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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创造性评价的技术启示问题

作者:常亚春 | 2022.05.26


(一)法律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规定,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如果对比的结果表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此外,《专利审查指南》还规定了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具体判断方法,即所谓的“三步法”:(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第(3)步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二)案件背景

这是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1],本专利ZL201821139439.2是一种在皮带运输机上应用的静电除尘电极装置,其权利要求1为:“一种电极系统,包括作为公共电极的金属筒体和分布在金属筒体内不同位置的多个电极体,各个电极体之间相互连接,其特征在于,在金属筒体内至少固定一个与通向外部净气进气管相连通的正压环境罩,从而在金属筒体内部形成正压干净空气小环境。”



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是德国专利文件W02008128530A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在金属筒体内至少固定一个与通向外部的净气进气管相连通的正压环境罩,从而在金属筒体内部形成正压干净空气小环境。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正压环境罩。本专利说明书[0018]段记载:“考虑到潮湿且脏乱的粉尘飞逸空间中,粉尘很容易在静电抑尘装置上不断粘结,造成静电荷爬电,慢慢的使得阴极与阳极间短路,严重时造成打火拉弧且烧坏连接器本体的事故,因此设计了由正压环境罩8与压缩空气进气管9构成的正压干净空气小环境。系统运行时,有干净空气不断的从压缩空气进气管吹入,而正压环境罩8将干净空气聚拢起来保证了罩内的正压环境,使得高湿脏乱空气不能够进入罩体内,从而彻底阻止了粉尘在连接器上的不断粘结的过程与途径,也就最终消除了静电荷爬电从而连接阴极与阳极造成短路的路径,从而解决了打火拉弧烧坏连接器的问题”。由此可见,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工作原理是:干净空气通过与正压环境罩连接的压缩空气进气管吹入,“由正压环境罩8与压缩空气进气管9构成的正压干净空气小环境”,从而防止粉尘在阴极电极上断粘结而造成静电荷爬电使得阴极与阳极间短路的现象。本专利说明书专利附图2展示了正压环境罩的工作原理。


对比文件2是发明专利一种静电除尘器用防污闪瓷绝缘子的清洁装置及其应用,专利号为ZL 201210082161.0。通过阅读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可知,该发明是一种瓷绝缘子的内部清洁装置,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瓷绝缘子污闪现象的发生,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将本发明安装在静电除尘器阴极吊座和吊杆之间,当静电除尘器进行工作时,挡板、瓷绝缘子和底座所围成的半封闭空间,底座的进气口与外部高压气源相连,高压空气沿进气口、出气口进入瓷绝缘子内部,向上吹入静电除尘器瓷绝缘子内壁,然后在瓷绝缘子上部挡板的反作用力下再向下吹出瓷绝缘子,又经过缓冲罩的均流作用延缓了负压波动污湿气体的喘动,这样就在瓷绝缘子内部形成了一定正压的风幕,阻碍了污湿烟气的侵袭进入,从而保持了瓷绝缘子内壁的清洁……本发明瓷绝缘子上口密闭,瓷绝缘子下面增设布风增压环(即底座),底座下至电场增设缓冲罩;高压空气通过底座吹入瓷绝缘子内强制吹扫瓷绝缘子内壁使之保持清洁,同时瓷绝缘子内向下至电场内部,逐级形成明显的正压区、缓存(冲)区和负压区,从根本上来解决污闪的问题。”,说明书附图1展示了该装置的工作原理。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证据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静电除尘器用防污闪瓷绝缘子的清洁装置。证据2中的缓冲罩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环境罩,其与进气口2-2能实现气体的连通;采用该装置的目的是阻碍静电除尘器场内湿污空气进入瓷绝缘子,因此其高压空气也必然是干净的空气,且能形成正压环境,通过这种方式防止湿污空气进入瓷绝缘子内部,确保了静电除尘器瓷绝缘子的绝缘性能,进而改善了绝缘的污闪情况,提高装置的安全性。可见,证据2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能起到的技术效果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有动机对证据1中电极系统进行改进,以解决其同样会存在的绝缘性差而损坏装置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上述判决中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对比文件2中的缓冲罩能否给本领域技术人员以技术启示,将该缓冲罩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皮带运输机中,从而得到本专利正压环境罩的技术方案,以解决防止粉尘在阴极电极上断粘结而造成静电荷爬电使得阴极与阳极间短路的技术问题。

(三)案件评析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1)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2)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3)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中的缓冲罩是在高压空气沿进气口、出气口进入瓷绝缘子内部,向上吹入静电除尘器瓷绝缘子内壁,然后在瓷绝缘子上部挡板的反作用力下再向下吹出瓷绝缘子,通过缓冲罩的均流作用延缓负压波动污湿气体的喘动的作用,与本专利外部高压净气直接吹扫的正压环境罩的作用明显不同。此外,对比文件2中的高压空气通过底座进气口2-2吹入电磁套筒绝缘子的正压区,空气将瓷绝缘子内壁的污物吹落后,气流携带污物转而向下通过缓冲区,最终将污物沉积在缓冲区下方的防护罩上。因此,通过缓冲区的空气是携带有绝缘子内壁污物的空气,必然是污浊的空气,也不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正压干净空气。

因此,在本案中,将对比文件2中的缓冲罩认定为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环境罩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四)小 结

在专利创造性评价中,应当从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来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发明创造的过程就是从现有技术的技术问题出发进行技术改进的,也就是说,发明人首先要掌握现有技术,并能发现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才有动力去研究改进,这是一项发明创造产生的正常逻辑过程。


而在前文所述案例中,本专利的正压环境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彻底阻止粉尘在连接器上的不断粘结的过程与途径,最终消除静电荷爬电从而连接阴极与阳极造成短路的路径,从而解决了打火拉弧烧坏连接器的问题。而对比文件2中的缓冲罩是解决高压空气在瓷绝缘子上部挡板的反作用力下再向下吹出瓷绝缘子,与负压波动污湿气体作用形成的喘动问题。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正压环境与负压波动污湿气体的喘动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就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缓冲罩引入去改进对比文件1中的电极系统。本案中,在判断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时候,没有严格遵循“三步法”认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从该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这一做法极易导致最终技术启示的认定不当。




参考资料:


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5505号行政判决。

2. 专利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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