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某法院执行局法官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一案,终获不起诉决定。该不起诉决定书使得执行法官在经历长达近两年刑事诉讼程序后,终获清白,充分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得以重返工作岗位。
【案情简介】
本案源于委托人承办的一起民事执行案件,侦查机关认为,执行法官在该案件执行过程中,未对涉案房产的租赁情况进行充分审核,对应当予以涤除的虚假长期租赁提出带租拍卖的处理意见,在法院公告时标注“长期租赁”,导致标的房产首次拍卖流拍,二次拍卖时由特定人竞得,造成其他债权人损失,故以承办法官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策略】
该案涉及刑事、民事、执行法律交叉问题,案件疑难复杂,且涉及执行司法行为的规范运作,责任重大,我所律师通过全面查阅案卷材料,深入研究执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多次会见委托人,并与办案机关充分沟通,最终形成系统、严谨的辩护方案,针对起诉意见,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因果关系及损失认定等多维度展开辩护。
首先,我所律师指出,执行法官的执行行为系正常履职,不存在失职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在拍卖公告中披露“案外人声称的长期租赁”符合案件当时的实际情况,不能以事后查实的客观事实反向推断案发时间点披露内容的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故拍卖案涉房产时,案涉房产尚未腾退,案外人向法院声明存在长期租赁,拍卖公告中如实进行披露,符合前述规定。
其次,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不属于执行法官的审查范畴,应通过执行异议或异议之诉来进行审查。而本案实际情况是二审法院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书中明确认定承租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的租赁权不具有对抗在先设立的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同时该案也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和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先后三个程序再次申明了驳回申请人的理由是租赁权不能对抗在先的担保物权,而不是否认其租赁权无效或虚假。据此,起诉意见主张执行法官应对租赁情况进行审核,以及应当涤除虚假的长期租赁,缺乏充分依据。
再次,案涉不动产经过了网络询价,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依据事后的司法鉴定意见来否定网络询价和司法拍卖。网络询价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之一,采用网络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具有优先性和合法性。而司法评估具有严格的评估程序,不仅需要符合《资产评估法》的相关规定,还要符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的要求,同时更要考虑装饰装修添附对价值的影响,并计入评估结果。所以评估结果与网络询价结果往往存在差异,而网络询价与评估均作为合法的确定参考价方式,就不应通过评估来否定网络询价的结果。
最后,我所律师指出案涉司法拍卖与实际拍卖结果和指控的损失之间不具有刑事因果关系。拍卖适用公开竞购规则,其最终成交价格与拍品之间的价值并不具有严格的同一性,出现流拍、正价拍得或者溢价拍卖都是可能出现的结果,因此拍卖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无论对拍卖品的现状描述是否真实,最终的成交结果都不仅与拍品的价值相关,也与市场的变化和买家的主观意愿高度相关。本案中,根据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对于这种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的竞拍规则,以事后做出的鉴定意见中的市场价值作为认定涉案不动产的公允价值,并推定其与实拍价格之间的差额为造成损失的金额,无疑没有考虑司法拍卖的现实情况,也不能作为认定是否造成损失或损失大小的基础。
在我所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做出不起诉决定书。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执行法官因履职被刑事追责后获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彰显了司法机关对证据裁判、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也体现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维护司法公正的专业价值。康达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有力的证据驳斥和持续的程序沟通,不仅维护了涉案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厘清执行程序中承办人职责范围、规范司法问责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康达将继续秉持专业、尽责的执业理念,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法治文明进步贡献力量。
孙振勇 芮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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