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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法律梳理与价值探析

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被称为公司的宪章。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特点,作为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和运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天主要和大家探讨的是公司章程的自治性,尤其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可以“另有规定”的那些事项,充分地体现了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从公司章程可另行规定分红权与持股/出资比例不相等、股东的表决权和出资比例不一致、对股权转让作个性化安排、排除继承人股东资格的继承权、约定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和有限公司的经理职权等六个方面,进行法律的梳理和实务价值探析。

一、公司章程可另行约定,股东的分红权与持股/出资比例不相等

(一)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66条第三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实务价值

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认缴出资,但是在实务中,有的股东虽然出资较少,但是属于技术人才,对公司贡献较大,如果简单地以出资比例来进行分红,对这一类股东来说会有失公平,因此若将分红权与持股比例相分离,则可以满足技术型股东、管理型股东的需要。

二、公司章程可另行约定,股东的表决权和出资比例不一致

(一)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实务价值

第42条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同股不同权”的法律依据。公司控制权是最重要的股东权利,在实务中,公司引入投资人,为公司注入发展资金的同时必然以股权为对价,这样长此以往,创始股东股权日渐稀释,面临出局风险。如果设置表决权和出资比例也不一致,那么创始股东便可以占小股控制公司,投资人不控制公司,但拥有相应的分红权即可。

在我国,“同股不同权”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为了公平公正,实行同种类的每一股具有同等的权利。

三、公司章程可另行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个性化安排

(一)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关于股权转让可在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

第16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第20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实务价值

《公司法》第71条概括地规定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通知和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法司法解释》继而对股东优先购买继承的股权、通知的期限以及股东转让股权时反悔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实务中,可以通过章程另行约定股权转让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通知时间,注意时间不得短于三十日;可约定股东享有继承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可对股东转让股权时反悔做出限制。

四、公司章程可另行约定,排除继承人股东资格的继承权

(一)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实务价值

继承人本身存在能力不足、是否与其他股东相互信任的问题,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若继承人直接取得股东资格,可能会对有限公司的人合性造成破坏。第75条给继承人股东资格的继承留出了选择空间,公司章程可以约定继承人不能直接继承股东资格,阻断继承人股东资格的承继,但是资格可以被阻断,股权的财产份额不能通过约定来剥夺。

五、公司章程可另行约定,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和有限公司的经理职权

(一)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41条第1款: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9条第2款: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实务价值

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公司内部事务进行规范,比如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有限公司的经理职权权限。因为不涉及股东的私权,股东只要对这两项内部事务达成一致即可。

结语:

分红权、表决权、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继承、股东会议通知和经理职权均为股东私权,章程另行约定仅对股东个人利益产生影响,不会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由此可知,在判断股东之间的协议或章程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时,关键性的原则是衡量协议的内容、目的是否损害股东以外的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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