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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懂孩子,才能真正保护孩子


接到援助指令


作为陕西省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张麦昌律师每年都会援助一些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2021年5月底,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将一起涉未成年刑事案件指派给了张麦昌律师,张律师让我和他一起参与援助本案。

案件是一起二审刑事案件,案由是强奸,被告人是不满十六周岁的少年,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一审判了两年两个月,被告人不服,上诉了。

辩护策略的分歧

阅卷会见后,我们讨论了辩护策略。

我认为本案两名当事人发生过性关系的事实十分清楚。控辩双方的争议点无非是:

1、被告人唐某是否明知被害人吴某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2、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吴某的意愿。

对于上述争议焦点1:唐某的口供有反复,开始说知道,后来又说不知道。

对于焦点2:虽然案发后吴某均陈述几次性关系自己都不是自愿的,但结合两人聊天记录,你侬我侬,十分亲密,能看出起码后面几次都没有强迫,焦点在于第一次是不是强迫。

总结下来之后,我觉得没什么辩点,毕竟法律规定很明确: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便幼女自愿,也属于强奸。唐某构成强奸罪,只能在量刑上下功夫了。

张律师不认可我的意见,他认为本案依然可以做无罪辩护。未成年人案件不能依照成年人的案件标准去思考,未成年人的想法与成年人不一样,对于是否强奸,也不能完全按照成年人的想法去判断。被告人与被害人是情侣关系,年龄相仿(男孩15岁,女孩13岁),报案人是女孩的妈妈,被害人有没有“被害”?张律师认为,如果是一个成年男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成年人利用了其年龄、智力和社会阅历的优势与幼女发生关系,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应当认定成年人违背幼女意志,构成强奸。但若是年龄相当的未成年人之间基于“幼稚但单纯”的感情(早恋)发生关系,双方年龄相当,阅历相当,智力相当,就不宜认定为强奸。张老师建议我看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我们最终决定做无罪辩护。

圆桌庭审

二审开庭在少庭法庭进行。法庭设置与成年人法庭不同,法官席下摆设的是一个㮋圆形的桌子,控辩双方坐在两边,被告人与家长坐在法官的对面。圆桌设置使得法庭变得“温柔”起来,体现了对于未成年人的办理原则。我想起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里的规定,比如,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等。庭审很顺利,我们着重强调了最高院发布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政策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里面的观点,认为本案的情况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7条规定相符,因此,对唐某不宜以强奸罪定罪量刑。

开庭审理后,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后出现“严重后果”

重审期间,我们再次被指派担任唐某的辩护人。向法官递交意见时,我们提出取保候审的要求。可是,法官说,出现了新情况,被害人那边突然出现了自杀、不愿见人、不愿上学等“严重后果”,可能患上了严重精神疾病。这个新情况,刚好与我们在二审中提到的观点有关。《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现在,“严重后果”出现了。这种情况下,取保的事也搁下了。

三次开庭

四个月之后,案件终于开庭。主办检察官与原来一样,但这次的庭审和原一审庭审又不同,被害人家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女孩的母亲以“女孩在家割腕自杀,得了抑郁症,案件危害后果十分严重”为由,要求严惩唐某并要求民事赔偿。

这次开庭,被告人通过视频方式参加庭审。检察官仍将案件焦点放在唐某是否明知吴某不满十四周岁、第一次性行为是否为强迫上,还增加了“案件引发了严重后果”。张律师指出,本案的关键根本不在于唐某是否明知吴某的年龄不满十四周岁。唐某是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以本案的关键在于“两人是否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关系”,至于“严重后果”--需要查清--是在什么时候发生的?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聊天看,报案前,女孩的精神是正常的,甚至是愉快的;报案后,才出现了“不敢见人,不愿上学、割腕”等异常现象。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办案人一定要站在未成年人的角度,理解他(她)们的心理和情感。如果女孩是因为“恋人被抓走判刑,自己还不能说真话”而痛苦不堪,那我们可能就是以保护孩子的名义伤害孩子。今天她不能说,不敢说,但她终究会长大。如果是这种情况,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显然是错误的,会给两个孩子带来终身痛苦。

