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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离婚之股权分割相关法律问题探究 ——由李国庆“夺章”事件引发的思考

作者:候蓓丽 | 2020.04.27


事件回放

4月26日,三言财经发表文章《独家:李国庆率4大汉赴当当夺回公章,宣布全面接管当当,“罢免”俞渝》[1] 文章中称:“三言财经从消息人士处获悉,李国庆取章事件属实,目前李国庆和俞渝还未离婚,双方是合并大股东。消息人士对三言财经表示,李国庆拿公章的目的是:为撤销裁员等不适当的决定,并建立董事会。李国庆还在当当张贴了一张‘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除了例举俞渝种种‘不当行为’,更重要的是宣布李国庆已经于4月24日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成立董事会,由李国庆、俞渝、陈立等担任董事,选举李国庆为董事长与总经理;并自4月24日俞渝不再担任当当执行董事、法人、总经理,选举其为董事;李国庆作为当当董事长、法人、总经理,有权依法全面接管公司,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此外,已被开除员工可重新返岗,并将进行股东分红。”

对此,当当网回应称:“李国庆在当当没有任何职务,李国庆发布违法、无效的股东会决议,抢夺公章,侵害其他股东利益,严重影响当当人的心情。”[2] 

此次李国庆“夺章”事件,不仅是公司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之战,而且涉及公司股东离婚时的股权分割之争。本文以此事件为切入点,在对李国庆与俞渝离婚纠纷案件涉及股权分割事件梳理的基础上,对公司股东离婚股权分割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供参考。


相关事实梳理

(一)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结构[3] 

 

笔者通过“启信宝”查询了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结合上图,梳理如下:

1997年7月8日,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股东为电子商务(中国)有限公司。

1999年,李国庆与俞渝共同创办了当当网。

2004年8月24日,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

2010年8月12日,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由电子商务(中国)有限公司变更为电子商务(中国)当当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0日,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资人由李国庆、俞渝变更为俞渝(持股比例64.20%)、李国庆(持股比例27.51%)、天津骞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持股比例4.4%)、天津微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持股比例3.61%)、上海宜修企业管理中心(持股比例0.28%)。

2018年8月20日,天津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俞渝,公司股东为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2018年8月30日,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理事)、经理、监事变更,在李国庆担任总经理的基础上新增俞渝任执行董事、陈立均任监事。2018年8月30日,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投资人,电子商务(中国)有限公司退出,变更为天津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法人股东,持股比例100%。

2019年2月14日,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俞渝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陈立均仍然担任监事,同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李国庆变更为俞渝。

2019年2月20日,李国庆宣布离开当当网。

2019年4月2日,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监事由李国庆变更为阚敏。截至4月26日,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俞渝,其同时兼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二)离婚纠纷案概况

1996年,李国庆与俞渝结婚。[4] 

2019年10月23日,李国庆发布微博,称7月底已经向法院递交诉状和俞渝离婚,并称,2019年10月17日,其与俞渝收到法院开庭传票,但俞渝以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5] 

2019年11月29日,李国庆和俞渝离婚纠纷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关于股权问题,据报道,李国庆表示,此次开庭他的诉求是离婚和平分股权,他认为自己的要求很合理。当当方面表示,实际上股权在三年前已进行合法分割。资料称,2016年8月至9月期间,俞渝、李国庆及其儿子签署了文件,三者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6%、24%和20%,期间商讨和文件签署历时数月,律师、李国庆、俞渝、公司管理层等多人参加。[6] 4月26日当当副总裁阚敏接受新浪科技采访时称:“俞渝持股52.23%,李国庆持股22.38%,两人的孩子持股18.65%,管理层两人分别持股3.58%和2.93%,孩子股份在孩子名下。具体是否平分,还需要法院判决。”

关于和解问题,4月26日当当副总裁阚敏接受新浪科技采访时称:“今年年初有个和解谈判,但到了2月份,李国庆单方面终止了和解,目前双方都要等待公正结果。”

截至4月26日,李国庆和俞渝离婚案尚未判决。


公司股东离婚所涉股权如何分割

通过上述事实方面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李国庆和俞渝婚后共同出资设立,目前双方均有持股,且双方在离婚纠纷案中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股权分割问题。因案件尚未判决,分析资料有限,本文从离婚纠纷涉及股权分割的司法审查要点入手,对本案进行分析。

(一)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有无协议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在离婚时分割公司股权前,需要确定双方是否签署过财产协议或者婚内财产约定对公司股权及投资收益的归属进行约定,如果有约定,那么约定优先。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虽然双方对股权及收益的分割进行约定,但如果一方存在上述法律规定之情形,则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款双方可以协商。

李国庆与俞渝离婚纠纷案中,从目前所获信息来看,公司股权结构的工商登记信息与当事人接受媒体采访所述并不一致。如果当当所述“俞渝、李国庆及其儿子签署文件已将公司股权合法分割”属实,那么法院需要对该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审查,并对协议签订前后的实际控股情况进行核实。

(二)双方对股权分割未约定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若夫妻双方未对公司股权分割进行约定时,由法院予以裁决。司法实践中,分割股权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夫妻双方在公司中的持股现状

