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不起诉决定书,让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民营企业家长舒一口气。这背后,是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的专业研判与不懈努力。


案件背景:善意垫资引发刑事风险
当事人(某民营企业负责人)因本地供热中心资金困难,为保障当地供热、落实环保要求,多次垫资为其采购合格氢氧化钠,由于当地政策变化,此类采购需履行招投标程序,当事人便进行了投标,后被市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当事人企业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向市公安机关报案,市公安机关以当事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介入:全方位、精细化辩护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当事人委托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主办律师立即行动:
1.全面阅卷,精准定性:律师第一时间赴外地完成全部案卷审查,深入剖析案件细节。
2.多维论证,形成意见:从法定不起诉(行为本质不存在“经营性”)、酌定不起诉的实体角度,结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司法理念,以及保护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刑事司法政策,特别是最高检相关指导案例精神,撰写提交了详实有力的法律意见,论证本案无刑事追诉必要性。
3.主动沟通,当面陈述:律师不辞辛劳,主动约见承办检察官,在书面意见基础上进行深入、有效的面对面沟通,清晰呈现辩护观点。
4.紧盯进程,高效应对:案件经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每次退补后,律师均在第一时间查阅补充证据,并迅即提交针对性书面意见,引导侦查与审查方向。
案件结果:存疑不诉,案结事了
经过律师持之以恒的专业辩护和有效沟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认定存在疑问,不符合起诉条件,于近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得以摆脱刑责,企业经营重归正轨。
典型意义:专业价值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的结果,不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除了其刑事处罚后果,更是当前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审慎办理涉企刑事案件政策的生动体现。律师的辩护工作,成功促成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和谐统一。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的刑事辩护专业化水平、前沿政策把握能力、尽职尽责的执业精神以及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是赢得案件的关键。我们始终致力于以专业法律技能,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辩护,捍卫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办律师:李博阳、彭发辉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邮编: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邮编: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邮编: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邮编: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邮编: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邮编: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南湖街道青年大街390号皇朝万鑫大厦C座21层,邮编:110004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邮编: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邮编: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邮编: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邮编: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邮编: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地 址: 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昭乌达路宇泰商务广场A座11层1101室,邮编:010041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地 址: 九龍渡船街38號建邦商業大廈1樓5號室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地 址: 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20层,邮编:528451
电 话:(027)5926 5991
传 真: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邮编: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邮编: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邮编: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邮编: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邮编: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邮编: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邮编:250101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地 址: 昆明市西山区融城优郡B幢10楼,邮编:650034
电 话:(0871)6517 9639
传 真:
地 址: 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391号华皓中心53层,邮编:330038
电 话:(0791)8678 9099
传 真: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