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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生殖领域法律问题解析系列(二):药品与医疗器械监管篇

作者:李丹丹 | 2020.07.16


在辅助生殖领域,不仅要重点分析技术应用方面的法律监管风险,医疗器械和药品企业面临的法律监管也值得关注。总体而言,我国药品和器械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经过多年修订补充已经比较成熟,作为细分行业,辅助生殖领域相关药品器械企业的法律监管规范和框架比较完善,在此,i医法律服务团队对辅助生殖领域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相关的普适性法律法规不再赘述,仅就该领域特有或较新的政策法规进行解读。


辅助生殖领域医疗器械法律监管

辅助生殖领域医疗器械又可细分为检测类医疗器械、操作类医疗器械和液体类医疗器械等等:

(一)检测类医疗器械

同其他领域一样,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必须依据患者的检查结果进行全方面评估,才能确定准确的后续治疗方案。检测贯穿辅助生殖诊疗服务全流程,因此检测类的医疗器械在辅助生殖产业链中占据重要地位。

一般而言,辅助生殖过程中检测项目种类较多,包括孕激素六项检测、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和其他激素测定等项目,所采用的检测试剂也多种多样。目前对辅助生殖的术前检测试剂盒在我国已基本实现国产化。这些较成熟的产品落在传统医疗器械监管框架内,研发生产企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申报并安排生产。

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9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公布新修订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8年第94号),而且在2019年12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又发布了《关于公布新增和修订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9年第91号)。上述目录汇总中,促卵泡生成激素(FSH)检测试剂、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抗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抗体检测试剂和抗透明带抗体检测试剂等几类属于免于进行临床实验的医疗器械,研发生产企业在安排研发项目和临床实验时需重点考量此目录的重要变化和指引作用,合理安排研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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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辅助生殖技术作为一种不断发展和迭代的技术,曾经在一些新兴领域,检测试剂处于无规可依的境地,比如在2020年之前,三代试管婴儿技术的临床检测试剂盒一直处于无合规产品可用的状态,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测单位在进行遗传学筛查和诊断分析时存在大量问题。直到2020年2月2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了国内首个三代试管胚胎植入前遗传学筛查试剂盒-胚胎植入前染色体非整倍体检测试剂盒(国械注准:20203400181),打破了这一尴尬局面。该产品的获批上市,意味着我国三代试管婴儿正式胚胎植入前遗传学筛查进入合规化时代。可以预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会进一步加强对辅助生殖技术领域创新医疗器械的严格监管,领域内相关企业需要关注业务的合规性问题。

(二)操作类医疗器械

操作类医疗器械产品指整个辅助生殖过程中需要用到的包含采卵针、胚胎移植导管、人工授精导管、培养皿、显微注射用显微镜和胚胎培养箱等所有专业设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9年组织制定的《辅助生殖用胚胎移植导管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和2020年最新发布的《辅助生殖用穿刺取卵针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对此类医疗器械中的部分产品的注册审查进行详细规定,对相关企业注册申报给予指引。

从医疗器械注册证取得层面而言,此类医疗器械已经实现部分国产化,取得注册证的国产产品主要是作为Ⅱ类医疗器械注册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取卵针、单腔/双腔取卵针和胚胎移植导管类产品。随着需求的增长和主管部门监管能力的强化,未来会有更多国产器械获得注册证,为患者提供便利。

(三)液体类医疗器械

辅助生殖领域液体类医疗器械是指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人类体外辅助生殖技术用液,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发布的《人类体外辅助生殖技术用液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人类体外辅助生殖技术用液是指与人类配子和/或胚胎发生直接或间接接触,以准备、培养、转移或存储人类配子和/或胚胎的液体类医疗器械产品,如:取卵液、卵子与胚胎处理液、精子洗涤液、精子密度梯度分离液、精子制动液、体外受精液、卵裂胚培养液、囊胚培养液、配子/胚胎冷冻液、配子/胚胎解冻液、培养用油等。

该类产品总体要求较高,国内对进口产品的依赖性强。目前尚未有国产培养液拿到医疗器械注册证。新冠疫情期间,更是出现对该类产品的断供担忧。但是作为直接作用于人类生殖细胞和胚胎的产品,我国国家器械审评中心的审查态度一直较为谨慎严格,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严格管理。值得关注点的是,目前体外辅助生殖培养用油、精子密度梯度分离液、精子制动液、颗粒细胞去除液和体外辅助生殖用操作液均已进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这些技术相对成熟、短时接触及风险程度较低的产品进入市场门槛相对降低。随着国内相关企业和监管部门对产品本身的了解和熟悉,以及大量实践积累,相信不久会有国产培养液上市。事实上,依据公开资料,目前部分国产产品已进入临床评价阶段,进入医疗器械注册的最后一个阶段。


辅助生殖用药的法律监管

辅助生殖药物治疗主要分为4大类,依次为降调节(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使生殖激素的自然生成暂时降低)、促排卵(促卵泡素,促进卵泡的生长和发育)、诱发排卵(绒促性素,使卵子最后成熟)及黄体支持(黄体酮,使子宫内膜为胚胎着床做好准备)。

总体而言,辅助生殖用药符合药品的一般法律监管体系,我国已经有部分国产药物获批上市。药品研发领域技术壁垒高,研发周期长,目前我国监管严格,法律法规也相对比较完善。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2020年修订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规范了药品研发与注册申报环节,同时随着国内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政策和生物药审评体系的不断完善,辅助生殖用药将持续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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