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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年”系列文章(一)——关于清算僵局的法律特征

作者: 刘文义 | 2024.05.17


「正文共计约2080字,阅读全文约需8分钟」

“公司法年”系列活动是康达公司委在新公司法实施之际组织的全所理论研讨和实务总结分享活动,旨在加强所内公司法业务水平,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成果。

主题词

清算、怠于清算、强制清算、清算僵局

主要内容

本文结合笔者办理的一起强制清算申请案件,对涉及申请强制清算、清算组或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清算僵局的形成以及人民法院对清算僵局的处理等方面内容,提出笔者的认识和办案体会。

2023年12月27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于公司清算做出了新的重要规定,即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如果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情况,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即强制清算)。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强制清算的主要事项一般集中于清算组或被清算市场主体的一方或多方股东怠于清算、一方或多方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清算僵局的形成以及人民法院对清算僵局的处理等。

以下,笔者将结合办理过的实际案件,就清算僵局的形成和人民法院的司法介入提出一些思考和观点。

「第一部分」案例及律师的工作

一、公司成立、经营、股东会决定清算环节
2015年5月22日,烟草公司与食品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了本案被清算市场主体:配送公司。2015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31日,配送公司持续正常经营。
2019年5月31日,配送公司全体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笔者作为烟草公司的律师,在解散公司的决议做出期间做了以下主要工作:1.制作市场主体即配送公司终止文件;2.代表委托方(烟草公司)参加配送公司终止会议(谈判);3.准备清算组成立文件;4.制作与其他股东书面交涉函件。
二、清算组工作环节
2019年5月31日,配送公司的各方股东成立清算组,清算工作旋即展开。在这一期间,律师的工作要点为:1. 参加清算事项的股东会议;2.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办理市场主体注销登记;3. 清查账目、固定证据;4. 清退、安置员工;5. 清理及处置车辆、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然在进行了上述工作后,本案因涉及到配送公司的国有资产的分配问题,清算组在清算中遇到障碍:1. 烟草公司的上级公司迟迟未对烟草公司的某些清算事项给予批准;2. 清算组清算工作进展迟缓。
三、一方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环节
2024年3月27日,食品公司作为一方股东,以“配送公司清算组和股东烟草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申请一中院破产法庭对配送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在这一环节,律师的工作要点为:
(一)接受送达、研究分析案情,包括:1. 接受法院送达文件;2. 研究分析案情;3. 制定对策;4. 做好文件准备。
(二)应诉文件准备,包括: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 授权委托书;4. 法人送达地址确认书;5. 答辩状;6. 证据目录;7. 补充证据材料的申请。
(三)其他文件准备,包括:1. 要求完整举证期申请;2. 要求完整答辩期申请;3. 延期审理申请。

四、申请审理延期环节

本案鉴于烟草公司的上级公司对于本案中烟草公司的案件应对内容(主要为利润分配数额及方式)以及案件应对观点(是法院强制清算还是原清算组继续清算)迟迟不能作出指示,烟草公司向一中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并获得批准。在这一环节,律师工作要点为:1. 经委托人烟草公司授权,与法院经办法官联系,向法官口头说明我方观点;2. 陪同委托人单位领导与法院经办法官会面、汇报;3. 撰写《延期申请书》;4. 寄送申请书。

「第二部分」对本案的分析与研究

人民法院对于市场主体清算事项,是否决定司法介入、干预,主要是看清算工作是否陷入僵局、无法进行,但就本案而言,清算僵局是否形成,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 观点一(食品公司方面):清算僵局已经形成,主要理由为:1. 清算组工作迟滞;2. 就利润分配时间环节,作为两方股东无法达成一致。
  • 观点二(烟草公司方面):清算僵局并不存在,主要理由为:1. 法律并未规定清算组工作的法定时间限制;2. 在利润分配方面双方已就分配数额、分配方式达成一致,只是涉于上级领导及国资委审批时间问题而尚未实现。

笔者认为观点二更具合理性、合法性。在市场主体已经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已经完成了大部分清算工作的情况下,作为市场主体清算,法院不宜因一方股东申请强制清算就轻易介入或干预。
经与合议庭法官当面及函件沟通,法院基本同意烟草公司方面的观点,即:清算正在继续、双方均有清算意向,本案清算僵局并未形成。

「第三部分」办案体会

1. 清算僵局是否形成,关键看各利益方的是否要继续清算的目标是否一致;

2. 因发生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造成清算组工作延迟不属于清算僵局;
3. 律师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清算僵局的特征和法律属性有清晰、准确的认识和把握。

「第四部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32条、235条、237条至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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