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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好自己家的孩子——由“杯酒强奸案”引发的反思

近年来,党和政府日益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继修订,《家庭教育促进法》又新出台。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实效如何,一线司法机关和辩护律师有着最直接的体会。现谨以一起涉未成年人的法援案件为例展开论述,在具体情境中分析未成年犯罪成因,剖析未成年保护体系的疏漏等。

一、案情简介:事因同学相约在酒吧喝酒而起,三人被认定为强奸罪

9月30日晚上,学校正式放了国庆长假,杨金宝、吴俊豪预谋用酒将女孩灌醉后发生性关系,考虑到两人酒量不行,吴俊豪邀约其同学张清北、胡嘉亮陪酒,并在路上向二人叙述了喝酒目的。吴俊豪联系了不知情的初中女同学李胜男,李胜男又叫了其女性朋友王小柔。

在酒吧里,四人轮流与两位女娃以玩骰子的方式喝酒,王小柔醉酒后,被吴俊豪背至宾馆发生了性关系,后吴俊豪以拍摄了王小柔的裸照为由,胁迫未醉酒的李胜男和杨金宝发生性关系,此后吴俊豪试图与李胜男发生性关系未果。事发当晚王小柔的男朋友赶至酒店,意图教训一下杨金宝、吴俊豪等人,但因敲门未开,遂报警。

杨金宝、吴俊豪、张清北、李胜男系初中同学,胡嘉亮与吴俊豪、张清北系高中同学。案发时,杨金宝、李胜男、王小柔均为初中毕业后不再就读,吴俊豪、张清北、胡嘉亮仍在读高中。除杨金宝已成年外,其余均未成年。因张清北供述仅与受害人王小柔喝了一杯酒,故而暂将此案命名为“杯酒强奸案”。

公安机关当晚即抓获杨金宝、吴俊豪、张清北、胡嘉亮四人,除胡嘉亮未被批准逮捕外,其余三人均被移送审查起诉。杨金宝因已成年,被以强奸罪另案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检察机关指控,吴俊豪构成强奸罪,并有轮奸情节。检察机关同时指控张清北协助喝酒,构成强奸罪共犯。

吴俊豪、张清北均在一审阶段委托了律师,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中吴俊豪委托了两名律师,分别做了无罪和罪轻辩护。张清北的律师做了罪轻辩护。一审法院未认定吴俊豪具有轮奸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认定了张清北构成杨金宝、吴俊豪强奸罪的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吴俊豪以量刑过重为由选择了上诉,张清北因羁押时间已达到所判刑期,在宣判当日即被取保候审,故而张清北选择了不上诉。二审期间,吴俊豪委托律师做了罪轻辩护,张清北未委托律师,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们律所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

二、未成年人犯罪启示: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任一环节的漏洞都将是巨大的隐患

经我们详细阅卷,会见张清北,对此案中未成年人走上犯罪之路的细节反思颇多。在“杯酒强奸案”中,假如有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支持、法治宣传等因素介入,或可避免悲剧的发生,不至于多人就此中断学业,并失去人身自由。

1、家长是否注意到未成年人当晚夜不归宿?

案发当晚六人中,仅有杨金宝一人成年,其余均未成年,且有三名高中在读学生,平时他们均在家住宿。他们仅告知父母要和同学外出吃饭,但他们凌晨前后仍未回家,并未引起父母的高度注意。父母事后也很惊讶,“我们父母也想不通,平时在家很乖的孩子,咋就能犯罪?”

2、未成年人出入酒吧是否有过查验?

涉案受害人李胜男和王小柔曾担心酒吧不让未成年人进入,曾对被告人表示过犹豫,但实际上案涉酒吧并无任何查验管理,未成年人可自由出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禁止,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但经营者对此明文规定,往往选择了视而不见。

3、未成年人在酒店登记住宿是否有过查验?

