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宝乾 | 2022.03.15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在涉及民事诉讼案件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委托律师参与,特别是在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大多数申请人都委托律师办理。但部分律师接触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机会较少,不熟悉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与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区别,导致走了不少弯路,甚至影响代理工作的成败。根据笔者实务经验,认为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监督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根据司法实践,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尤其是生效裁判结果监督的案件,基本以书面审查为主,而书面材料不可能将案件细节全部呈现,部分当事人及代理人需要与检察机关承办人面对面交流。此时,可以按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向检察机关递交书面申请,陈述听证的必要性,争取向检察机关承办人员当面陈述意见,以便检察机关更加全面、准确了解案件事实。
根据监督规则第62条的规定,对于通过阅卷难以认定是否需要监督,或者存在审违监督、执行监督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这就是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很多当事人甚至律师对此都不甚了解。通说认为,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需要与法律监督的职能相适应,不可能代替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其目的也不在于查明争议的案件事实,而是通过查明案件事实进而判断民事诉讼活动是否违法,落脚点在于民事诉讼活动是否适法。当然,如果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内容与生效裁判内容相互冲突并足以推翻该生效判决,那么该调查核实的证据也可以视为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新证据。因此,若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且原审存在应当调查取证而未能调查取证的情形时,当事人应当在申请监督时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并主动书面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以查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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