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根据总统行政令,正式启动“对等关税”(Reciprocal Tariffs)机制。该政策允许美国在发现他国对美出口产品征收更高关税的情况下,对该国产品施加相应的“对等”或更高比例的进口关税。 该措施主要针对中国、越南、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等存在“关税不对等”问题的国家,涵盖钢铁、铝制品、电动工具、化工产品、纺织及消费电子等数十类商品。 一 政策出台的主要背景 特朗普政府认为,美国长期存在的贸易逆差问题需要解决。美国长期以来在商品贸易上存在巨额逆差,2024年的贸易逆差达到约2954亿美元。 特朗普政府认为,这一逆差源于他国对美出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及设置非关税壁垒,而美国对进口商品的关税相对较低,导致贸易不平衡。此外,政策目标也是背景之一。特朗普总统强调,通过实施对等关税,可以减少贸易逆差,恢复美国的经济实力,增强国内产业竞争力,有助于保护美国工人和制造商的利益。 二 政策出台的主要法律或行政执法依据 1.《1977年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IEEPA) IEEPA 是冷战时期为应对“经济战”与国际紧急状态而制定的,该法授权总统在国家进入“非常规经济紧急状态”时可限制或禁止对外经济行为。具体授权条款条文依据为50 U.S.C. §§ 1701–1707,即总统可在国家安全或经济受到“异常威胁”时,宣布紧急状态,并有权控制包括进口、出口、汇兑、金融交易在内的“国际经济行为”。在本次“对等关税”政策的应用中,特朗普总统在2025年2月13日签署行政命令,宣布特定贸易逆差国家的行为构成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进而启动IEEPA机制,对相关国家商品施加“对等关税”。然而,IEEPA 原用于冷战、反恐、金融制裁,其适用于贸易战是否越权,以及是否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紧急状态”仍然是法律界乃至美国国会质疑的问题。 2. 《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 Section 232) 该条授权总统在确认进口产品“危及国家安全”时,可实施关税或进口限制。2018年,特朗普政府援引232条款,对钢铁(25%)、铝(10%)加征关税。本次是否援引该条款并未明确提及,但有学者认为“对等关税”与232条款中的“国家安全”逻辑相似,有可能构成法律支撑之一。 3.《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Trade Act of 1974, Section 301) 该法条赋予美国贸易代表(USTR)在发现他国存在“不合理、不正当或歧视性贸易行为”时,采取关税或其他报复性措施的权力。这是一种单边制裁手段,可不经WTO授权。该法条要求首先进行调查,判断是否损害美国商业利益。例如2018年针对中国的“301调查”曾引发全面贸易战。虽然本次政策未直接提及301程序,但在行政令中提到了由USTR负责关税执行,实际上是类比301逻辑,即认为他国关税不合理而采取对等反制。 4. 总统行政命令及备忘录(直接依据) 2025年2月13日行政命令摘要中,要求商务部与USTR对全球对美关税结构进行审查;指示制定《公平互惠贸易清单》(Fair Reciprocity Schedule);明确授权USTR按名单征收对等关税。该总统行政命令结合IEEPA与301条款,构成本次“对等关税”政策的执法基础。 三 “对等关税”政策下各国税率界定的计算依据与方式 (一)计算公式 根据公开信息,特朗普政府采用了以下公式确定各国的对等关税税率: 1、基础关税:对所有进口商品统一征收10%的基础关税。 2、附加关税:针对与美国存在贸易逆差的国家,计算附加关税。计算方法为:将该国与美国的货物贸易逆差除以该国对美国的出口额,所得结果除以二,得出附加关税率。 具体公式表示为:附加关税率 = 0.5 ×(该国对美贸易逆差 ÷ 该国对美出口额) 3、总关税:基础关税与附加关税之和,即为最终适用于该国的关税税率。 (二)示例计算(假设2024年数据) 上述计算方法公布后立即引起巨大的争议与影响。多数学者认为该计算方法过于简化且未考虑各国实际关税水平和非关税壁垒,因而遭到经济学家的普遍批评。专家指出,贸易逆差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简单地通过关税手段试图消除逆差可能适得其反。此外,该政策可能对全球贸易体系产生深远影响,导致贸易伙伴国采取报复性措施,进一步加剧贸易紧张局势。 四 中国出口美国的企业可能的应对建议 (一)关于申请关税排除的具体路径与实施建议 “对等关税”并非WTO程序下统一征收,其依据的是美国本国的贸易法与行政命令,因此美方是否设立排除程序取决于USTR(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是否另行设立排除申请渠道。当前(2025年4月初)尚未公开设立排除申请窗口,但根据2018年“301关税”政策的历史操作模式,很可能在后续逐批公布征税清单时设立特定排除程序。 1、 历史操作先例:可类比“301排除机制” 2018~2020年间,美国对中国数千亿美元商品加征301关税,USTR曾设立“排除申请系统”,企业可就特定税号商品申请免除加征关税。 排除理由包括:(1)商品在美国国内无可替代来源;(2)加征关税对美国消费者或企业将造成重大负担;(3)商品未涉及“中国制造2025”或国家安全相关敏感领域。 成功案例包括:部分电子元器件、医疗用品、精密机械部件等曾获豁免,涉及海康威视、大疆、海信、美的等企业。 2、若USTR设立排除程序,中国企业如何操作? 建议企业指定法务或贸易顾问定期检查USTR网站、Federal Register公告;可通过美国本地律所或行业协会获取实时信息。若关税加征对象是“原产中国”,则由美国进口商提出申请更具实操性与说服力;中国企业需与美方客户协同准备材料,提供定制化申报理由。提前准备数据与法律分析材料包括产品独特性说明、市场占有率、替代产品调查报告、对美企业运营影响评估等;可聘请熟悉美贸法的跨境律师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协助。同步向中国主管部门汇报,中国商务部可代表行业在双边谈判中争取部分排除机会(如前次医疗器械、消费电子部分产品即为中美谈判结果)。排除成功后,若产品被纳入排除清单,将获得HTS豁免代码(如9903.88.xx);美国海关进口时应使用该代码申报,即可享受免加税待遇。 注意:排除通常有时效限制,需定期申请续展。 (二)中国及其他受影响国家的出口企业其他可能要考虑的法律救济与应对措施 1、调整原产地与贸易结构 利用原产地规则安排跨境分工(如中国生产零部件→越南组装→美方进口),使最终商品取得更低关税身份;需详细审查《通用优惠制度》(GSP)及RCEP、CPTPP成员国关税待遇规则。 2、规避“商业常驻地”误判 若企业在第三国设有实体,需明确分销、销售、技术支持的责任归属,避免被美方认定为“规避出口转移”的关联实体而受制裁。 3、启动合法抗辩机制 若企业或行业遭遇“选择性歧视”或关税设定不合理,可联同行业组织向中国商务部或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反制申请,例如机电、光伏、家具等出口商可联合提起行业协商机制。 免责声明 本微信公众号原创文章仅为交流讨论目的,不得视为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如您需要相关法律意见或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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