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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再次敲响公司股东权益调整制度安排的警钟

作者:张力 | 2020.04.27


4月26日当当控股权之争再次进入大家视线,引发各方尤其是家族企业的深入思考。其实,除国有企业外,做好股东权益安排是每个公司都需要考虑的大事。作为公司证券业务律师,就公司股东权益制度安排做如下分析。


股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股权是股东权利的简称,是指基于公司股东身份所取得的综合民事权利,这种综合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的属性,如获得分红和处置收益;也有非财产权的属性,如在股东名册上登记为股东。

股权是法律上完整的所有权,可以通过初始投资的方式原始取得,也可以通过继承、赠与、受让等方式继受取得。

既然是所有权,那么,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项民法上的所有权权能也同样适用于股权。

具体分析如下:

占有权是指在公司章程中、公司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文件、登记结算公司(上市公司)中列名为股东身份并记载持股数量的权利。

收益权是指获得公司分红、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处分权包括将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赠与、继承以及将公司股权设置质押的权利。

使用权内容比较广泛,列举如下:

(1)表决权: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

(2)董事、监事提名权

(3)股东(大)会提案权:股份公司股东要求持股数量超过3%。

(4)自行召集召开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持股比例超过10%,股份公司股东要求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

(5)知情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记录、债券存根,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需要有合法的目的。

(6)建议和质询权:就公司经营事项提出建议和质询的权利。

(7)决议撤销权:对无效或可撤销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行使司法确认无效或撤销权。

(8)诉权:股东权利受到其他股东、公司、董事高管侵犯时的司法救济权,如即将发生的瑞幸咖啡投资者对相关方提起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9)代位诉讼权:若公司董事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权益,但公司怠于行使诉权,股东可以代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行使该项权利时需要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超过1%。

(10)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如下情形:符合利润分配条件、连续五年盈利但连续五年不分红,或公司合并、分立、转移主要资产,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继续存续的情况下,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从而退出。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因对公司做出的分立、合并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和优先增资权(如有)。

(12)公司解散请求权:要求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0%。


股权上述四项权能可以全部行使,也可以部分放弃

既然是权利,股权的上述四项权能就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即可以不受限制地完整行使,也可以限制部分权利的行使。当然,这种权利行使的限制实质也是部分股东权利的放弃,所以,需征得股东的同意,并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无效。

从法律规定,这种放弃/限制即为公司法的意思自治范畴,举例如下

1、公司股东可以约定股权不允许继承和对外提供担保是对股权处分权的限制。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对表决权进行限制),也可以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对收益权进行限制)。

3、上市公司(如科创板)允许达到一定规模且具有良好公司治理条件的公众公司设置不同类别表决权。

4、股权激励文件中通常约定高管在公司股权激励过程中获得的股权不允许对外转让是对股权处分权的限制。

5、中国平安(601318)最新章程(2019年12月10日第23次修订)第113条第(三)款规定“任何股东推荐的董事不得超过2名”是对股权使用权的限制。

 

股权上述四项权能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行使

作为民事权利,股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行使,可以委托的股东权利一般是股权使用权。如《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国资委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便属于法定委托。

最常见的协议委托是表决权委托。这种做法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经常使用。如红日药业(300026)2019年1月21日公告,为支持新股东取得公司控股权,公司部分股东将其持有的6%的股权表决权委托与新股东行使。


以家族企业为例,调整股东权益的制度安排的四种模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起来使用)

第一种模式:调整现有股东之间的股权结构

随着公司的发展,作为股东的家族成员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对公司实施控制或重大影响以及对公司的贡献等多个方面通常会发生变化,这时候初始设定的股权结构可能不适合公司当前情况,也不利于公司未来发展,更有甚者会发生股东抱怨或股东矛盾,所以,需要及时调整,使之适合公司当前情况并有利于未来发展,及时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如将原来的40:30:30股权结构调整为65:20:15。

第二种模式:在不调整股权结构的情况下调整其他股东权益

如以强化公司控股权为目的,在保持现有股权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可做如下股东权益调整:

1、表决权制度安排

(1)一致行动协议

(2)表决权委托:对不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也没有能力、没有兴趣行使表决权、没有必要享有表决权或有可能滥用控股权的家族成员股东将其表决权概括性委托第一大股东行使。

(3)优先股:放弃表决权获取固定收益

2、处分权限制

1)限制小股东的处分权,如不允许股权质押、不得向家族成员之外的第三方转让。

(2)严格限定股权继承,如小股东股权不允许继承,或者允许继承但对股权继承对象的选择和程序有严格的要求、继承股权的表决权有限制等。

(3)明确列示发生某些特别情形(如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时股权必须退出。

第三种模式:增加部分家族成员直接持股

这种调整模式实质是把公司股权作为家族家族财产在家族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如将部分股权分配给尚不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夫/妻一方、父/母一方或子女一方或多方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从家族成员角度讲,不是所有的家族成员都需要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对于不合适、没必要出现在股东名册上的家族成员可以用能够保障其收益权的方式进行权益调整;对于确需出现在股东名册上的给予直接持股,但同时也建议结合表决权安排、处分权限制等制度安排相应调整,确保权益调整目标的实现。

第四种模式: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形(包括意外)作出应对预案,做好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制度安排

如股权继承问题、通过遗嘱方式处理自然人尤其是控股股东名下股权分配以及股权表决权安排等事宜。

在私公司家族企业传承这个问题上,市场上公认的成功案例是方太集团。方太集团成立于1996年,创始人茅理翔先生最终选择了儿子作为家族企业的传承人,为此,他调整了股权结构,同时对女儿名下的股权作为表决权制度安排,这样确保儿子可以更好地运营与管理家族企业,顺利完成了家族企业的传承。


结论

公司股东权益设置与调整属于法人治理架构顶层设置的内容。“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句古话用在企业股东权益调整上再恰当不过了。因为从法律角度讲,如果不事先对股权做些特别约定并通过相关法律文件体现/公示出来,股权便自然具备全部法律属性。对于股东权益调整这件事情来说,最重要的是时机,抓住调整股东权益的良好时机,便是主动调整,否则只能被动应对(就像现在的当当)。做好企业股东权益调整与制度安排,从消极的角度讲是为防止未来的控股权之争,但从积极的角度讲,则是为了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以制度的力量保障企业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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