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官员额制背景下,二审改判变得更加困难。我所律师代理本次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被告,在一审被告败诉后,二审尽全力说服法官将案件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一审被告再次败诉后,发回重审二审最终获得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良好结果。案件审理多次起伏,但我所律师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和巨大的诉讼压力,积极与法官进行有效的沟通,以清晰严谨的逻辑阐述被告的立场和诉求,不仅展现出了卓越的辩论能力,还凭借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赢得了法官的尊重。
案件事实:被告邢某某为被告某建筑公司的创始人股东,持股比例100%。2010年原告肖某进入该建筑公司工作,很快升职为副总经理。2023年肖某因与邢某某理念不合从该建筑公司离职。2024年肖某起诉某建筑公司与邢某某,称某建筑公司于2012年从肖某处借得50万元,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50万元的还款责任,邢某某作为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审理中,肖某提供的核心证据为一张借条:该借条为手写,主要内容为某公司要求肖某出借款项给案外人陈某,落款处盖有某建筑公司公章,落款时间为2012年7月11日;肖某同时提供了当日其向陈某打款50万的银行流水。被告称无肖某所述“借款事实”,借条为肖某手写字迹,盖章真实。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案卷、分析案情,认为本案存在两个关键点:一是原告作为副总经理有条件持有公司公章,二是案涉款项并没有转给某建筑公司,所以肖某所诉的借贷事实并不存在,原被告之间并无借贷合意。
一审法官认为被告对“借条”加盖某公司盖章真实性予以认可,因此判决被告担责,对于我方提出的“借条”为肖某手写、肖某有条件自行加盖公章、无利率、借款期限等约定、十数年未曾催款等意见置若罔闻。我所律师将一审并未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借贷司法解释要求审理这些关键事实的上诉意见陈述给二审法官,并强调当时邢某某,特别是邢某某控股建筑公司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业务上都没有向肖某借款之必要,肖某诉请借贷存在诸多逻辑不合理因素。要求二审判决驳回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期间,虽然一审法院依职权追加收款人陈某为第三人,但仍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发回重审二审期间再次重审我方意见,并多次积极与法官沟通,最终说服采纳了我方意见,二审法院在认定“借条”上加盖某公司公章真实的情况下,判定肖某主张的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主张证据不足,终审改判驳回了原告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次代理的案件中,“借条”上的公章真实成为我方代理工作的核心难点。我所律师直面难题,通过与委托人深度沟通核实案情、深挖案件事实真相,结合专业法律技能制定诉讼策略,全程积极配合法院审理工作,推动案件向还原事实、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向推进,最终圆满完成代理工作,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靳嘉伟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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