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霍进程 李鑫 | 2022.08.12
固定总价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途解约后,在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往往需要通过鉴定方式来确定工程款,如何通过鉴定程序确定已完工程造价,是工程造价争议解决领域中的疑难问题。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取费核定工程价款;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应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一定的方式确定相应比例计算工程价款。上述两种观点均有最高法院案例支持,各地法院也出台了指导意见,本文做具体分析。
对于固定总价下中途解约后价款结算方式这一争议,一审法院意见为“某升公司关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因某豪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发生了变更,本案的工程款计价方式不再适用合同中关于固定单价的约定,应当按照定额进行结算的主张旨在突破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打破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合同解除后,由于案涉工程为未完工程,无法直接以固定价计算工程价款,鉴定机构将合同价与预算价相比,计算出某升公司按合同约定已完成的工程价款,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也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某升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双方均不服一审而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二审认定持有不同意见,并做出了详细认定,具体为:
第一,就本案应当采取的计价方法而言。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采用按约定建筑面积量价合一计取固定总价,即,以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单价1860元/㎡乘以建筑面积作为固定合同价,合同约定总价款约68345700元。作为承包人的某升公司,其实现合同目的、获取利益的前提是完成全部工程。因此,本案的计价方式,贯彻了工程地下部分、结构施工和安装装修三个阶段,即三个形象进度的综合平衡的报价原则。
上述二案例的不同观点也是目前固定总价下未完工工程如何结算工程价款的主要观点,但是案例二按照比例折算属于主流观点,虽然最高院没有相应司法解释,但许多地方高院都有关于这方面的解答,大部分地方高院是认可按比例折算的。例如:
第一,最高法院的案例一有其特殊性:一是按照定额计算的已完工程价款与屋面工程款、剩余工程款相加所得的总工程款,与合同约定的总价款68345700元更为接近;二是如果按照比例折算,总包企业索要工程款,最后不但没有要到反而还要返还一部分;三是一审的某些观点不具有普遍性,例如二审法院认为安装、装修工程利润必然高于土建工程的观点有待商榷,也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行业交易惯例。
第二,定额仅能反映某地区、某阶段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完成一定工程量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标准,而不能体现当事人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不宜以此直接推翻当事人固定单价的计价约定。
第三,最高法院在案例一中所述定额计价的请求权基础为原《合同法》第62条第2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定额)的,按照规定履行。”但是,适用该条填补合同漏洞的前提是根据原《合同法》第61条,通过协议补充、体系解释、交易习惯等仍无法确定工程价款。“价款比例法”作为工程领域之交易习惯可以补充规定,故本案不能适用原《合同法》第62条第2项。
综上,对于约定了固定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未能如约履行,致使合同解除的,在确定争议合同的工程价款时,不能简单地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工程价款;以合同约定的总价与全部工程定额总价的比例乘以已完工程定额价款的方式计算工程价款,更符合主流裁判意见。但在具体案件,也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并特别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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