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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庆渝年”——企业家如何防范常见刑事法律风险(下)

作者:陈育炽 | 2020.07.17


前一篇我们通过三个案例,介绍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犯罪”“侵犯财产罪”三类犯罪,事实上,这也正是胡润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富豪特别报告”中,富豪触犯频率最高的三类犯罪。结合团队办理的实际案件,我们将详细分析这三类犯罪的成因,以及对应的防范方法。


贪污贿赂类犯罪

风险点提示:

企业家往往会认为贪污贿赂类犯罪属于职务犯罪,然而,民营企业家虽非国家工作人员,却极有可能成为贪污贿赂罪的共犯。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就明确规定,触犯贪污罪的不仅仅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同时要注意到,贪污贿赂类犯罪中,是否牟利并不能影响犯罪的成立,仅仅是一个量刑情节。例如,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完成了贪污公款的行为,均属于刑法上的共同犯罪,是否“分赃”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

应对方案:

1、构建有效的刑事合规体系

目前的部分司法裁判给了我们企业规避风险的新路径:在公司规章和会议纪要中明确禁止商业贿赂等行为,并定期对职工进行合规培训,彰显企业意志。一旦有职员或高管涉嫌商业贿赂,企业可以通过证明涉案人员是个人行为而不是公司行为,从而将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进行切割,阻却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

部分企业已经着手构建合规管理体系,如腾讯制定了《员工阳光行为准则》、阿里巴巴出台了《阿里巴巴集团商业行为准则》、京东设置了反腐合规部并公布了《京东集团反腐败条例》。

2、守住底线,减少不合规的“礼尚往来”

企业家给付的财物定性,对于其行为成立犯罪与否至关重要。收受双方的关系、感情、交往情况、物品价值、是否有请托等要素均对企业家行为是否合规影响重大。

然而当今社会,做生意送礼、请客是一种常态,因此企业家在支出相关费用的时候,一定不能私自做主,而要通过董事会或股定会等程序一致通过后,再申报相关公关费用。

企业家在“礼尚往来”过程中,切记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切莫因为不合规的行为,断送了自己的前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

风险点提示:

以民营企业家易触犯的高频罪名非法集资类犯罪、诈骗类犯罪为例,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经济纠纷中的一方报案,加上部分司法机关立案审查不严,导致草率立案罪名频繁变更,使得诉讼程序对整个企业的经营状况都造成影响。这些犯罪之所以成为民营企业家的犯罪重灾区,主要与我国中小企业“贷款无门”,资金需求无法通过金融机构满足以及民间资本闲散游离的现状有关。 

应对方案:

1、审查运作模式,合法募集资金

企业家面向社会募集资金时,要尽可能详细咨询律师和金融机构,确保自身主体资格和募集行为的合法性;在募集成功后,也尽量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对资金的使用一定要慎重,切忌将集资款用于个人消费。当然,这些法律规则复杂、专业性要求高的领域,一定要借助专业人员把关,制订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的方案。

2、定期开展业务及法律培训

提前做好业务培训、风险意识培训,加强高管与员工法律知识的学习,保证业务活动的合规、谨慎,预先防范法律风险。


侵犯财产类犯罪

风险点提示:

民营企业家,特别是企业的出资人、创始人犯此类罪,主要是因为秉持“公司的就是我的”思想,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因而以个人名义擅自占有或使用这些资金,另一方面,公司的财务制度建设不到位、单位款项收支不规范、审批程序不严格等问题也给这些企业家提供了漏洞。

实务中,企业家们或擅自使用公司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购买房屋、汽车等;或擅自占有、私分、转让所属企业的财产;或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或将合法持有的本单位财物进行非法处分或使用;或擅自支取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且不予归还……这些不规范的企业管理行为埋下了祸患,极易引发刑事风险。 

 应对方案:

1、完善企业决策机制,重大决策要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通过

重大决策要经过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不可对个人决策过于依赖,否则就会为企业财产带来风险,并可能招致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风险。同时,也有利于约束股东个人利用职务便利,借企业名义为己牟利。

2、健全财务体系,完善审批制度

不健全的财务体系,不仅可能带来税务法律风险,更有可能让企业资金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之中。完善的审批制度、可追踪的财务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财产,同样也为企业家撑起了制度的保护伞。 

3、留存相关证据,防止因缺乏证据而蒙冤

实务中,因为缺乏证据而百口莫辩的情形屡见不鲜。在很多案例中,一旦出现股东兵戎相见的局面,过往的口头约定通通不能作数,只有保留合法有效的书证,才能保护自身清白。做出重大决定时,要保留好相关的会议记录、签字笔录、工作流程、政府和公司的文件、合同文本及备忘录等文本,这些不起眼的行为可能会成为刑事案件中的救命稻草。

 4、严格区分公司和个人财产

作为企业的股东、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要明确公司资金和自有资金的界限,不能有“公司就是我的”“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的错误观念,严格区分公司资产和个人财产。当前的市场环境,对企业的风险防控能力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企业也应该在建设过程中树立“预防优于治疗”的意识,定期进行法律风险合规诊断,在日常经营中植入行政违法审查与刑事犯罪审查的模块,规范经营,远离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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