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裴红娜 张鑫 | 2022.07.27
职工持股会是我国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上世纪90年代国企改制期间,职工持股会曾在我国蓬勃发展。职工持股是指员工认购本企业股份,员工作为职工持股会的会员,通过职工持股会享有企业权益。可见,职工持股存在的基础除了投资行为外还具有明显的身份属性,即只有企业的在职员工自愿入股的,才能成为会员并持有股份,当员工离职或其所持股份被全部回购或全部转让时,其会员资格自然消失。职工持股会的目的在于使员工同企业形成财产关系,结成利益共同体,调动员工关心企业的积极性。
职工持股会是职工持股制度在我国国企改制时期存在的主要形式,虽后续职工持股会逐渐被更完善、规范的职工持股计划所替代,但其至今仍在我国部分公司、企业中发挥着作用。譬如在涉及金融合规业务领域中,发行人律师需要核查职工持股会相关股份的形成及变动,以便完成IPO项目所需的上市清理;在诉讼中,也不乏因职工持股会而生的纠纷。[1]
在整个职工持股计划中,员工获取股权对于企业来说能够增加员工对企业的认可度,激发员工的潜力。对员工而言,其获取股权主要目的在于能够取得分红,而知情权的行使很大程度上是为查阅公司的盈利情况,故员工行使知情权本质上是为实现自己的分红权做准备。在实践中,依托于企业工会而员工的股份进行管理的职工持股会缺少为员工个人争利的动机,员工有时只能自己通过诉讼来实现相应的权利。[2]
本文主要探讨职工持股会会员是否对其任职的公司的经营、财务情况享有知情权的问题,对于作为持股会会员的员工是否能够行使知情权以及在何种情况下能够实现知情权的问题加以探讨。
涉及职工持股会的相关规定在早年不断地变化、发展,关于职工持股会的性质问题的认定也不断地变化。有关职工持股会的主要规定如下:
1、1992年5月15日发布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已失效/废止);
2、1993年4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
3、1994年6月18日发布的《国务院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的批复》;
4、1994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
5、1997年10月6日发布的《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已失效/废止);
6、1997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废止);
7、1998年5月27日发布的《对<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已失效/废止);
8、1998年10月25日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9、2000年7月6日发布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已失效/废止);
10、2000年12月11日发布的《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
11、2001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的复函》;
12、2001年8月22日发布的《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暂行办法》。
在重庆高院所作的(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388号裁定书中,法官对于职工持股会会员的法律地位做出了较为系统的阐释,法院认为,对持股会会员是否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可从公司改制历史、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职工持股会法律性质、以及员工是否具有成为股东的实质要件、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关系、若认定职工持股会会员成为股东可能导致的后果等方面,结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3]总体来看,对于职工持股会会员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认定,离不开对职工持股会法律性质、股东资格的认定条件的探讨。
1、职工持股会的法律性质
2、职工持股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
3、员工是否具备股东资格
虽然职工持股制度是特殊历史阶段的制度安排,已随着改制的完成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职工持股计划目前在我国依然蓬勃发展,与职工持股会制度亦有共同之处。目前上市公司的职工持股计划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关于上市公司实施职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允许上市公司自行管理本公司职工持股计划或委托给具备资格的资产管理机构。虽在该意见委托给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模式中与信托制度高度重合,但却并未对其法律性质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明确。除此之外,对于公司自行管理的职工持股计划的性质亦未加以定性。除了职工持股会之外,当前我国职工持股计划中的职工持股机构主要有员工代表出资(自然人相互委托)、企业法人持股(壳公司)以及通过信托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日后倘若员工与公司之间出现争议之时,对于员工的知情权的行使的问题可参考法院对职工持股会的判决加以解决。在此一并建议对职工持股机构的性质予以明确,便于对股东资格的归属的探讨,有助于日后争议的解决。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与救济路径,以便于利益冲突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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