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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法律实务专题二:适当性义务案件司法审判现状

作者:冯皓 郝晓武 王燕 | 2022.01.25


本文是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法律实务专题第二篇,继《适当性义务规则体系的历史演进》(点击阅读)后,本文将从案件概况、案由分布、程序分布、审判结果等角度对适当性义务案件司法审判现状进行实证分析。


经笔者检索已公布的485件适当性案件裁判文书可看出,超过一半案件中投资者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或部分支持,显示出法院近年来对投资者保护力度较大,也凸显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现象不在少数,亟需进一步规范。适当性案件中,二审法院发改率达到20%左右,比普通案件10%左右发改率超出100%,也显示出法院内部对适当性义务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援引依据、法官共识均存在相当争议和裁量空间。

一、研究方法

本文以2021年12月15日为时间节点,以Alpha案例库为案例检索基础,在Alpha案例库中通过以下路径:“案例”-点击“高级检索”-“法院认为”框内输入“适当性”“投资者”,点击提交做初步检索,“案由”选取“民事”做进一步检索,共筛选出485件裁判文书。

二、检索结果

(1)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从各年份案件数量分布而言,适当性义务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尤其是2018-2020近三年来,案件数量近乎直线攀升,[1]逐渐增多的案件与大量的金融产品违规推介、欺诈销售等乱象直接相关,也凸显从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对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加强规制的必要性。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民事案例主要集中在北京市、广东省、上海市等地区,分别占比30.10%、17.73%、10.52%。其中北京市的案件量最多,达到146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2)案由分布



从以上数据统计来看,当前该类案件案由分类较为多样。


最多的一级案由为合同、准合同纠纷,其下最多的案由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第二类是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类;第三类为物权纠纷,其下案由全部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本质上属侵权责任纠纷;此外还有20%左右的案件直接纳入侵权责任纠纷。


当前适当性义务案件由合同纠纷与侵权责任纠纷两大类案由构成,由于缔约过失被纳入先合同义务,在案由分类也算作合同纠纷,故缔约过失应为逐渐增多的一类案由。笔者以2021年12月18日为时间节点,在Alpha案例库中通过以下路径:“案例”-点击“高级检索”-“法院认为”框内输入“适当性”“缔约过失”,点击提交做初步检索,共筛选出32件裁判文书。时间上均为2019年9月(九民会议纪要出台)之后,显示《九民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中将适当性义务定性为缔约过失责任对司法实践的导向作用。可以预见,随着九民会议纪要影响的辐射,今后将出现更多以缔约过失责任为案由的案件。


(3)程序分布

(一审案件266件,二审案件219件。)


(4)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一审结果中,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46件,占比为54.89%;全部驳回的有113件,占比为42.48%;驳回起诉的有4件,占比为1.50%,超过一半案件的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或部分支持,凸显违反适当性的问题颇为可观,也显示出法院近年来对投资者保护力度较大。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为165件,占比为75.34%;改判的为51件,占比为23.29%;发回重审的为2件,占比为0.91%。


从上述统计数据来看,此类案件的二审发改率已达到24%,相比法院二审总体发改率10%左右[2]明显较高,说明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依据以及法官的共识仍存在相当的争议和裁量空间。


(5)标的额


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为 223件,占案件总量的48.69%,接近于一半。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为126件,占案件总量的27.51%,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为74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为16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为8件。


(6)高频法条

当前案件中被高频援引的实体法规则如下:


序号法规名称条目数引用频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102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9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88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74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68
6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四条63
7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二条62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57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54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四条54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54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53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49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39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九十八条37
1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2017修订)第五条35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33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32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32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30




注释:


[1]由于2021年受理的案件可能仍在审理阶段,大量文书尚未公布,不能得出2021年适当性义务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的结论。

[2]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工作报告》显示:“二审改判、发回重审5362件,占二审结案的9.7%,再审改判、发回重审548件,占生效案件的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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