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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出台,医药领域反腐面临新风向

作者:i医法律服务团队 | 2024.01.22


「正文共计约3000字,阅读全文约需12分钟」


2023年7月,国家卫健委联合9部门部署开展为期1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掀起医疗反腐风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重点提及食品药品、医疗领域行贿问题。


目前,该修正案定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案将会对我国医药领域后续反腐工作带来何种影响?康达i医法律服务团队基于多年深耕医药法律服务领域经验,特以本文对该问题作一浅析。

一、医药领域行贿受到重点关注

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二)》共八条,核心内容为前七条,其中有四条均涉及惩治行贿犯罪,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 一是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进一步明确释放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要求。

· 二是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实践中,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各方面反映对单位惩处力度不足,此次修改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单位行贿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 三是对其他贿赂犯罪的刑罚作出相应调整。我国刑法根据贿赂犯罪的主体、对象、行为等不同,规定了较多罪名。修正案对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作出调整后,也相应地调整了其他贿赂犯罪的法定刑,以做好衔接和平衡。


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九十条明确了“行贿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也即行贿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在我国的法定刑上属于较严重的处罚。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二)》针对上述第三百九十条,在调整法定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了七项从重处罚情形,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立法观念。其中明确“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从重处罚”。

二、医药领域反腐零容

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社会关注度高,与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我国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处腐败,力图营造风清气朗的医药领域发展环境。


2023年国家剑指医药领域专项清理整顿后,中纪委发布《2023年度十大反腐热词》,于“专项整治行业性、系统性、地域性腐败”专项提及医疗领域。


2024年1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文章《纵深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在“突出重点领域”中表示,加大对国企、金融、医疗、粮食购销、乡村振兴、烟草、体育和统计造假等领域案件查处的力度,坚决清理风险隐患大的行业性、系统性、地域性腐败。


2024年1月8日,中纪委官网发布题为《奋力谱写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写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召开之际》的头条文章,再度点名医疗反腐


2024年1月8日至10日,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会上针对整治腐败问题提出继续紧盯重点问题、重点领域、重点对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医药正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整治领域之一。


此外,卫健委也发布了《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23-2026年度)》(以下简称“《方案》”),启动为期三年的全国大型医院巡查,重点巡查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落实情况。


由此可见,医药反腐行动不会只是“一阵风”,而行贿方作为全链条式腐败的一环,自然是“穿透式”监管的重点。《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出台,在法律层面上,无疑将为医药领域反腐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三、行贿受贿并重处罚

行贿与受贿是一种对合性犯罪,二者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密切联系,行贿人“围猎”是政治生态的一个重要“污染源”,对行贿行为决不能纵容,行贿不禁,受贿不止。


然而,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实践中一直存在对行贿惩处对比受贿偏弱的问题,对于行贿犯罪的查处和打击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一定差距。


受贿罪的法定刑原本高于行贿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行贿罪的处罚标准以及从宽标准的认定,增大了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行贿罪的定罪数额标准与受贿罪的定罪数额标准保持一致。因此,完善腐败犯罪的刑法规定,是历次刑法修改的主线之一。


实践中,行贿者原本一直以“污点证人”的身份出现。大多数受贿行为在行贿者指认后,都会变成“索贿”,从而减少了行贿者的责任。这是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打击受贿犯罪的常见做法。但这显然与我国一直致力推行的“行贿受贿并重”导向相悖,也与本次修正案体现的修法精神相悖。


贿赂犯罪具有极高的隐秘性,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又常常会存在互利互惠的利益关系,因此,办理贿赂案件往往会存在“发现难、追查难、突破难”这样的“三难”问题。但是,解决这样的问题应该着眼于提升办案水平,加强办案机关之间的配合制约,提高取证能力,借助其他证据来实现“零口供”定罪。而不是因缺乏对受贿者的定罪证据,滥用刑法第390条对行贿者从宽处罚。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二)》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在法律层面落实了之前未上升到刑法层面的“严的方面”,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针对性地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从重处罚”,加大刑事追责力度,今后涉及到医疗、药品领域的行贿犯罪,将会依法从重处罚,实现有法可依。

四、结论

刑罚配置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反对态度的直观体现,法定刑重表明立法者对此类犯罪坚决反对、严厉打击的态度,法定刑轻则表明立法者对此类犯罪相对缓和的反对态度。


《刑法修正案(十二)》贯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重点领域行贿的处罚力度,医药领域相关企业应该意识到以后执法司法理念将转变为“行贿与受贿并重惩处”,办案机关也会加强相互之间的配合制约机制,强化办案水平,加强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今后医疗领域的行贿行为,将会面临更为严格的刑罚打击。


医药领域相关企业,特别是销售和供应为主的企业,应当加强法律学习,培育法律意识,强化对学术代表的风控防控培训,纠正“行贿无罪”或者“行贿事小”的错误认识,逐渐改变医药领域长期存在的“办事必送礼”贿赂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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