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托事项是A公司交付的软硬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功能等。鉴定人认为该委托事项属于产品质量鉴定,因而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产品质量鉴定报告》。而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对产品有着明确的法律界定,即: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而计算机软件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作品种类之一,即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而并非加工制作出来的产品。显然,鉴定人针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性质有着明显错误的认识。
《产品质量鉴定报告》中并未提交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鉴定人认为,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8】164号文件的规定,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四大类”之外的鉴定不需要鉴定资质。事实上,这份文件的核心内容为:对于没有法律依据,拟申请从事“四类外”司法鉴定业务的有关人员、法人和其他组织,司法行政机关一律不予准入登记。该通知并没有说“四类外”司法鉴定业务相关机构就不再需要鉴定资质,因此,鉴定人对这份文件的理解也是不正确的。
1. 行政诉讼
意见简释:
(1)鉴定意见是指接受委托或者聘请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利用专门的仪器和设备,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书面意见。长期以来,部分法院将鉴定结论视为科学判断或者专门性知识,认为法院无法判断,因此直接认可其证据效力。但是,鉴定意见也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质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全部证据,综合审查判断。特别是对于有两份以上鉴定报告且相关矛盾的情况,法院更要进行实质审查,虽然从证据分类而言,两次鉴定的结论都可视为鉴定意见,但是法院如果仅从形式上审查,就会出现相互矛盾的结果。因此,必须对符合形式要求的鉴定意见进行证据效力审查,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鉴定意见的审查方式
首先,应审查鉴定意见所依据的基础事实。如果鉴定意见依据的基本事实与案件情况不符,最终作出的意见必然不适用于该案件。因此,对基础事实的审查认定标准与一般的证据审查不应有区别,不能因该事实是鉴定意见中的就不加甄别,直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如两份鉴定意见出具时间不一致,而不同时间段基本事实情况发生了变化,则应当考虑采用与该案件事实相符的情况下的鉴定意见。其次,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涉及鉴定意见的专家证人到庭参加庭询。由于鉴定意见涉及的专业性强,仅仅通过书面报告很多情况下难以作出判断,需要出具鉴定意见的专家作出具体的解释,同时也可以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帮助推进案件的审查。
再次,对于存在相互矛盾的鉴定报告的排除和取舍问题。可以通过两个报告的出具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分别到庭参加庭询的方式,也可以让他们对对方的报告给予相应的解释,帮助法庭作出判断。当然,必要时,法庭还可以考虑邀请其他权威专业人士对相互矛盾的鉴定意见发表专业意见,有助于法庭的进一步理解和判断。最后,对于鉴定报告本身的合法性也需要进行审查,如鉴定报告作出的机关是否具有相关项目鉴定的资质,具体工作人员是否有鉴定资质,鉴定报告形式是否合法,鉴定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等,都是需要综合考量的因素。
因此,对鉴定报告的审查也应当和其他证据一样,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判断,且审查的强度和深度可能还要大于其他证据,不宜直接采信。[2]
2. 刑事诉讼
第八十四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第八十五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3. 民事诉讼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2020年1月,人民法院出版社。
2.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8年第1次法官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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