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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反诈防线,共营无诈校园--高校学生涉“两卡”犯罪现状分析及防范建议

作者: 张亚林 贾秋颖 韩伦 | 2021.07.21


序 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现代通讯技术的高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颗社会“毒瘤”也在逐步实现迭代升级。并滋生出与其相关联的网络黑灰产业链,非法买卖手机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便是其中重要一环。而部分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在利益诱惑面前,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工具人”,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校学生成非法买卖“两卡”的重要群体

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五个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被告几乎均为在校学生,因非法出租、出售两卡或者为诈骗团伙提供转账、套现、取现等帮助,最终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基本情况如下:

以上典型案例表明,一方面,司法机关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坚持源头打击、全链条惩治,同时深挖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对于非法出租、出售“两卡”的行为,坚持严格打击、准确认定罪名,依法定罪量刑;另一方面,对于涉“两卡”犯罪的在校学生,秉持惩治和教育挽救并重、“少捕慎诉慎押”的理念,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一贯表现等情况从宽量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加强教育与管理,帮助学生悔过自新、走上正途。


刑事司法文件释放“精准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信号,兼顾“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

最近几年我国相继出台的刑事司法文件,体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上下游关联行为全方位、全链条斩断的决心,进一步释放了采取“靶向性”精准打击、加重打击力度的信号。

早在2016年12月19日,两高一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一》),从入罪门槛、加重处罚情节、关联犯罪惩处等方面进行了具体化规定,有效遏制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2021年6月17日,随着涉“两卡”等相关犯罪的泛滥,两高一部又以问题为导向,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在《意见一》基础上,对涉“两卡”等关联犯罪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

首先,《意见二》明确了非法交易“两卡”犯罪行为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的具体法律标准。其中第七条规定,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可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帮助”行为。

其次,《意见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帮信解释》),在第九条中补充规定了《帮信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即: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数量”问题的具体适用标准,仍值得探讨。例如,当犯罪嫌疑人信用卡、银行卡或非银行账户等不超过5张(个),同时手机卡、流量卡不足20张时,不同卡种之间是否可以按比例进行折算进而得出嫌疑人达到犯罪标准的结论?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尚无法律及相关司法文件对此予以明文规定。因此该种情形下不宜直接进行折算。

第三,加大了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关联犯罪的惩处力度。《意见二》第二条规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作案工具、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由此形成多层级犯罪链条的,或者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与之相呼应的是,202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2015年该项《解释》进行了修正,删除了第一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入罪标准。该项修正与《意见二》的相关规定的结合适用,从整体上达到了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效果。

此外,《意见二》坚持区别对待,宽严并用原则。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将依法从宽处罚。特别是对于被诈骗犯罪集团蛊惑、利诱而参与实施诈骗的在校或刚毕业的大学生,仍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根据其犯罪情节、危害程度,依法予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等从宽处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防范建议

1、大学生自身应增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知识储备与实践能力,培养辨别游离在身边的犯罪风险能力;此外,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并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切忌贪图便宜,增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免疫力。

2、各高校要加强防诈教育宣传与防范工作,引导学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1)注重与司法机关、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的沟通协调,不定期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在校园内开展“电信网络诈骗”专题讲座,通过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及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学生全面揭示电信诈骗犯罪的具体手法,并对学生兼职及就业活动实施正确的引导,及时提示风险,帮助学生提高辨别违法犯罪的能力,防止在兼职就业过程中落入违法犯罪“陷阱”。

(2)校园网络安全中心切实提升网络监管水平与职责,提高对可疑网址的筛查能力,及时拦截疑似诈骗等非法网站,净化校园网络环境。

3、各级检察机关和教育部门要把反电信网络诈骗侵蚀高校学生、防止学生成为犯罪分子的办卡“工具人”作为校园法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校合作,借助高校提供的宣讲平台,联合开展法治宣传,以案释法,共同营造反诈防诈的良好氛围。

4、此外,各金融机构、电信公司也需加大审查力度,在学生办卡时充分提示风险,对于同一身份证一次性办理多张手机卡、银行卡等异常行为,加大审查与核实力度。

高校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及时挽救大学生免遭电信诈骗犯罪的侵蚀,需要包括大学生自身、校园与社会各界的齐心协力、共同防治,如此全社会形成打击合力,扼杀电信网络诈骗的生存空间,给在校学生创造一个“无诈”的良好环境。




附:高校学生远离涉“两卡”犯罪贴士

1、切勿买卖“两卡”。将“两卡”与个人身份信息深度绑定,以防陷入电信诈骗犯罪;若被不法人员利用,将其用于设立公司,从事各种信用贷款,也将在今后形成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对求职生活产生负面影响;

2、在求职兼职过程中擦亮双眼。警惕公司频繁要求应聘者使用个人身份信息办卡为公司所用,或让应聘者以签字等方式用个人信用为公司提供担保;

3、入职后,若遇到公司业务员给予诱骗话术培训、向客户做非常规的回报率承诺,并要求劝说亲友投入公司产品或项目,称能够赚取高额提成返点,或者公司存在在钓鱼网站上从事页面维护、冒充基金、证券等从业人员宣传等不合理经营的,应及时辞职或向司法从业者进行咨询,以免变成电信诈骗的帮凶;

4、在遇到“两卡”犯罪时,应在第一时间内选择报警,保存手机通话和聊天记录、报警记录等,做好自我保护,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两卡”犯罪: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参考文献:

1.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2. 戴长林,《网络犯罪司法实务研究及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

3.吴照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原因论[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0(4):27-34;

4.陈龙涛,张雨薇等,基于网络安全视角的大学生网络诈骗防范研究[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5);

5.陈敏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洗钱分析与识别[N],第一财经日报,2020-02-26(A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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