涉案被告人吴俊豪和受害人王小柔入住时,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件,但前台未有任何询问而直接办理了入住,同行的其他未成年人进入酒店房间时,更未作任何登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但对此项规定,经营者同样选择了视而不见。

4、学校是否针对未成年学生开展过青春期教育?

涉案被告人杨金宝和吴俊豪事前几天曾通过网络多次联系,谋划利用女孩醉酒的方式与之发生性关系,两人将此计划告知了张清北、胡嘉亮,但听者并不以为意。案卷未能显示上述四人的行为动机,仅能通过简单交谈得知,他们曾经对性知识的好奇,或是受到了网络或影视剧的影响,而学校在此方面并没有很好地教育引导。

5、社会上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是否有实效?

涉案被告人共谋由杨金宝出资,吴俊豪找女娃喝酒,而受害人李胜男也只是当天临时联系的。即便张清北被抓入警局,其依然认为,即便自己喝了酒,但只要和女娃没有发生性关系,此案自己不会受到处罚。直到了看守所之后,张清北细细研读了《刑法》,才意识自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有偏颇。由此可见,这些年里类似进校园到操场上普法的效果多是大而化之,实效性值得商榷。

三、法援律师办案启示: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尚需法律职业共同体增进共识

我们曾就此案做过内部研讨,在梳理了公检法机关的办案环节之后,我们发现许多涉未成年案件在办理过程中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瑕疵或遗憾。在“杯酒强奸案”中,有些是因为操作落地问题,有些是因为理念认同问题,最后才是事实或证据争议焦点问题。

1、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是否能够得到落实?

在本案中,无论是未成年嫌疑人还是受害人,其在第一次被讯问或询问时,均未通知家长到场,而是安排了社区工作人员在场。询问笔录也未能显示,警察曾对此有过明确告知,当律师就此证据提出异议后,警察仅出具了简单的情况说明,表示警方曾征求过未成年人的意见,但未成年人拒绝提供父母的联系方式,或不愿意让父母知道。而一审法院对此证据进行了认定。

同样是参与陪酒的嫌疑人,胡嘉亮仅因为在第一次讯问中,对“开房间”的意思表述不同而未被认定为“共谋”,未进入司法追诉程序,但张清北则不是那么幸运了。辩护人注意到,往往第一次讯问特别关键,虽然警察并未有任何打骂行为,但其声音的高低可能都会影响到未成年人的供述。如果合适未成年人首选父母在场,则供述可能会有大不同。

2、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辩护的意义有多大?

在本案中,案涉未成年人通过看守所同监室人员的经验得知,聘请律师尽早介入刑事案件意义重大,因此盼星星盼月亮,希望父母为自己寻找最好的辩护律师。但父母在外部却听信了警察或他人的建议,认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意义不大,多迷信于找人托关系,因此直到一审阶段,被告人方才得以见到自己的律师。

待一审律师介入后,未成年被告人的多次供述均已固定,且被告人已被关押一年之久,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变得非常艰难,辩护空间和策略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辩护人时常在想,假如张清北案在侦查阶段即有专业律师介入,即便其构成“共谋”,但其与受害人王小柔仅喝了一杯酒,情节显著轻微,符合应当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但或因关押时间太长,其一审辩护律师并未提出此意见。

3、在当事人已认罪认罚情况下,律师是否可做无罪辩护?

吴俊豪在一审中认罪认罚,其委托的两名辩护律师在策略上分别做了无罪和有罪辩护,但在庭审中遭到了检察官的训斥。检察官问吴俊豪,你的辩护人做无罪辩护,可能影响到你的认罪认罚及定罪量刑,是否认可你的辩护人的意见?吴俊豪回答,我尊重我的辩护人。

检察官再次追问,你是否愿意继续聘请你的两位辩护人为你辩护?吴俊豪回答,是的,我认罪认罚。吴俊豪的辩护人就此向检察官当庭做了解释性发言,“根据最高院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律师可以有独立辩护意见和被告人认罪认罚不矛盾。”其实,上述解释性发言应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识,但在实际工作中,检察官往往对此火冒三丈。

4、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认定要慎重到什么程度?

