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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专题:电子仓单的效力及交付

作者:芮刚 夏慧敏 | 2021.06.07


栾川县豫广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平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17)沪01民终6125号

审级: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仓单质押、电子仓单、质押全设立、交付


争议焦点

1. 电子仓单是否有权利瑕疵?

2. 通过邮件发送仓单信息截屏是否可视为“交付”?


案件事实

案外人深圳某公司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豫广金属冶炼公司之间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深圳某公司委托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向豫广金属冶炼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为担保上述委托贷款债权,豫广金属冶炼公司与深圳某公司签订了三份《注册仓单质押合同》,向深圳某公司提供《注册仓单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注册仓单作为担保。三份《注册仓单质押合同》均约定,豫广金属冶炼公司以深圳某公司为质权人,在注册仓单及相关权利上设立质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委托贷款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质权设立方式是上诉人通过电子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平台提交仓单打印申请,同时提交仓单质押申请书,深圳某公司对注册仓单质押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与上诉人签署注册仓单质押合同,并通知电子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平台完成设质并启动质物监管;当上诉人发生未能按时足额归还委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等情形时,深圳某公司有权处置注册仓单。

另查明,深圳某公司与案外人西双版纳A公司签订了《注册仓单质押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深圳某公司对注册仓单质押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西双版纳A公司完成设质并启动质物监管,前述动作完成后按与融资客户约定的方式放款;西双版纳A公司接设质通知后将该批质押信息纳入质押监控清单,并将系统截屏图发送至深圳某公司指定邮箱,启动价格监控及实物商品监管。又查明,西双版纳A公司与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兵工物资公司)签订了《西双版纳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合作协议》,约定西双版纳A公司指定兵工物资公司的仓库为该交易所钼精矿的指定交割仓库;兵工物资公司接到存货人要求将指定库存商品制成西双版纳A公司注册仓单的指令后,应在核实商品信息无误后,及时回收相应的存货凭证,在电子仓单系统中录入符合交割标准的商品信息,制作电子仓单,并根据存货人的指令向西双版纳A公司提交电子仓单的注册申请。

再查明,2015年2月10日,兵工物资公司根据豫广金属冶炼公司的存货情况,出具了三张存货凭证,分别为50吨钼精矿、170吨钼精矿、1,660吨钼精矿,共计1,880吨钼精矿。后兵工物资公司将前述1,880吨钼精矿的仓单编号、交易商代码、交易商名称、仓库代码、仓库名称、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商标、仓单重量、单位等相关信息录入西双版纳A公司系统,制成37张注册仓单。

2015年2月13日,西双版纳A公司将前述《委托贷款合同》对应的三份《注册仓单质押合同》项下约定出质给深圳某公司的17张注册仓单备注为“质押”,上述仓单交易商名称为豫广金属冶炼公司、仓库名称为兵工物资公司、商品名称为钼精矿。后西双版纳A公司将上述备注为“质押”的系统截屏发送至深圳某公司指定邮箱。2015年4月29日,深圳某公司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委托原审被告向上诉人发放20,000,000元贷款。借款到期后,上诉人未依约归还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

2015年12月14日,深圳某公司向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转让涉案《委托贷款合同》及其从合同或其他关联法律文件项下,对豫广金属冶炼公司所享有之一切权利。


法院裁判观点

仓单质押本质为权利质押,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能否享有质押权应从以下两点判断:1.仓单权利是否有瑕疵;2.是否符合我国《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押设定之条件。二审庭审中,豫广金属冶炼公司确认仓单项下货物客观存在,不存在权利瑕疵,故可认定涉案质押权行使不存在法律障碍。而涉案仓单的形式是否具有瑕疵,本院认为,仓单编号生成的过程如下:将兵工物资公司的存货凭证录入西双版纳A有限公司交易系统后,由交易所系统自动生成。仓单形成过程与涉案《注册仓单质押业务合作协议》及《西双版纳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合作协议》约定一致。因此,涉案货物采用电子仓单形式具有合同依据。同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仓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该条并未将权利凭证限定为纸质凭证,因此,以仓单为质押标的物的,质押物仓单可以是除纸质之外的其他形式。因此,本案当事人采用电子仓单形式与约有据,与法无悖。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仓单质押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因此,仓单质押成立的两个法定条件是:1.当事人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2.权利凭证交付。对于《注册仓单质押合同》的效力,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故质押合同依法有效。关于权利凭证交付,豫广金属冶炼公司主张因其未向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交付过仓单,故质押成立缺少法定要件,质押不成立。对此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采用的是电子仓单,电子仓单的形式决定了该类型仓单只能通过电子交互的方式完成交付,而无法完成物理空间上的交付。本案中,西双版纳A公司将备注为“质押”的电子注册仓单的系统截屏发送至深圳某公司指定邮箱,自该截屏文件到达被上诉人指定邮箱之时,即完成了权利凭证的交付。因此,本案仓单质押设立的法定要件均已满足,仓单质押成立。


律师点评

本案的特殊之处系涉案仓单并非传统的纸质仓单,而是电子仓单。关于质押权人对电子仓单是否享有质押权,需关注的重点一是电子仓单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二是电子仓单的交付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仓单的形式要件,无论是《民法典》施行前的《物权法》,还是《民法典》本身均未作出明确限制。而依据原《合同法》第386条以及《民法典》第909条,虽然法律对仓单所记载事项做了列举式规定,但对于仓单的具体形式亦未作出规定。基于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可知,只要仓单所记载事项符合《民法典》第909条之规定,传统的纸质版仓单与电子版仓单均系合法有效的,可作为质押的标的。

有别于纸质版仓单,电子仓单无法进行物理上的“交付”,而必须经过电子交互方式。本案法院确认,通过在仓库的电子系统中录入质押货物的信息,并以截屏方式将该等界面信息发送给质权人这一形式符合电子“交付”的要求。

随着科技的发展及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化必会在今后供应链金融中应用更加普及。虽然法律法规对电子仓单这一形式以及电子交付未作出限制性规定,但企业最好将仓单的形式以及电子交互方式以合同约定的形式予以固定,以免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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