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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拐犯罪的实证分析及打拐的“困与难”

作者:李佩尧 阮润红 | 2022.03.10


近日,江苏丰县“八孩女子”事件以及陕西佳县“铁笼女”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要求严厉打击涉拐案件的呼声高涨。为了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集中摸排一批线索,集中侦破一批案件,集中查找解救一批被拐妇女儿童。对此,笔者将通过近年来司法机关查办的涉拐案件对打拐的“困与难”进行梳理分析:

一、近年来打击涉拐犯罪情况梳理

截止2022年3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可查询到自2008年以来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共3714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案件共636件。其中典型案件如:蓝树山拐卖妇女1人,儿童34人案;马守庆拐卖儿童37人案等。此外,考虑到人民法院并非对所有的案件均上网公开,实践中的涉拐案件数量势必高于公布数据。(该数据仅体现为一审判决书数量,历年浮动情况及地域分布特征详见下图)



首先,从案件总体数量看,2011年之前上网公开的涉拐案件较少,主要是因为此前人民法院判决上网尚未有效实施;2011年之后逐渐增多,2014年至2019年始终维持在较高水平,2020年后呈下降趋势。


其次,从涉案的具体罪名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案件远比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要少,年均仅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的10%-20%。但是,两个罪名整体趋势呈现为正比关系。



从地域分布来看,河南省、云南省、山东省、河北省、安徽省以及四川省、贵州省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多,西北地区、东北地区案件数量较少。



从随机抽取的150个案例所判刑罚来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远比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罚要重。而且,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中超50%以上的案件都适用了缓刑。

二、涉拐案件买卖双方为何量刑差异较大

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为对向犯,为何会在案件数量和处罚力度上出现巨大差距?从法律层面讲,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从我国刑法对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两罪的法定刑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较重,最高可判处死刑。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而且法条还规定了很宽松的减轻处罚情节,很容易免于刑事处罚或不起诉、缓刑处理。


其次,由于两罪法定刑期的巨大差异,随之导致两罪的法定追诉时效也差异巨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追诉时效为五年,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追诉时效最高可长达二十年。而且,往往单纯的收买者只有一起犯罪事实,不存在追诉时效重新计算的问题。而拐卖者往往拐卖多人多次,追诉时效需重新计算。因此,追究拐卖者的刑事责任更为容易,案件数量也就更多。


再次,从涉拐案件打击难度上分析,拐卖者往往反侦查意识很强,行踪不定,犯罪行为地点不确定,且时间跨度很大,导致侦查取证工作很难有效开展。比如臭名昭著的“梅姨”,至今没有清晰的照片,公安机关只是根据受害人、证人的描述给其做了画像。

三、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为何屡打不绝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也始终不遗余力地打击犯罪,解救被拐妇女、儿童,但始终屡打不绝。对此,很多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都进行过分析研究,普遍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封建思想浓重,买方市场需求量大。

拐卖类案件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时至今日,在“重男轻女”“养儿防老”“娶妻生子”等思想下,无数家庭为传宗接代,重金求妻求子,不仅催生了遗弃、出卖女童的犯罪行为,更使得拐卖犯罪高发。


2.经济获利丰厚,为谋暴利铤而走险。

妇女、儿童就是人贩子赚钱的工具,据以往案例记载,拐卖一人即可获利数万元,从个别判决案例看,有些拐卖者的非法获利高达十几万元,犯罪分子从而铤而走险,甚至使之成为黑色产业链。


3.团伙作案紧密,互相勾结不易抓捕。

拐卖类案件多体现为团伙作案,这些团伙成员分工明确,牵线、拐骗、控制、运送、接头、中转、出卖、接收、收款各个环节既环环相扣又环环独立,无形中加大了查处难度。


4.买卖双方隐秘性高,内部揭发检举难度大。

在拐卖类案件中,拐卖者、收买者之间互相包庇、隐藏,发现犯罪的难度很大。特别是在贫困山区、村庄,时常存在多起多人拐卖、收买事件,村民之间形成了一定程度的“默契”,不仅不会阻止反而给予一定的保护,内部揭发、检举难度大。


5.被拐人群弱势,防拐自救能力低。

从受害者特征来看,其均处于弱势地位,在面对骗、偷、抢等行为时因本身年幼、体质差异或患有精神疾病,自我保护能力低,加之监护人监管疏忽,极易陷入拐卖泥潭,很难自救。

四、律师普法

1.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2.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问:拐卖妇女、儿童后又对其实施强奸、伤害、杀害等犯罪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拐卖妇女、儿童又实施奸淫行为,或者诱骗、强迫卖淫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法定刑升格。如又对其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问:不以出卖为目的,而以抚养为目的拐骗、偷盗儿童,如何处理?



以出卖为目的构成拐卖儿童罪无需赘言。以抚养为目的拐骗、偷盗儿童的,以拐骗儿童罪定罪论处。如果先以抚养为目的拐骗、偷盗儿童,之后又予以出卖的,则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问:如何区分拐卖行为与民间送养行为?


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只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即使出卖亲生子女,也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实践中,若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没有非法获利目的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或者又对其实施强奸、伤害、杀害等犯罪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上述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问: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构成犯罪吗?



实践中,很多偏僻地区整个村子都存在买卖妇女、儿童的问题,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某种程度上是被整个村子的人在看管,防止其逃跑。公安机关在营救时往往会遭受巨大的阻力。对此,我国《刑法》规定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中间人将他人不愿抚养或遗弃的儿童出卖给他人,是否构成犯罪?



对此需要区别对待。如果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中获利,则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如果明知他人系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或者向其提供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也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结   语

亲人被拐对于任何家庭而言都是毁灭性的打击,在我们为被拐卖者的人生经历唏嘘不已的同时,如何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更应该引起思考。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彻底消灭拐卖犯罪不仅仅是司法机关责任,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每个人都积极参与其中,才能早日实现“天下无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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