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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典》继承编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思考

作者:候蓓丽 | 2020.06.12


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最终分割处理前,这段期间,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如何进行管理?如何保护遗产不被毁损、灭失?这就涉及到遗产管理的问题。现行《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关于遗产的管理问题,《继承法》中只有上述规定,而该规定很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此次《民法典》编纂中,在继承编第四章对遗产管理人的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这也是《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亮点之一。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对《民法典》中的遗产管理人规定进行解读和思考,以供参考。


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

《继承法》中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并未规定遗产管理人。《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关于遗嘱执行人,《民法典》沿用了该条款规定,只是将“公民”改为“自然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就是说,自然人在立遗嘱时,可以同时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实践中,不少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忽略了这一规定,立遗嘱时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以致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之间因为遗嘱问题产生纠纷。同时,现行法律对于什么是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的作用、如何选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等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一)遗嘱执行人

关于遗嘱执行人,并没有统一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遗嘱执行人是依被继承人的指定或法律的规定执行遗嘱的自然人或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有的学者认为[1],有权执行遗嘱的人,即为遗嘱执行人。[2]从定义上看,遗嘱执行人的主要职责就是执行遗嘱。对于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相当于遗嘱人通过遗嘱委托遗嘱执行人在其死亡后执行遗嘱。虽然被代理人死亡是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之一,但是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具有特殊性,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如果“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则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如果遗嘱人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二)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都是为了管理遗产所设,但是两者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区别。遗嘱执行人只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情形,而遗产管理人适用范围则广的多,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情形。[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虽然《继承法》并未规定遗产管理人,但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将继承人作为遗产管理人,例如下面这个案例,法院将继承人认定为遗产管理人,并判决其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民法典》施行后,则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来选任遗产管理人,填补了立法上的空白。

【参考案例1】蔡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6)京0106民初9034号

裁判观点:对于蔡某1死亡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现蔡某1已经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蔡某1死亡后,除许某外的其他继承人蔡某2、陈某、蔡某作为蔡某1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应当在遗产范围内对蔡某1所欠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关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建议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确定遗产管理人是有顺序的。继承开始后,首先看是否有遗嘱执行人,如果有,则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则继承人进行推选。如果继承人未推选,则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则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二,如果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应当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方式用书面形式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三,村民委员会作为特别法人,可以作为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民法典》在总则第三章法人部分,专节规定了“特别法人”,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

第四,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这种情况适用于遗产管理人有争议的情形,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例如被继承人死亡,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有的放弃继承,有的要求多分,各方就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无法达成一致,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为了能够实现债权,可以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六大职责和获得报酬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如果遗产管理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就是要妥善管理遗产,避免因遗产分割产生纠纷。在《民法典》颁布前,实践中也有不少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案例,例如本文的参考案例2。笔者曾看过一篇新闻报道称,“经营生鲜水果的刘先生因为车祸突然去世,去世时,他的仓库内还有一吨高档水果待处理。因为对遗产的划分有分歧,刘先生的父母和其妻子大打出手,各不相让。无奈,水果店只有关门,仓库内的水果也全部坏掉,损失惨重。”[4]如果当时有遗产管理人介入,对仓库内的水果妥善管理,受益的最终还是继承人。

从上述六大职责来看,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涉及清理遗产、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债权债务、执行遗嘱等方面,而这些管理措施还是比较专业的,对遗产管理人有一定的专业技能要求。例如在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时,首先要审查所涉财产是否属于遗产,要确定遗产的范围,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删除了《继承法》第三条对于遗产范围的列举式规定,这就需要遗产管理人需要运用专业知识进行判断。又如遗产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还可能涉及诉讼,这也需要进行专业处理。

遗产管理人除了履行上述职责外,有权获得报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遗产管理是一个长期性的活动,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的过程中,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因此,根据该条规定,遗产管理人有权获得报酬。

【参考案例2】王某1与陈某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案

案号:(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415号

裁判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占用系争房屋是否具有合法的依据。对此,本院认为,王某某系孤老,其身亡后需要有人处理后事。张某某作为王某某的外甥女,承诺处理王某某的身后事宜,《承诺书》上有王某某的部分亲属、好友及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名确认,故其取得系争房屋产权证并实际管理、出租系争房屋确系经过其家庭内部及相关部门的协调确认。陈某根据张某某出具的系争房屋产权证、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的《承诺书》,有理由相信张某某有权代表系争房屋权利人出租系争房屋。且陈某与张某某就系争房屋签订过三次租赁合同,在王某1取得系争房屋产权证之前,陈某已实际使用系争房屋两年半有余,王某1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王某某去世后至其取得系争房屋产权证之前,其抑或王某某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就陈某长期使用系争房屋曾提出过任何异议。陈某与张某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亦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故陈某据此占用系争房屋并无不当。综上,在陈某承租系争房屋期间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原审对王某1要求陈某迁出系争房屋并按照其主张的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于法不悖。王某1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遗产管理人未确定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之一

除了继承编中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外,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还关系着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权利无法行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债权人也因为无请求或起诉的相对人或不知道相对人是谁,而无法主张权利。因此,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未确定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下面这个案例就是遗产管理人未确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参考案例3】张某、张某1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2019)黔05民终5197号

裁判观点:诉讼中被告张某认为原告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规定,被继承人张某某死亡后,其遗产并没有明确遗产管理人,当事人之间因继承遗产进行诉讼从而导致本案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因此,本案在起诉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正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所述,《民法典》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不仅有利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而且能够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


注释:
[1] 刘心稳:《中国民法学研究评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

[2] 郭明瑞、房绍坤:《继承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4页。

[3] 黄昶盛:《遗产管理人问题研究》,载《知识经济》2014年第9期,第22页。

[4]《遗产纠纷官司一打打几年?新设遗产管理人减少遗产毁损》,来源:https://3g.163.com/local/article/FDFVL71N04218FF3.html?from=history-back-list, 2020年6月1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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