庭审四个小时过去了,案件刑事部分终于质证完毕,此时已经到了晚上八点,因为还涉及民事案件的举证质证,法官遂宣布择日继续开庭。于是,饭也没吃,赶回西安。路上,张律师才告诉我,今天是儿子的生日,要吃不上儿子的生日蛋糕了。

两周之后第二次开庭,完成了全案的庭审工作。在这次庭审中,公诉人和被害人家属坚持认为两人之间不存在恋爱关系,公诉人甚至称被告人为“社会青年”。张律师说,我希望公诉人和家长都放下成见,认真地读一下两个孩子的聊天记录,那是两个人私密的情况下说的话,不是说给别人听的,而是说给自己的。如果要了解孩子,不能只看她在母亲陪同下在公安人员面前做的笔录,更要看他们在私密情况下的聊天记录。有些父母为了了解孩子会偷看孩子的日记,为什么?因为日记更可靠。对于深受传统观念影响的女孩母亲而言,我们能够理解她的感受,但是我们需要真正站在孩子的角度想问题,只有懂孩子,才能真正帮到孩子,只有懂孩子,才能真正保护孩子。这句话,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

第二次开庭后,我们以为法官要下判决了,没想到再次接到法官开庭通知,又开了第三次庭。原来主审法官亲自与吴某作了一次谈话,并形成了谈话笔录,需要对该笔录开庭质证。张律师说,这个谈话笔录一定与“严重后果”有关。唐某已经被关押了一年多,而且未与成年人分开羁押,这是我们觉得非常遗憾的地方。审前羁押也增加了一审法院做出无罪判决的压力。现在,法官去询问严重后果的问题,这说明这个案件想要无罪判决已经不可能了。

2021年12月31日,在即将迎来2022年之际,法官通知本案的判决结果:唐某犯强奸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相较于之前的判决,减少了半年的刑期。对唐某来说,这意味着再过一个月,他就自由了!当事人家属打来电话,连声道谢!这让我感觉一丝丝欣慰。但更多的感觉还是,这个案子太值得反思了,特别是对于办案人来说。

反思及感想

首先,这个案件给我最大的触动无疑是孩子的教育问题。本案两个当事人都是孩子,但其行为却已不是小孩子过家家那么简单了。在父母不知道的情况下,他们谈起了恋爱,为了不让父母知道,经常是夜半聊天。这真是让人心惊。本案两个家庭在孩子教育上都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父母不能成为孩子的朋友,孩子不愿意与父母聊天深入沟通,而宁愿到网上去找陌生人聊天。那么,我们怎么才能走进孩子的心里,怎么才能成为孩子的朋友,而不仅仅是他的家长或者管理者?

其次,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办案人员,特别是一审的检察官,是把未成年人的案子当成成年人的案子在办,心中没有“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观念。一审时,检察院起初的建议量刑是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也许一审法院也觉得这个量刑建议“太狠了”,毕竟被告人还不到十六周岁啊,遂函询检察院,大致意思是,这个量刑建议,是不是有点太重了?要不要改一改?检察院这才将建议量刑变更至二年二个月至四年。相比之下,二审显然更专业一些,案件由专门的少年庭办理,庭审设置也更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法官除了法律专业能力更好,问询语言也更加有“温度”,人文素养非常好。

最后,刑事案件辩护中可以适时进行情和法的结合,将案件定性上升一个高度。法律不外乎人情。干巴巴地说法条或者案件证据没有问题,但如果能够结合情理,结合两个孩子的心理以及其未来成长,更容易打动人心。本案中孩子的做法当然是错误的,但是如果不定罪就不应当定罪。对一个人定罪很容易,但长远地看,“定罪”会使得两个孩子都无法接纳自己,会毁了两个孩子的未来,对两个家庭来说,也会成为一个灾难。换一种观念,换一种做法,可能同样会解决问题,但是效果却截然不同。还是那句话,只有真正懂孩子,才能更好的爱孩子,才能真正地保护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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