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超高压压滤机商业秘密案件”,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胜诉判决,成功协助客户获得最高院支持963.25万元赔偿额。
【基本案情】
原告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安某公司”)是致力于深度脱水及节能环保设备的制造企业,主要产品包括超高压压滤设备,该设备可以为煤炭、化工、环保等行业提供专业固液分离解决方案。被告姚某曾为安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其于2020年5月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成立菲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菲某公司”),利用其在安某公司掌握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迅速制造并销售了涉案侵权设备。
【代理过程】
(一)诉讼策略之证据保全的重要性
案件代理程序启动后,一审法院同意了原告安某公司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与安某公司技术代表及代理律师一同前往涉案被诉项目之一的榆林某煤矿,针对菲某公司及其他被告进行了应诉通知等案件材料的现场送达,并进行了证据保全,对涉案侵权设备对应于涉案技术秘密的相关结构及参数进行了精准测量,由一审法官进行全程录像和拍照,顺利完成涉案侵权设备使用的侵权技术方案的证据固定。针对涉案被诉项目之二的咸阳某煤矿,在矿方配合之下,安某公司技术代表及代理律师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进行现场测量并拍照,也成功完成涉案侵权设备使用的侵权技术方案的证据固定。
(二)一审程序中有效阻止被告针对涉案技术密点的非公知性攻击
本案一审过程中,原告主张超高压压滤机的机架结构和参数(技术密点1,具体密点内容略)、可以挂载运行于机架之上的料模滤板和水膜滤板的结构和参数(技术密点2,具体密点内容略)以及经营密点(涉案被诉项目一的客户信息),被告提交了大量的公知技术证据用于否定原告主张的两个技术密点的非公知性,且提交了原告安某公司在后公开的专利文献(对应于密点中的部分结构),但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两个技术密点于侵权行为实施时处于公开状态。一审法院认定了部分结构技术信息被公开,但基于未公开部分的技术信息整体认定了两个技术密点的非公知性成立,但未认定经营秘密成立,理由是涉案被诉项目一系原告安某公司放弃合作后由姚某继续接洽并达成协议,一审基于侵权事实的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姚某、菲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公司等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安某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支出共计100万元。
(三)二审程序中聚焦被告获利和成本证据的完善,成功提高判赔额
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应安某公司的申请,调取刑事案件中有关涉案被诉项目一的财务数据并获得了菲某公司的获利情况,并全面认定了两个技术秘密的非公知性,且纠正了一审法院关于经营秘密的事实认定,最终采纳安某公司提交的己方超高压压滤机制造成本的审计报告,改判姚某及菲某公司等四被告连带赔偿安某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支出共计963.25万元。
【案件意义】
最高院在裁判观点中明确:本案涉及到复杂大型设备,其所涉部件较多,技术信息量较大,各技术信息之间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形成了具备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所属领域相关技术人员通过较为复杂的拆解、测绘等才能获得的,不宜将该技术信息认定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容易获得,且通过反向工程获得上市产品相关技术信息的难易程度通常不当然影响该技术信息的秘密性。因此,被诉侵权人仅以理论上的反向工程难度小、成本低、耗时短为由抗辩不侵权的,不应予以支持。
王萌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邮编: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邮编: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邮编: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邮编: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邮编: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邮编: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南湖街道青年大街390号皇朝万鑫大厦C座21层,邮编:110004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邮编: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邮编: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邮编: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邮编: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邮编: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地 址: 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昭乌达路宇泰商务广场A座11层1101室,邮编:010041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地 址: 九龍渡船街38號建邦商業大廈1樓5號室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地 址: 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20层,邮编:528451
电 话:(027)8261 8977
传 真: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邮编: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邮编: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邮编: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邮编: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邮编: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邮编: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邮编:250101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地 址: 昆明市西山区融城优郡B幢10楼,邮编:650034
电 话:(0871)6517 9639
传 真:
地 址: 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391号华皓中心53层,邮编:330038
电 话:(0791)8678 9099
传 真: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