一审判决认定张清北因与杨金宝、吴俊豪有事前共谋,且与受害人王小柔喝酒,最终王小柔因醉酒被强奸,李胜男虽未醉酒,但因被胁迫而被强奸,判决张清北构成强奸罪的从犯。相关供述表明张清北只与王小柔喝了一杯酒,法援律师在与张清北会见时,他也反复向强调“一杯酒”。那么这一杯酒是否足以让王小柔醉酒并引发后续的侵害行为,或者说这一杯酒在王小柔被侵害的结果中发挥了多大的作用?

辩护人认为,认定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必须慎之又慎,在审判实践中,必须根据行为与结果联系的紧密程度、行为导致危害结果产生的力量大小等因素综合评判。张清北的一杯酒不足以让王小柔醉酒,这一杯酒对王小柔醉酒继而被侵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实际帮助,且其共谋仅限于利用醉酒方式,不应对另外一起胁迫强奸的行为承担从犯的责任。

(5)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否能够做到更加精准明晰?

检察院对吴俊豪的量刑建议为七至九年,对张清北的量刑建议为一至二年,法院一审判处吴俊豪有期徒刑七年,判处张清北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虽然检察机关一直在强调精准量刑,各省高院也出台了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但呈现在被告人面前的只是最终的数字,上述刑期的基准刑是多少,增减幅度如何体现均无法得知。

以本案中被告人张清北的量刑为例,即便张清北构成强奸罪的从犯,但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其属未成年人,应当减少基准刑的10%-50%,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张清北符合诸多的量刑减让条件,但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我们无法得知,故量刑未必能够获得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内心认可。

四、一点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失效时,记得看好自己家的孩子

在办理此案之余,我常在脑海里想到自己的孩子,作为父亲或者母亲,我们要怎么做,才能避免自己的孩子走上错路,才能避免自己的孩子免受不受侵害?我们可以不求他们学习第一,但希望他们最起码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杯酒强奸案”的发生,可以说也能给为人父母者一定的反思。

1、看好自己的孩子,防止他们交友不慎、夜不归宿。

本案中的相关酒吧、酒店并未因容留未成年人消费或入住而承担任何责任,而家庭往往成为青少年脱轨后果的直接承担者。假如学校教育、社会支持等靠不上,则家庭教育必须跟上,要努力为孩子营造一个有爱的家庭氛围,时常与孩子们谈心,了解他们的交友情况,防止他们出入不适宜场所,并对他们进行有效的青春期教育和法治教育。

2、法援律师要认真负责,敢于进行独立辩护。

在本案二审中,张清北虽未上诉,但作为法援律师,我们依然做了充分准备,提出了自己的无罪辩护意见。有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未上诉,法援律师可能只是配合走走程序,二审法官甚至不会给辩护人多少发言时间和空间。但实际上,法援律师在法庭上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检察官表示会在庭后提交检察意见以回应。

3、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应保护,给他们一条自新的路。

在未成年案件发生后,社会往往将目光聚焦在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上,但辩护人认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保护。从侦查讯问到审查起诉,从开庭审理到量刑减让,法律赋予未成年被告人的诸多权利,必须得到严格落实。许多未成年人犯罪并未天性邪恶,而是一时糊涂导致酿成大错,因此也要给他们一条改过自新的路。

4、法治副校长亟需发挥作用,给未成年人脑海中划下一条法治红线。

教育部经与公安部等部门会商,出台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法治副校长每年在任职学校承担或者组织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以法治实践教育为主的法治教育任务。但法治副校长要怎么去做,这些课要怎么去上才能给未成年人脑海中划下一条法治红线?此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更多入脑入心的好方法。

《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家庭作为助力未成年人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方阵,被赋予了更重要的责任。子女违法或受害,父母心里必然最难受。期待在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多方努力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能够再上一个新台阶。

附:相关法律链接

1、《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作者:马永红,康达西安律所公益中心副主任。文中相关人员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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