持股方式是影响股权分割的重要因素。在李国庆与俞渝离婚纠纷案中,所涉公司工商登记股权情况看,俞渝持股比例64.20%、李国庆持股比例27.51%,夫妻双方在公司中均有持股。但是工商登记不等于夫妻财产约定,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名下的股权都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予以考虑。另外,对于持股现状,法院在分割股权时,需要考虑保护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还需要考虑股权分割是否涉及案外第三人的利益,如果涉及,则在离婚诉讼中不能分割该股权,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另行处理。

2、是否存在少分或不分的情况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等行为的,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权利人有权依法主张保护自己的权利。这里所说的隐匿、转移、变卖等,是指一方通过采取上述行为,使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权利受到损害,或使财产脱离另一方的控制或造成财产价值的减损。在主观上,实施该行为的一方须为故意,通过这些行为,达到侵占财产的目的。如果其系因过失行为导致的共同财产毁损,不应适用该条规定。但是《婚姻法》只规定了少分或不分,还是比较原则,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于少分、不分是有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比例、金额等,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予以处理。

需要提示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存在上述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一定要在离婚时才可以主张权利。

3、夫妻一方是否存在过错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目前《婚姻法》在财产分割方面,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并不存在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过错方的行为往往会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之行使,也是作为分割股权考量的因素之一。《民法典(草案)》对此有所改变,《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增加了“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民法典(草案)》通过并施行,是否存在过错是分割财产需要考虑的原则之一。

李国庆与俞渝离婚案中,李国庆提出要求平分股权,在双方对公司股权处分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都会通过上述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并且还会考虑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而并非简单的“一人一半”。因此,对于影响股权分割的因素,需要看双方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


如何避免股东离婚分割股权对公司的影响

股东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是建立在法院判决离婚的基础之上的。但是,李国庆和俞渝离婚纠纷案尚未作出判决。根据媒体采访,李国庆称俞渝在离婚纠纷案中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不同意离婚。李国庆也提交了分居的相关证据,曾在采访中称“夫妻分居22.5个月,感情破裂”。[7]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果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有可能会做出驳回离婚诉请的判决,自然也不会处理公司股权分割问题。李国庆只能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再次起诉离婚(当然,在此期间,俞渝起诉离婚不受六个月的限制)。这就意味着,二人之间关于股权之争——进而关系着公司的控制权之争,还会在一段时期内持续。特别是4月26日发生李国庆“夺章”事件后,当当网宣布遗失公章即日作废的声明,双方的矛盾已经从离婚波及公司经营了,接下来还可能会涉及股东会决议效力、公司证照返还等问题。由此可见,公司股东离婚问题不仅仅是个人身份关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更关系着公司的命运。那么,如何避免股东离婚分割股权对公司产生影响呢?

(一)通过财产约定避免离婚时在财产分割方面的争议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签订财产协议是为了预防双方离婚时就相关财产分配等问题产生争议,如果双方婚姻生活稳定,这个协议在某种程度上讲,作用和功能类似于保险,是一种对意外的保障。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签订协议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协议中涉及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尽量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减少离婚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实践中绝大多数公司股东离婚,当事人一般都会选择协议离婚,少数通过法院调解离婚。主要原因是公司股东离婚,不仅是分割股权,更是对公司的控制权的处置。在此情况下,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不仅符合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也符合离婚双方共同的利益。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能够在保证公司稳定经营的前提下,以双方能够接受的方式达成财产分割方案。因此,类似于当当网这种大公司股东离婚争议应尽量低调处理,尽量避免诉讼离婚,减轻或避免媒体、舆论对公司经营的不良影响。


注释:(向下滑动浏览)

[1] 三言财经:《独家:李国庆率4大汉赴当当夺回公章,宣布全面接管当当,“罢免”俞渝》,https://mp.weixin.qq.com/s/4jPRN4i7yfDAJbbrnhKHUg  ,2020年4月26日访问。

[2界面新闻:《当当声明:李国庆发布无效股东决议侵害其他股东利益,影响当当人心情》https://mbd.baidu.com/newspage/data/landingshare?pageType=1&isBdboxFrom=1&cOntext=%7B%22nid%22:%22news_9613157430070180371%22%7D, 2020年4月26日访问。

[3股权结构图来源于启信宝,查询时间2020年4月26日。

[4聚富财经:《李国庆背后的神秘女人 一起打拼创业 结婚已有22年》,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21268928582327525&wfr=spider&for=pc , 2020年4月26日访问。

[5新浪财经:《李国庆发文: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离婚 自己的忍耐已耗尽》,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9-10-24/doc-iicezzrr4486859.shtml, 2020年4月26日访问。

[6三言财经:《独家:李国庆率4大汉赴当当夺回公章,宣布全面接管当当,“罢免”俞渝》,https://mp.weixin.qq.com/s/4jPRN4i7yfDAJbbrnhKHUg  ,2020年4月26日访问。

[7腾讯棱镜深网:《独家直击李国庆俞渝离婚案现场:女方缺席,男方要求平分百亿家产》,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1526816258472183&wfr=spider&for=pc , 2020年4月26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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