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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追加被告问题研究

被告能否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被告追加被告的情形下法院能够追加?实践中争议较大。有的认定被告不能追加被告,有的认定只有在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下且经原告同意才可以追加。

关于该法律问题,所涉核心法律规定比较集中,即《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各级人民法院的做法不一。本文从法律根据、理论依据阐述“被告追加被告的理论及法律根据,并结合裁判文书网已公示司法案例进行分析,提出相关实践性意见,供批评指正。

一、追加被告与处分权原则

如上所述,追加被告的审查、期限等有关法律规定尚不够具体,致使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歧义,从而导致不同的结论。而明晰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的内涵是厘清追加被告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论前提与依据。

处分原则又称处分权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权原则指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方式和内容。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实现民事实体法的立法宗旨,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权原则是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和延伸。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通过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以及反驳或者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和解等方式实现。当事人自己决定提出诉讼请求的性质、对象、内容、形式。处分原则的核心则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

二、追加被告的具体情形

(一)追加被告前提条件

依据法律规定,追加被告的前提条件是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即原有被告与被追加被告对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即原有被告与被追加的被告之间原来就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原有被告与被追加的被告之间原来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使他们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诉讼是不可分之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其他司法解释、文件):

1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

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业主不一致。即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

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诉讼人。

4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5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间、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

继承遗产诉讼,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通知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当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被告。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被告。

8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10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1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12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13

民事诉讼中共同侵权引起的诉讼,所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诉讼人。

14

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人为共同诉讼人。

15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16

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7

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8

原告以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被告申请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9

出资银行仅以整个交易链条的部分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申请追加参与交易的其他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21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二)追加被告的期限要求

   虽然法律规定了“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但追加被告的期限并没有明确,由此也导致实践中对追加被告的期限有多种理解,一般认为追加被告的期限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三)追加被告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追加被告的情形包括原告追加被告、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被告追加被告、第三人追加四种情形。但对于被告能否追加被告的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该问题也是本文在第三部分要重点研究的内容。

三、被告追加被告分歧

民法典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也作出了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同时也规定了,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追加被告,那么被告是否可以追加被告,目前主要有以下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有权起诉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在原告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至于在原、被告均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必须追加的被告,可由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通知其参加诉讼。所以,对被告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法庭可直接当庭予以驳回。

第二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了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也属于当事人。那么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被告作为当事人,是有权申请追加被告的;关键是具体该不该追加被告,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后方可决定。被告追加被告的申请,有法庭审查,其理由不成立,应依法裁定驳回被告追加申请。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而法院对被告追加被告驳回申请裁定并不属于上述裁定,当事人(被告)无上诉权。

第三种观点: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理由同观点一,但是如原告明确不同意被告追加被告的情况下,法院也应该不予追加。理由是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原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则不应追加。

第四种观点认为: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法院经审查理由不成立的,应依法裁定驳回其申请,理由同第二种观点;但该裁定相当于驳回起诉裁定,应赋予当事人(被告)上诉权。

四、人民法院审判观点

经检索裁判文书网,已公示裁判文书对被告追加被告问题代表性的审判思路如下:

(一)被告追加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6民终1102号)

本院认为,关于焦点一的问题。海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汤某并非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一审法院依作为被告的天某公司的申请追加海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汤某为被告确实不符法律规定,但是追加海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汤某为本案被告对金某行使实体和程序权利未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且追加海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汤某作为当事人有利于查清本案事实;另,本案追加海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汤某为被告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金某请求发回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被告不能申请追加被告,但原告未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存在程序瑕疵。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34民终926号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1.上诉人尹某主张一审程序违法的理由是一审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且陈某作为一审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于法无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规定,陈某作为本案当事人之一申请追加尹某作为被告并无不当,且李某作为原告对一审法院追加被告并无异议。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被告不能申请追加被告,故尹某主张一审追加被告违法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对于是否超越原审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问题,因一审时,李某作为原告在一审法院追加被告尹某、某某公司后,李某并未变更其诉讼请求,主张尹某、某某公司承担本案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一审法院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进行审理并判决尹牟、某某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判决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三)原告在案件审理中同意被告追加的被告承担责任,一审判令追加的被告承担责任并未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6民终982号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当事人邢某(原审被告)申请追加某某公司为原审被告参加诉讼,并无不当。在一审法院审理中,李某(原审原告)要求由恒某公司和大北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恒某公司承担责任并未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没有违法之处,故恒某公司对案件程序上事项所提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没有证据也不能对抗原告诉请且原告也不同意追加,不予准许被告追加被告的请求。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7710号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被告辩称的合伙关系一节,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与案外人合伙关系的存在,即便存在类似关系,被告与其他人之间关于账款的约定不能对抗对原告工程款的支付,且原告并不同意向其他人主张权益,故对于被告追加被告的请求不予准许,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提供劳务一方提供劳务后,接受劳务一方应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关于上诉人主张应追加案外合伙人参加诉讼的上诉理由,上诉人是否与案外人合伙承包案涉工程,与其向被上诉人履行足额支付报酬的义务无关,上诉人应另行解决,故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五)在原告不同意追加时或者同意追加但不同意向追加的被告主张权利时,法院应裁定驳回被告追加被告的申请。但发生该程序瑕疵,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20)兵08民终400号

本院认为,关于焦点一,盈某公司上诉认为原审审理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雇主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伤害案件系不真正连带责任,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不诉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尽管被告享有追加被告的权利,但是被告的该项权利除了符合法定要件外还应当受到原告起诉权的限制,在原告不同意追加时或者同意追加但不同意向追加的被告主张权利时,法院应裁定驳回被告追加被告的申请。权某作为原告起诉时未对盈某公司提出诉讼主张,原审法院依某部队申请追加盈某公司为被告,并未征询原告权某的意见,存在程序瑕疵,但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

五、总结

综上所述,被告具有申请追加被告的权利,但被告追加被告的申请能否最终被人民法院准许,仍要注意是否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原告是否同意追加,追加被告的证据是否充分,原告是否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追加的被告承担责任。若法院已通知追加的被告参加诉讼,则再以被告追加被告程序违法为由申请上诉或再审,即便上级法院判定原审追加被告的程序违法,以被告追加被告程序违法为由进行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几率也较低。但如原告不同意由追加的被告承担责任,则法院判决被告追加的被告承担责任,也存在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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