险、提升企业信誉、保障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企业合规治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合规:确保企业的所有行为都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财务合规:确保财务报表和财务操作符合会计准则和税务法规; 行业合规:遵守行业内的标准和规范; 道德合规:遵循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避免不正当竞争、贿赂等行为; 内部合规:遵守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企业合规治理的实施通常需要建立专门的合规部门或者合规团队,制定合规政策和程序,进行合规培训和教育,开展合规审查和监控,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通过这些措施,企业可以有效地防范法律和合规风险,提升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案例教学 福建省三明市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系当地拥有高资质高技术的通信技术规模级设计、施工、集成企业。杨某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某某系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对外招投标、施工及结算等业务。 某公司在投标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3个智能交通系统维保项目过程中,与其他公司串通,由某公司制作标书、垫付保证金,并派遣某公司员工冒充参与串标公司的投标代理人进行竞标,最终上述3个项目均由某公司中标施工建设,中标金额共计603万余元。上述项目现已施工完毕,并通过工程验收决算。案发后杨某某、王某某主动投案。2021年4月,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以某公司、杨某某、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向三明市三元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检察机关依法对某公司、杨某某、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案例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之一,检察机关在深入社会调查后决定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由第三方组织对某公司的合规整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经评估通过合规考察,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后依法对某公司、杨某某、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建筑施工类企业中,通过违法手段进行招标投标并获取施工项目的情况频发,最高检将上述该案例作为一种典型,为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提供了示范样本。建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一部分,其在日常招投标活动中的合规行为尤为重要。招投标作为建工企业获取工程项目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是企业发展的机遇,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各种潜在的风险和诱惑。因此,建工企业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必须注意识别违法招投标的情形,采取合规管理方式,规避不良后果,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良性竞争环境的形成。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规定,“二、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十)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实务中,串通投标主要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投标人之间串通。实践中,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方式多种多样,常见方式为: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或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相互约定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担施工等; 第二种,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实践中,招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常见方式为: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投标人与招标人事先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人为某一特定的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人等。 第三种,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其他人员之间串通。投标人与其他人员之间串通投标的常见方式为:投标人和评委会成员串通,对某份标书在评审时给予“倾斜政策”;工作人员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工作人员协助投标人对某份标书暗中做上标记,以便让“心有灵犀”的评委,对某份标书进行不客观、不公正的评判等。 ▲串通投标的违法后果 串通投标行为的违法后果,根据个案复杂程度、情节轻重程度以及考虑区分内外责任等因素,包括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其他责任。 (一)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串通投标后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及后果,包括:中标无效、赔偿招标人损失、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等。 因串通投标将直接导致中标无效的后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行政责任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中标将被视为无效。对此,会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会被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可能会被取消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甚至可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六十七条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由此可见,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如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均有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共同犯罪。 (四)信用惩戒 企业或个人的串通投标行为可能会因政府或监管部门的政策要求被记录在信用系统中,进而影响企业未来的商业活动和融资能力;另外,属地政府或监管机构可能会将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影响企业和个人的声誉。 (五)行业禁入 涉事企业和个人可能会被禁止进入特定行业或参与特定类型的项目。对于企业而言,被禁止进入特定行业意味着他们将失去在该行业内开展业务的机会,会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如果该行业是企业主要的盈利来源;对于个人而言,被禁止参与特定类型的项目可能意味着他们无法继续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或项目。这不仅会影响个人的职业发展,还可能对其个人收入和生活产生负面影响,意味着个人需要重新规划职业生涯,寻找新的工作机会或发展方向。 (六)其他后果 依据企业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及权限规定,管理层对相关事件进行调查和处分。一旦调查确认涉事员工存在违规或不当行为,企业可能会对其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停职、罚款或者最终解雇。这些处分措施旨在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利益,确保员工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时也向其他员工传递出明确的行为准则和警示。 防范 “串通投标” 的合规治理建议 暴雨注意事项 1、由于强降雨引发了极为严重的洪涝灾害,因此目前河南省出现强降雨的区域无论大城市还是小县城。 2、暴雨过后禁止前往或者靠近河道,禁止前往或者靠近水库,禁止前往桥梁,禁止前往山区。 暴雨注意事项 1、由于强降雨引发了极为严重的洪涝灾害,因此目前河南省出现强降雨的区域无论大城市还是小县城。 2、暴雨过后禁止前往或者靠近河道,禁止前往或者靠近水库,禁止前往桥梁,禁止前往山区。 近年来,“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频繁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秩序,损害了竞标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强化企业合规治理,防范“串通投标”的发生,企业需要积极采取措施,建立规范的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具体来说,企业合规治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开展: ◎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合规政策、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明确合规职责和权限等,以确保企业各部门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都能够遵循合规要求; ◎进行合规风险评估:企业应对可能面临的招投标合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识别潜在的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这有助于企业及时发现并解决合规问题,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开展合规培训: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增强员工的合规意识和技能。这有助于确保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能够自觉遵守合规要求,降低因员工行为不当而引发的合规风险; ◎建立合规监督机制: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合规监督机构或部门,对企业的合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这有助于发现合规管理体系中的不足和漏洞,并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引入第三方监督:邀请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参与招投标过程,提供独立的监督和评估,或可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增加透明度; ◎建立举报和投诉机制:设立举报和投诉渠道,鼓励员工和社会公众举报串通投标行为,对举报和投诉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建立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档案,记录其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对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招投标活动; ◎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公开招投标信息,包括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确保信息透明;规范利用信息公开平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综上,企业合规治理作为企业管理的基石,承担着维护企业稳定发展的责任。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企业若想长期立足并取得成功,就必须建立健全合规治理机制。这种机制不仅仅是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更是企业自身利益的最佳保障。通过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风险管控等手段,企业能够有效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保证业务的稳定运营。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地 址: 香港特区上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0层2002号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地 址: 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430030
电 话:(027)8361 5198
传 真: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